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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分析撤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势在必行之二

医案分析撤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势在必行之二

撤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势在必行 ——医改之际以医疗纠纷案例剖析《条例》的弊端之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就“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违法用药毒害就诊大学生”医案。广州市医学会鉴定可以不按法定程序,不看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的病历证据,仅凭医方出示非原始的病历及意见就可以“鉴定”医案,并作出没有针对性、回避矛盾,隐瞒真相的虚假鉴定。原告不服虚假鉴定,向法院提出应启用双方共同封存的病历档案,经审查核实真伪后再作司法鉴定的严正要求。法院于是又委托广东省医学会对医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广东省省一级医学会又是怎样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如何操作向法院提供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证据的呢?
接案伊始,广东省医学会以病历有涂改伪造,不便作鉴定为由拒绝受理,将案件退回法院。人民法院勒令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一个星期内为此问题作出书面答复,于是广州华侨医院院长杨冬华组织医院的医护人员提交了 “本人是华侨医院內二科护士梁莹莉,在护理记录单第二页倒数第9行,100ml改600ml,是因为当时血便量是粗略估计的,本人与医生所估计的血便量有差距,故本人遵照医生判断来修正自己所记录的血便量” 等四份护士加重病情描述的涂改病历的“情况说明。”仅凭借着这不堪一驳的四份涂改情况说明,不知什么原因广东省医学会重新受理了对医案作医疗事故技术的鉴定。省一级医学会毕竟档次高一级, “专家库”的库存专家道德素质、医学技术、鉴定水平都明显高一点点,没有广州市医学会那样的市侩气十足。但是作为普通老百姓的原告,只听闻医疗责任嫌疑人、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长杨冬华在广东省医学会兼要职,当时并不知道杨冬华竟然是广东省医学会的常务理事,否则怎么也不会同意由广东省医学会为医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于是常务理事杨冬华主持的广东省医学会,受理了“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违法用药毒害就诊大学生”医案,对案中的医疗事故责任嫌疑人杨冬华、王平在整个医疗过程中,诊断的正确性、治疗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等等进行了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会上,医疗专家指出:“医方超量使用云南白药和涂改病历违反了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但是不管我们弱势受害者如何摆事实,抗争和控诉;也不管正直的医疗专家对华侨医院的治疗行为提出的尖锐的质问和对华侨医院医生狡辩给予的嘲笑;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王平及医方代表木然的呆坐在可耻的被告席上,杨冬华常务理事掌管的广东医学会签发的广东医鉴(2004)14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还是以涂改伪造的华侨医院病历资料作为鉴定的依据,且更加变本加厉捏造事实写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帮医院开脱罪责:
一)内二科副主任王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云南白药口服一次0、25—0、5克,一日4次的规定,以每次4克(一瓶)隔2小时一次,共4瓶的云南白药施于病人,致使病人16日凌晨约4时(服云南白药后6小时) 突然四肢抽搐,双拳紧握捂住胸部,弓着身体,头向后仰,眼向上翻,张开嘴大声喘气,口吐含云南白药的白泡沫中毒休克昏迷。医方使用中毒量云南白药治疗的过错行为随即引起毒副反应的急性肾功能衰竭。据医院的原始记录《体温单》记载:“10月15日尿量为4720毫升,(下午服云南白药后増多,是平日的两倍多);16日尿量剧增至13170毫升/日;17日尿量减至6560毫升”;这是不能更改的原始记录单《体温单》和经过部分涂改伪造过的《患者护理记录单》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记录在案的事实,但广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竟改成“10月17日患者尿量剧增至18240毫升,拟诊‘尿崩症’”。广东省医学会捏造10月17日“18240”的数据,伪造出一个“尿崩症”, -医学会想以新的数据和新的病症,否定是过量云南白药必然引起毒副反应的急性肾功能衰竭的尿崩症,也就否决了医院违法用过量云南白药造成直接人身损害的事实,推卸医生违法用药造成恶劣后果应当承担的医疗事故责任。
二)广东省医学会在医疗过错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上,为了替广州华侨医院中毒量药物毒害病人开脱罪责,医疗技术鉴定书又捏造一个谎言:依据患者休克发生在前,休克时间长(2003年10月13日下午5时至10月14日下午5时30分)因而认定“患者14日发生上消化道出血并休克,可以引起脑组织的损害和继发性脑水肿,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患方负主要责任”。
(1)、省医学会鉴定认为:“患者10月14日发生上消化道出血并出现休克,依据是《危重患者记录单》第1页和第2页”。经核实医院的全部病历记录:杨钧的病情,服用中毒量云南白药前,人是好好的,精神状态可以,病情一直受到控制,所以那段时间,护士是用《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记录着病人的病情。可见那时病人只不过是个一般、普通病情的病患者。服用中毒量云南白药是个明显的分水岭,在服用过量云南白药后出现四肢抽搐,口吐含云南白药的白泡沫中毒休克昏迷症状以后,病情就失去了控制。病情恶化后护理人员才改用医院特制的、专为危重病患者设计护理条款的《危重患者记录单》。《危重患者记录单》第1页是从10月16日晚上10时才开始记录杨钧的病情,省医学会将16日的病历记录当成14日发生的事情?当启用《危重患者记录单》时,病人药物中毒休克昏迷已经18个小时了,体温上升到40.3℃,脉搏164次/分,出现超量服食云南白药引起的毒副反应急性肾功能衰竭,尿量剧增至13170毫升/日;循环功能衰竭,血管收缩护士无法输液,晚上9时30分做静脉切开置管术还是不能正常输液,生命垂危,深夜抢救做大隐静脉切开置管术才维持输液。在16日上午10时医院已签发了《病危通知书》。广东省医学会怎么可以将病人服食中毒量云南白药后,16日出现的这些严重后果的休克症状,说成是14日服用云南白药前就有的病情记载来进行鉴定呢?医学会的鉴定医医相护,坑害咱老百姓啊!
(2)、省医学会鉴定结论说:“依据患者休克发生在前,休克时间长(2003年10月13日下午5时至10月14日下午5时30分)因而认定上消化道出血并休克,引起脑组织的损害和继发性脑水肿,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患者应负主要责任”。此项认定同样是完全错误的。即使根据广州华侨医院屡经涂改病历的记载,杨钧在服食中毒量云南白药之前,也从未发生过休克症状,不存在任何可以引起脑组织的损害和继发性脑水肿的可能性!根据《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记载,13日下午5时记录:护士规劝患者“卧床休息,告之禁食的重要性”;14日凌晨1时记录:患者向护士清晰详细地叙述自已身体感觉,上午10时记录:护士再次规劝患者“绝对卧床休息,并口服凝血酶、舒可捷等药”, 14日5时30分记录:“患者神志清、无见恶心呕吐、无解大便、暂无不良反应”白纸黑字清楚的记录患者神志清、无不良反应,而广东省医学会鉴定为什么不顾事实一定要说患者休克了呢?若这段时间真如广东省医学会所说患者处于休克状态,护士会规劝一个处于休克状态的病患者要“卧床休息”及“告之禁食的重要性”吗?天大的笑话!13日、14日所有的记录中并不见发生广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所认定的:“出现休克的临床表现主要为头痛、头晕、四肢厥冷、烦躁不安、神志不清、抽搐等”症状,也不见写有“休克”两个字。护理记录单很清楚有力地证明:在这段时间要护理人员一再叮嘱绝对卧床休息、告之禁食,向护士清楚叙述自已身体感觉、自行口服药物的杨钧绝对没有发生休克的症状。
而恰恰正是在13、14日这段时间,广州华侨医院将病历上所有关于便血量的数据都进行了夸大的肆意涂改,病人的病情经过医护人员的笔,人为的“加重”了,见《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单》的记录,13日下午5时,500改800;14日上午7时,100改300;14日下午2时,100改600。华侨医院为什么要改大数据夸大病情?而广东省医学会又怎么会生编硬造杨钧在服食中毒量云南白药前就己发生休克的谎言,颠倒黑白作虚假鉴定呢?
大家知道,医疗方故意违反自己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从而给患方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法院的审查还会高度重视全面因果关系的分析,审查被诉对象在诉讼损害结果中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医疗事件的人身损害后果是由医疗过失造成的,与原有疾病无关呢?还是不良后果是由疾病造成与医疗过失无关?或是不良后果是原疾病和医疗过失共同作用的结果。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想通过涂改伪造病历,夸大病人病情的手段,将本来医疗事故的人身损害后果完全是由医疗过失造成的,与原有疾病无关联的医案,说成是不良后果是原疾病“病情很重”和医疗过失共同作用的结果,以达到逃脱或减轻医生毒死病人的罪责;而广东省医学会更加变本加厉,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这样的审查证据,竟然将病人16日服食过量云南白药后出现的严重的中毒休克症状,说成是14日服用云南白药前原疾病就有的病情记载。亦是想将本来医疗事故的人身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无关联的医案,说成是不良后果是原疾病和医疗过失共同作用的结果,以开脱和减轻医生毒死病人的罪责。最大限度地袒护医疗机构的利益,最大限度地损害人民的最直接的根本利益。广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严重误导和干扰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审理。
医疗机构之间是同一行业的利益集团。一个医院出了纠纷争议,由其他医院鉴定,其实质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之间的互相鉴定。自家人包庇自家人,门槛特别精明。这次你帮我,下次我帮你,彼此心照不宣,同甘共苦,同心协力,同命相连,共逃难关。医疗机构之间,长期形成的潜规则——“家丑不可外扬”几乎牢不可破。谁要当内奸叛徒,曝露丑闻,群起而攻之,日子不好过。更不用说“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违法用药毒害就诊大学生医案”涉及到医学会头头脸脸的人物杨冬华——广东省医学会常务理事、消化系统疾病研究协会的负责人。一个省内消化道疾病治疗的医学权威,怎可能将消化道病人医死了呢?广东省医学会的脸面如何维护,为了保护一些人的势力范围,保住他们的顶带花翎,他们官官相护,考虑的是他们自己的利益,医学会里谁会为一个受迫害的穷大学生的利益去冒政治风险。所以凡是医学会经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来就不可能公平、公正地鉴定医疗事故,这方面的例子媒体已经多次的报导过。党和政府正紧锣密鼓的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改关系重大民生,涉及到亿万民众的切身利益,为了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 我们期盼新的医疗改革方案,在处理关系到人身生命健康这样事关重大的医疗纠纷的鉴定时,再也不能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那样,任由毫无任何纪律约束的医学会这样的民间社团垄断、自弹自唱的进行鉴定,劳民伤财耗时间,百姓苦不堪言。医学会的医疗技术鉴定,只会激化社会矛盾,已经成为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
看了半天,原来应该由医闹来鉴定,甚至应该由医闹来做法官!
一个大学生鲜活的生命被杀人医魔王平多次用中毒量药物活生生毒死,为掩盖罪恶不择手段涂改伪造病历做伪证;而医学会捏造数据、颠倒黑白极力为杀人凶手洗脱罪责;而《条例》维护的只是医院的利益,在《条例》的庇护下,医院在治疗过程对患者更加不负责任,更加不把患者生命和健康当一回事。根据《条例》医院把医疗过失的患者治残不如治死更为有利,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更少,草菅人命的案件屡见不鲜。
你是用哪个器官“看”的?又一次证明你神经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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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如此,一个医闹讼棍的无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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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鄙人是用哪个器官“看”的?……用鼠眼!鼠目寸光!驴眼!黔驴技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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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如此,一个医闹讼棍的无耻而已!


这天戈用哪个器官“看”的?谜底揭晓:天戈肯定用“屁眼”“看”,所以既颠倒黑白,又臭气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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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撤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张新宝]: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我们不能够指望仅仅依靠侵权法来进行审理,解决医疗事故中的诸多问题。这是一个共识。有关的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在这方面应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第二、刚才北京市高院陈特法官提到了我们在审判中一个很突出的问题,是由于我们低级别规则的形成和效力作用,不规范所造成的。比如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赔偿的规定是行政权干涉司法权,只能按医疗事故处理。这是由于高层的原因造成的。这是执法过程中不正常的现象。应当对过去的一些诸多的行政法规中侵夺民事规则的情况进
行清理,包括医疗事故处理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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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学会捏造事实、颠倒黑白隐瞒事实真相,极力为杀人凶手王平洗脱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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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学会怎么可以将病人服食中毒量云南白药后,16日出现的这些严重后果的休克症状,说成是14日服用云南白药前就有的病情记载来进行鉴定呢?医学会的鉴定医医相护,坑害咱老百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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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大学生鲜活的生命被杀人医魔王平多次用中毒量药物活生生毒死,为掩盖罪恶不择手段涂改伪造病历做伪证;而医学会捏造数据、颠倒黑白极力为杀人凶手洗脱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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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为有了这把“自己人鉴定自己人”的“尚方宝剑”在手,使有些医务人员的胡作非为更加有恃无恐,将救死扶伤的医德彻底丢失、全然不把病人生命当回事、治疗过程马马虎虎、违规操作、索红包、大处方、涂改伪造病历的恶行比比皆是,屡禁不止。已到了民众怨声载道的地步,给社会和谐带来了严重于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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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学会捏造事实、颠倒黑白隐瞒事实真相,极力为杀人凶手王平洗脱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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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大学生鲜活的生命被广州华侨医院杀人医魔王平多次用中毒量药物活生生毒死,为掩盖罪恶不择手段涂改伪造病历做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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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干涉司法权倒未必。行政法规中可以做出赔偿的规定,只不过不能与法律和高级别规则相冲突。可以完善,不能冲突。倒是赞同“不规范”一说。如果极端理解,反倒有司法权干涉行政权之嫌。呵呵。

极好案例。只要尊重事实,不歪曲真相,有利于从法律上对医疗纠纷“案例”如医生对“病例”般“诊治”。

为何医疗纠纷中,涂改、毁损、隐藏医学文书和诊治物证是普遍现象。其原因和教训值得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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