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沈河区法院法官被指不顾事实枉法执行案外人财产
核心提示:辽宁沈阳市民李长宣(化名)斥资千万购买的门面房却遭到了沈阳市沈河区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给沈阳市产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厄运,身为案外人的李长宣依法向沈河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办案人员却并不理会...
中国反腐维权网发自沈阳(作者葛树春)近日,沈阳市民李长宣的日子很是难过,因为他从辽宁兴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科公司)合法购买的房产已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用砌墙的方式划归给沈阳市产权典当有限公司(下称:产权典当行),并且愈演愈烈。
据悉,从合法业主沦为被强制执行的案外人,李长宣曾多次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却仍然不顾事实枉法执行,甚至扬言:“领导让我这么干的,我就是法!”等缪论。
是什么原因让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案人员不顾事实大行其道甚至枉法执行?中国反腐维权网经调查发现,在这起强制执行案件的背后,竟然存在开发商伪造证件、沈阳市房产局工作人员受贿违规办理房产证等诸多内幕。
市民合法买房后变被强制执行人
2013 年5月24日,沈阳市民李长宣手中拿着8年前与兴科公司签署的《产权转让协议》向中国反腐维权网叙述从2007年至今,他从一名业主沦为被强制执行案外人的经过,李长宣同时向中国反腐维权网提供了相关证据。
根据李长宣提供的产权转让协议显示,兴科公司将沈阳市东陵区(现已改为沈河区)丰乐二街5号一层网点一层1、2、3、4、9号,建筑面积为1672.894平方米门市房转让给李长宣,总价格为942.7万元,协议签署日期为2005年9月9日。
李长宣和兴科公司的买卖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我买的房子是清水房,房子里的水电都是我自己安装的,我还花费巨资进行了装修,一切都归置完后我将房屋租给了一家摩托车销售公司,没想到却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找上了门。”
据李长宣回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法官徐某第一次找李长宣是在 2007 年至 2008 年间,徐法官称李长宣的房产被开发商抵押给产权典当行并且有判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判决执行。“后来我了解到,兴科公司将房产卖给我之后,又在当年 11 月 16 日将 967 平米房产抵押给产权典当行换 500 万现金。”
“得知房子将被执行,我多次找执行法官徐某说明我买房子前后的情况,并向他出示所有相关手续,以证明我的协议是有效的,是我先买的房产,徐法官看完手续之后都说我有理,买房行为合法有效,最后没有强制执行属于我的房产。”李长宣说。
据了解,因为产权典当行申请执行一案确实存在瑕疵,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时任办案法官和执行局长也认为这个案子执行不了。据此,这起执行案没有被强制执行,直到 2010 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又出动一个姓梁的法官再次找到李长宣称这房子还得执行。
“梁法官称这起案子还得执行,说对方(产权典当行)已经找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为其案件说话了,我详细将案子的来龙去脉以及上任执行法官的见解说给了梁法官,因为执行我的财产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所以梁法官也未强制执行。”李长宣回忆道。
在申请执行未果之后,为了将属于李长宣的房产囊入自己的名下,有人甚至不择手段于2011年7月以无业人员张全的名义将李长宣(作为第三人)和租赁李长宣房屋的一家摩托车销售公司起诉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张全起诉称自己从兴科公司“购买”建筑面积311.36平米房产被被告占用,张全要求被告将房屋腾出,并承担诉讼费。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张全的起诉系恶意诬告,并认定李长宣和兴科公司的《产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
最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均将张全的诉讼请求驳回。原本以为买卖协议已经被法院认定合法有效就可以据此摆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的阴霾,但让李长宣没想到的是:事件却近一步恶化。
李长宣的一位法律界朋友表示:李长宣是2005年9月9日购买并实际占有房屋至今。还有法院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为凭,根据最高院法释(2003)7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房屋产权归李长宣所有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为何大行其道?
事实上,李长宣在 2005 年 9 月 9 日与兴科公司签署的《产权转让协议书》已经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合法有效。而兴科公司在将房产转让给李长宣之后,又用属于李长宣的房产向产权典当行抵押贷款,其行为是侵犯李长宣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产权典当行与兴科公司共同密谋伪造虚假的房产抵押手续,李长宣已获悉此事。但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七)规定“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不准典当,也就是说典当要保证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显然,此案典当有违法之嫌是明确的。
李长宣的代理人指出,在房地产抵押案件中,法官要必须严格依法审查土地、房产的性质,审查抵押房地产权属的合法性,审查抵押是否合法。但李长宣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的消息是,典当行与兴科公司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兴科公司同意用已经卖给李长宣的房产偿还债务 , 整个诉讼过程李长宣并未得到任何通知,对抵押担保是否合法未作一点审查,草率“调解”结案,这是法官严重的违法办案行为。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我国目前房地产的权属管理尚不规范,一些用地人在不符合法定条件、不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也能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明。在出现纠纷后,被法院认定权属证书无效并连带认定抵押无效的案件屡见不鲜,唯独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可以对标的几千万的所谓房产抵押不加审查,任凭当事人忽悠,真是千古奇谈。
事实上,为了防止涉及房地产的有关证件出现问题,我国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目的是:为了确保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健康实施,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统一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遗憾的是,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明知土地证等9个证件都是假的却还要枉法执行,这就是在拿法律开玩笑!根据我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兴科公司对抵押物提供的权属证明是伪造的,即抵押物所有权属不明,该抵押无效。”李长宣表示。
虽然李长宣没有作为案外人参加产权典当行与兴科公司的诉讼,但因为后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直接影响了李长宣本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李长宣充满信心的认为法官会知错必改,并且善意的认为是原、被告欺骗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只要把实际的真实情况告诉法官,问题就解决了。
李长宣说,从2007年开始与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有关办案人员摆事实,讲道理。告诉法官此案如果一意孤行的强制执行,后果是严重的。由于辽宁兴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是为了借款私自 伪造土地证等9个证件做抵押,这显然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并且自始至终无效,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况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此事进行侦查。如果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就意味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支持这种违法行为,这不仅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向背道而驰,将会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
“申请执行人产权典当行与兴科公司的所谓抵押已经被指是违法的、无效的,此案的关键情节和事实是兴科公司私自伪造土地证等9个证件,显然与其它同类案件是有'质'的区别,违法办理的抵押登记,不可能会得到法律的认可,这是常识。但遗憾的是沈河区人民法院至今没有看出这种区别,更没有感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且没有向其承诺的那样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一心为大局服务,情为人民司法。”他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了我的合法财产,我是通过合理、合法的买卖方式取得该房屋财产所有权的,并且已经实际使用、占有至今。我认为该房屋属于我的财产依据是:产权转让协议书、收款收据、占有使用中支出的电、水、气票据和维修费等票据,两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已证明。可是真理干不过强权,从2012 年至今,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吕文辉自称奉领导指令对我的房产进行枉法执行。”李长宣气愤地说。
2013 年 5 月 24 日,中国反腐维权网在李长宣的带领下来到沈阳市沈河区丰乐二街涉案房产处,在一个宽敞的一层商铺中,已被人用砌墙的方式分割,据知情人介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近日曾出动几十名法警强制到李长宣的房产中为产权典当行砌墙。
令人费解的是,李长宣曾与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吕文辉交涉,并将自己先买房开发商后抵押的情况告知吕文辉,还将自己调查到兴科公司土地证等 9 个证件是假的等情况告诉吕文辉,但并未阻止了该房产遭强制执行。
在李长宣和他的代理人看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法官吕文辉已置事实于不顾,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办理人情案件。“吕文辉法官说自己不管开发商有多少个假证,他是在执行判决。我说他是属于知法犯法,吕文辉却扬言自己就是法,还说自己是去年年底从外地调来的,没有义务也不需要了解那么多,我就是按判决书执行,还声称是领导安排的。”
李长宣的一名代理人在电话里告诉中国反腐维权网,“我们曾就产权典当行申请的强制执行提出执行异议,并书面交给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及办案人员,他们却只是口头驳回了我们的异议,在这起案件中,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法官为何要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我们不得而知。”
由于办案法官吕文辉以“有领导安排和我就是法”大行其道,其直接恶果是,李长宣依法购买的 1672.894 平方米门市房已被强制砌上了墙,“办案人员声称还要将属于李长宣的房产更多面积通过砌墙的方式圈走,谁阻止就抓谁。”一位目睹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旁观者告诉中国反腐维权网。
分析人士指出,事实如李长宣所言,那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案法官吕文辉应当停止对李长宣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要认真审查李长宣提出的执行异议。“仅以此判决就执行,而不顾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势必会造成司法不公,严重的将导致社会不稳定。”
截至目前,李长宣又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法官吕文辉警告将在 2013 年 5 月 31 日过后继续强制执行 ,但奇怪的是,中国反腐维权网却并未在中国法院网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查询到有关“辽宁兴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信息。
强制执行案牵出惊天贪腐案
面对合法购买的房产却遭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厄运,李长宣坦言不是自己不懂法,更不是自己无能保护不住自己的合法财产。“而是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吕文辉知法犯法、滥用职权故意枉法执行,我已经实名举报沈阳市房产局的有关人员受贿为兴科公司违法办证,下一步将实名举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滥用职权、渎职枉法。”他说。
原来,在得知自己的房产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当成被执行物之后,李长宣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并最终调查出兴科公司伪造土地证、开工许可证、发改委立项报告、验收手续、规划许可证等9个证件。
耐人寻味的是,有人闻讯李长宣的遭遇之后,主动向李长宣提供了兴科公司和沈阳市房产局下属单位沈阳市房实房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的行贿协议,该协议约定兴科公司付给房实公司 180 万元,后者在2个月内为兴科公司办理完房产证。
至此,牵涉出兴科公司与房实公司共同伪造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并向沈阳市房产局下属房实公司行贿 180 万元为其开发的 4 万多平米商品房非法办理房产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皆因为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案人员大行其道强制属于李长宣合法购买的房产。“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反倒牵出了贪腐大案可谓歪打正着,可嘉奖了!”一位不愿具名的住户如是说。
对此,北京多位法学人士认为兴科公司为了骗取产权典当行的当金而伪造土地证等9个证件 ,这样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甚至涉嫌犯罪,将李长宣的房产作抵押的行为更是涉嫌诈骗,按照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并且自始至终无效。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人士则呼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不应该保护违法行为,应该认真审视这起案件的特殊背景,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纠正先前所犯的错误并停止强制执行李长宣房产的行为,真正做到立法为公、执法为民。
截至定稿,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李雅君院长表示将重视本案,但该院法官吕文辉却表示要继续执行。受害者李长宣则表示其已实名向有关部门举报兴科公司伪造证件并向沈阳市房产局下属公司行贿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渎职和不作为等行为,“我同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纪委、最高检、最高法、政法委、辽宁省及沈阳市人大、纪委、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对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提出实名控告!”
“在我实名的举报下,沈阳市房产局下属涉嫌贪腐的房实公司负责人和其他多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我已在北京申请召开该案件的专家论证会及媒体见面会,相信专家及媒体都会支持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将提请国家赔偿。”李长宣如是说。( 作者:葛树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