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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难案

交通事故难案

A公司与B公司(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签订危化物品运输合同,约定由B公司将A公司生产的20吨甲基丁炔醇从重庆运往武汉。合同签订后,B公司又与个体运输户D(没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签订合同,约定由司机D用自有车辆(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将上述货物运往目的地。该合同还约定,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司机D承担。司机D在运输途中,在隧道内与司机E驾驶的车辆相撞,致其运输的甲基丁炔醇发生爆炸性燃烧,造成司机D、E烧至重伤,两车、车上货物及随后驶进隧道内由司机F驾驶的车辆全部烧毁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司机F下车用高速公路隧道内的灭火水枪灭火,但管道内无水。交警部门认定司机D负主要责任、司机E负次要责任,司机F不负责任。现司机F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司机D、E及高速公路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而B公司及高速公路管理处均以其不是事故责任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①B公司、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本案中应承担赔偿责任吗?理由如何?②若B公司、高速公路管理处应承担责任,他们的责任与司机D、E如何划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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