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政管理
一、户政警务公开内容
夫妻投靠入户:
一、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市、县辖区),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 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
3. 《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
4. 申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5. 街道或乡镇的计划生育证明。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一、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 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 投靠的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和双方关系证明。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子女,均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投靠入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 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 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
3. 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4. 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关系证明;
收养子女入户:
一、申请收养子女入户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二、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申请收养子女入户的书面报告;
2. 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县以上医院的无生育能力证明;
4. 县级以上《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更改出生日期:
一、公民更改出生日期要慎重对待,原则上不予更改。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 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申请人的《出生证》、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
4.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变更民族成份:
一、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在年满18周岁以前由其父母商定,年满20周岁者,一般不再更改。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
更民族成份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
4.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变更姓名:
一、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受刑事处分、已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 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2. 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
3.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出国(境)注销户口及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一、我国公民因事出国(境)超过6个月以上者,予以注销户口;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超过一年的,也应予以注销户口。上述人员的户口在其回国(入境)后,予以恢复。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出国(境)注销户口:
1. 出入境部门签发的出国(境)有效证件;
2. 《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 护照或入境证件;
2. 原户籍证明或派出机关证明。
入伍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一、应征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均应注销户口;军人因复员、退伍、转业到地方,应向拟迁入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二、所需的证明材料:
(一)应征服现役的公民注销户口:
1.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入伍通知书》。
(二)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凭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
(三)复员、退伍军人异地落户凭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四)转业军人凭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
申请办理分户:
一、一个家庭中的公民因婚姻、经济独立、居住等原因而不再在一起生活的,可以申请分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 申请分户书面报告;
2. 原家庭的《户口簿》;
3. 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住址;
4. 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证明。
5. 属结婚分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申报出生登记:
一、公民出生新生婴儿后,父母一方应在一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其出生登记。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 《出生医学证明》;
2. 《结婚证》;
3. 父或母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入户:
一、公民因考取大、中专院校或从大、中专院校毕业,需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大、中专院校在国家计划内录取的学生,凭以下证明办理集体户口:
1. 迁出地派出所的《迁移证》;
2. 《录取新生名册》;
3. 《新生录取通知书》。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以下证明办理入户:
1. 院校所在地派出所的《迁移证》;
2. 毕业生派遣证;
3. 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
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及公务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或招收的职工以及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应到迁出、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 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2. 迁入地县(区)公安局(分局)签发的《准迁证》;
3. 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的《迁移证》。
申报死亡登记:
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其家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二、死亡登记由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收回死者的居民身份证。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定居入户:
一、港、澳同胞在我市定居的,凭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
二、华侨在我市定居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
三、台湾同胞在我市定居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办理入户。
四、外籍华人恢复了中国国籍并在我市定居的,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办理入户。
申领居民身份证:
一、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含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及已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均应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根据自愿也可申领居民身份证。
二、须提供的材料:
1. 《户口簿》;
2. 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补领居民身份证:
一、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领临时身份证。同时申报补领新证。
二、须提供的材料:
1. 《户口簿》;
2. 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公民在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主动交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换领居民身份证:
一、公民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变更内容、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的,也可申报换领新证。
二、须提供的材料:
(一)属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变更内容、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的:
1. 《户口簿》;
2. 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二)属迁移变动的:
1. 《迁移证》;
2. 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申领临时身份证:
一、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尚待领取居民身份证或原证丢失、损毁尚未补领的人员,可根据需要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
二、须提供的材料:
1. 填写《申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
2. 《户口簿》;
3. 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交回临时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