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乡政府造假陷害我一生
张志华、女46岁、出生1965年,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乡孤榆树村三屯。
反映问题
二轮土地承包期间,环岭乡政府认定:“这些户迁入时,都有不要地协议 ”
事实
二轮土地承包、我每人分1亩地、而其他户每人分2.64亩,一屯、二屯都是平均分、惟独我三屯是这样情况。中国、香港“一国两制”、我们村也成了“一村两制”。
原因如下:我是这里本地土生土长的农民。丈夫赵青山、出生1960年、原籍山东省德州人,1986年经乡、村、组三级同意迁入现所在地。迁入时分给他1个人1亩地。在1987年我们两人结为夫妇,到98年土地调整时、村里说丈夫赵青山是后迁入户、还说迁入时有不要地的协议,为此、乡政府把我、赵青山以及我的两个孩子全家4口全部列入后迁入户,根据村里提供的证明、乡政府决定对我们全家以及所有的后迁入户“一律只分口粮田、不分给承包田”。为此我找相关领导、至今已15年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 。
事实上赵青山迁入时没有任何不要地协议,可乡政府就说有协议,多年来、政府始终是不敢查清这个证明造假的原由究竟是怎么回事 ,恐怕村干部、乡政府领导、市政府领导等各级领导受到牵连,宁可让老百姓冤死也要保全自己等多名领导的职位、保全自己升官发财!即使赵青山有不要地协议、我和我的两个孩子是这里本地土生土长的农民,户口根本就没有变动过。乡政府为啥就欺压我这贫穷可怜的农民!我的问题反映多年,乡政府、市政府等始终是维护村书记等多名党员造假的一系列手段,官官相护、虚报、瞒报、假报等。
依据
1:乡政府有法不依、适用法律不当,自相矛盾,严重有误。根据“中共公主岭市委、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实施细则”公发[1997]2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经村批准的迁入户迁入时有不要地协议的按协议办。未签有不要地协议,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在现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根据本地文件、省文件、中央文件,法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一系列的相关规定我都应该分地完整的土地,可我现在的承包地即不平均又不平等!15年来给我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失与财产损失!
请求
1、政府认定我们都有不要地协议、那就把协议给我们,文件规定:有不要地协议的不分给土地。
2、如果拿不出来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就得把地还给我们。
恳请政府批复给予解决。 谢谢......!
张志华15665988960
20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