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者责任险和强制险中的被保险人
对三者责任险和强制险中的被保险人
应当重新进行法律定位
从三者责任险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立法定位来看,是当投保人所投保的标的物致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时,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险种。目的是通过保险的形式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或者降低投保人的风险。所谓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从三者险和强制险中受害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来看,均属于保险人赔付的客观对象,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所以,在这两类保险合同中,将受害第三人定义为被保险人似乎更得当,更能体现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这两类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是不特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方能确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均将投保人定义为被保险人,似乎不符合被保险人的应有之义,或者说法律定位不准确。保险法中有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等概念,仍不能涵盖保险对象,仍用第三者、受害人等进行表述,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失和不严谨。将上述两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受害人定义为被保险人,既合乎被保险人的基本要义,又规范了保险法中的法律术语,应当没有什么难度。
如此一来,这两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或受害人即可以以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直接向保险人主张权利,保险人也可以及时行使审核权以及在诉讼中行使抗辩权,省却了二次索赔的繁琐和不应有的二次索赔纠纷,以达到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立法目的。
同时,在强制险中,既然立法目的是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而非降低投保人风险,那么,非因受害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和损失的,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签约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对抗被保险人,保险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后,另行向投保人追偿,因为签约双方只能在合同中给他人权利,而不能因自己的违约剥夺法律赋予他人的权利。
可见,对三者责任险和强制险重新进行法律定位使得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更便于操作,更利于实现立法目的,有着极其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