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杂谈]江西莲花法院立案当日执结外省委托执行案(转载)
12月14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立案并和解执结了一起由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合伙协议纠纷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攸县桃水镇老君潭村刘松仔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1.2万元执行标的款后,激动地说:想不到案件刚立案就拿到执行款,真是感谢莲花县法院和法官为我这一外地人迅速执结了案件。
2003年下半年,申请执行人刘松仔与刘某松、余某、罗某、肖某、肖某某、董某、田某以及被执行人周某九人合伙在江西省莲花县开采一煤矿,刘松仔出资4万元,后因经营不善,2005年3月,罗某等4人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嗣后,周某将罗某等人退股的事电话告知刘松仔,并告知按每1万元亏损800元的原则承担亏损,刘松仔表示同意按该原则退股。2005年4月8日,周某代刘松仔从煤矿将3.84万元退股金领出,并向煤矿出具了收条。2005年7月9日,刘松仔从周某处领回股金1万元,2005年12月21日,余某从周某处领取2755元抵扣刘松仔应偿还的欠款,剩余股金周某拒绝支付,刘松仔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松、余某、周某退回其股金,经湖南省攸县一审和再审,判决由周某支付刘松仔股金24045元。
该案判决生效后,刘松仔于2009年9月21日向湖南省攸县法院申请执行,由于周某的住所地和需执行的财产在莲花,攸县法院通过委托程序,将该案委托给莲花县法院执行。
莲花县法院接受该委托后,于2009年12月14日立案,并及时组织执行,执行法官迅速找到了被执行人周某,周某认为其收到刘松仔退回的股金后,都投到该煤矿里,现在煤矿因没有办证已停产,自己经济又很困难,无法履行该执行义务。执行法官对其做耐心细致的执行思想工作,并使其愿意与刘松仔和解后,立即通知刘松仔前来莲花进行和解,通过执行法官苦口婆心地做双方和解工作,终使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周某一次性给付刘松仔股金1.2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余款刘松仔表示自愿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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