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民事合同背后的风俗习惯
家庭民事合同背后的风俗习惯
一个地方的风俗习惯,就是当地一定范围内的长住居民在长期生活中积累形成的、约定俗成的普遍处事方法,是当地人处理民间家庭事务、邻里事务的当然依据。我们这里人称之为“规程”,也就是规矩标准程序的意思,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规程”是理所当然的办事的标准、进行的程序。只是在“规程”不明、当事人理解有差异、“规程”不涉及和有特殊需要进行变通或者要进一步明确时才会作出一些更具体的约定。“规程”是普遍适用的不言自明的理所当然的不成文规定,进一步作出的更具体约定即合同是补充和完善,合同未涉及的事项当然依“规程”即风俗习惯,合同的内容不但不能与国家法律相违背,也不能与风俗习惯中的大道理大原则相违背。下面是今年我院审理并成功调解的案件,调解中结合法律规定和当地民风民俗,充分考虑了合同外的风俗习惯,合理解释了当事人的合同内容。
本案原告者某因10年前丧夫远嫁外省他乡,当时将家中树木房屋等财产以及一双儿女都委托原公婆家人照看,近一年后才把儿女接去自行照料抚养。待10年后与已经成年的儿子回来准备变卖处理树木房屋等财产时,才得知10年间发生了许多变故,儿子的爷爷已经过世多年,奶奶年老多病,其家人因生活贫困已经将代管的者某母子名下的一些成材树木出卖砍伐。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于2008年底以侵权起诉后因本院和当地村委会调解而撤诉。但在具体处理中,因双方参与的亲属人多嘴杂又起纠纷再次起诉,同时原告年迈多病的婆婆以继承反诉,使案情复杂。虽然,因为原告前夫过世前老人们已经分了家产,原告前夫过世后双方又写了财产代管协议,被告继承的理由不足,但是法官考虑到此纠纷地在偏远农牧业交接的山区,按照当地风俗,老人们往往在世时把所有财产都分到几个儿子名下,那么这几个儿子就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如果某个儿子过早去世,那么这个儿子门中的子女要代替承担1份赡养老人的责任。又了解到本案原告前夫名下的财产几乎都是由老人们分得,并且孙子女也曾由老人们单独抚养近一年,而原告母子多年来不与老人联系,已经成年的孙子回原籍后也不主动看望问候老人,致使贫病中的老人心中十分不快,这才在代理人的帮助下提出继承遗产,实际就是不想把全部代管的财产交付原告方。
我们分析认为,按习俗老人们在世时把所有财产都分到了3个儿子名下,那么这3个儿子就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而做为原告亡夫的儿子过早去世,致使这个儿子只分了财产而未能尽赡养义务。况且原告丈夫去世之后,原告家中一时生活窘迫,老人们还伸出援手抚养一双孙子女。按照乡俗,面对贫病交加的老人,摆脱了困境的原告子女应当对老人承担适当的赡养责任,至少也应当让10年未回的孙子女对在世的奶奶看望安慰,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取得谅解,而不是企图直接变卖家产一走了之。这里涉及的分家合同及财产代管合同的背后,仍有合同未涉及的内容,就是原告及子女按照乡俗适当承担对老人的赡养责任。这个道理也符合权利义务相平衡的法理,
因此,办案法官给双方当事人讲法律,说风俗,忆当年,道亲情。并结合实际,对协议内容进行合情合理的解释补充,提出原告给付被告一定的树木照管费用和老年生活补偿费用,并针对双方亲属作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使该案圆满完结,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徐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