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审理调解中适用风俗习惯的法理探讨
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的祖国各地有许许多多风俗习惯,风俗习惯就是当地人世代居住生活中积累形成的、约定俗成的普遍处事方法。当地人认为在一般情况下,风俗习惯就是理所当然的办事标准和程序,是处理民间家庭事务、邻里事务的当然依据,是普遍适用的不言自明的理所当然的不成文规定,进一步作出的更具体约定即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约定,特殊约定的内容不但不能与国家法律相违背,更不能与风俗习惯中的大道理大原则相违背。
社会生活包罗万象,法律规定不能穷尽一切,所以按照良好的风俗习惯处理事物纠纷极有必要。为了更切合实际地解决民间纠纷,我们有必要把法律放在当地风俗习惯的大背景下去理解,以民俗作为当事人未约定事项的补充,找出当事人没说明了的纠纷的真正原因。根据我国著名法学专家梁慧星教授《裁判的方法》一书中的观点,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但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还要对合同等证据进行解释,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该条,要按照词句、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为指导对证据的运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专门性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要求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证明力进行判断;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第四条也规定,法律
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而在涉外法律规范中则明确规定了,我国法律和相关条约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
综上,依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审查核实证据,对证据证明力进行判断;按照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等这些法律
法规中的规定,说明习惯是审理调解民事案件的依据之一。当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影响,风俗习惯中有一些内容是与现行法律、现代社会法治理理念,与民主文明科学的社会价值相违背,那就当然不能作为审理调解民事案件的依据了。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徐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