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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婚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

关于军婚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

北京担保公司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情形如下:
1、甲男与乙女系夫妻,甲男为非军人,户籍所在丙地,乙女是现役军人,且乙女为非文职军人,在丁地工作,若现甲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丙地的法院,而丁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甲男与乙女系夫妻,甲男为非军人,户籍所在丙地,乙女是现役军人,且乙女为文职军人,在丁地工作,若现甲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丁地的法院,而丙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甲男在丙地工作,乙女在丁地工作,若现甲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丁地的法院,而丙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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