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王克仑检察长:您好
我叫王原(身份证号:230106195611120036)家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65号2楼2门。我们五个人种的30万棵绿化树被砍伐盗卖,至今得不到立案查处。2012年2月向您投诉后,您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责成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此案的真实情况后,认为此案己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又向市政法委报告。首先,我代表全体种树人向您表示感谢,哈尔滨市百姓希望找到“包青天”的化身,对廉洁刚正干部的期盼,表现出了对干部优良作风的急求,传递了百姓的善良,更加看重干部德才表现,做到为官一任既要发展一方,把哈尔滨市建成全国最安全城市。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要让法治全面进入到法律本身的轨道,在法律机制内找回公正,不要让法治输给人治和乱权。保证法律的严肃,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人民检察院义不容辞责任,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出台八项规定,议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具体举措,我们希望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作风看到吏治新风,看到民心所盼,我们相信通过您的工作和努力,砍伐盗卖30万棵绿化树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我们五个种树人于2000年4月末响应政府建生态城号召,怀着绿化哈尔滨市美好的梦想,合资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曲坊村租地150亩,栽种了30万棵大叶无絮金丝柳树,而且在香坊区农林部门做为绿化育苗基地进行了规化。2005年5月3日又续签租地合同,每年都提前支付土地租金。近10年的培育和100多万元巨额投资,已经达到绿化树标准将要出售时,却遭遇香坊区成高子镇曲坊村乡匪村霸吴国凤、吴波等人指使强行砍伐盗卖,在我们向110公安机关报案后,由成高子派出所接警赶到现场,在各项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民警洪延峰竟不顾我们受害人反对和抗议,公然做出当场放行、不予立案的包庇、纵容行为,因为此案涉及当地公安民警和领导的保护,案件一直得不到立案,我们的损失得不到挽回,并且迫于生活,我们再一次向检察长您现将种树的悲惨遭遇反映如下:
二、2008年4月28日村匪恶霸吴国凤、吴波未经我们绿化林所有方同意,没有办理任何采伐证明。故意、有组织犯罪,雇佣村民砍伐盗卖我们的绿化树,短短几天,就将我们的30万棵绿化树活生生砍伐殆尽,当成废材卖给当地和邻村的村民,卖得赃款几十万元,给我们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这种明目张胆的强盗行径,公安机关应该给予严厉打击,成高子派出所有责任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到侵害,对现场涉案人员现场登记取证,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民警洪延峰在接到一个说情电话后,不按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标准办案,当场放人放车,当时没做任何登记取证。案发后我们多次到派出所,要求予以立案侦察,将罪犯缉拿归案,刘维权副所长仍推脱不立案。2008年5月10日上午10时,我们提前预约哈报记者前去案发现场采访了部分村民,了解了砍树的情况,并拍摄了一些照片,后又到派出所采访报导盗伐树木案的真实情况,刘维权副所长心中有鬼拒绝记者的采访。后来我们将控告材料上诉到上级有关部门,案发多日民警洪延峰与犯罪分子狼狈为奸、徇私舞弊,后补假笔录材料,这是本案的关键和焦点,包庇主犯吴波逃脱法律追究。香坊公安分局只是按照派出所民警后补的假材料,没有对我们和绿化公司的现场证人进行调查。就做出了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的决定,香坊公安分局既不是行政
法规管理部门,又不是土地纠纷的仲裁部门,他做出的决定,已经超出了他的职权范围,应予以撤销。我们培育的30万棵绿化树被砍伐、盗卖、侵占就属于刑事案件,是违法的强盗行径,就属于公安机关打击范围。这一错误决定既违背了事实也违背了法律,任何决定和结论都要经得起事实与真相的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第3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和《物权法》第4条之规定,砍伐盗卖30万棵绿化树的犯罪行为,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民警洪延峰和刘维权副所长因为一己私利被吴波等人用盗卖林木赃款收买,在明知吴国凤、吴波等人盗伐林木重大犯罪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一款之规定;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强盗行径不立案查处,己经构成“徇私枉法罪”。香坊公安分局又有越权制造“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公安侦察机关变成土地仲裁部门,擅自混淆改变刑事案件的性质,草菅30万棵绿化树生命,使得这起证据确凿的盗卖绿化林木案件,至今得不到立案查处,背离和谐社会、司法公正国策。我们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不会让这样的害群之马肆意践踏国家法律的尊严,更不会让这样目无党纪国法的人危害地方百姓。
三、我们种树人把全家多年积累的血汗钱拿出来种绿化树,本想为哈尔滨市发展绿色环保建生态城出点力。从买树苗到把30万棵树苗培育成绿化树,历经10个春秋,抗日战争才打了8年,人生一共才有多少个10年。在种树这10年中我们付出了巨大的经历、物力、财力。2008年5月9日以后我们多次将控告材料提交到香坊公安分局、香坊区人民检察院和哈尔滨市森林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现场调查后,认为盗伐人构成“故意毁坏公司财物罪”之后。香坊区人民检察院应该在规定60个工作日完成的立案监督,拖了770天才下达意见通知书,仍维护香坊公安分局的错误决定。官官相护、沆瀣一气、性质及影响尤为恶劣。五年艰难维权路:我们种树人数百次向区、市、省公安局、检察院、信访局上级部门控告投诉,网络发帖五万多篇,几十家官方网站对此案做了新闻报道,黑龙江辰报和现代教育教学导刊做了真实报道,多次到北京上访维权,2011年7月我们联名致信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得批复,要求尽快立案查处。2012年2月27日哈尔滨市政法委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报告上会下发文件批复,要求香坊区政法委领导监督查处培偿的全部损失。我们多次要求香坊区政法委领导落实上级决定,香坊区政法委领导仍推脱拒不执行上级决定,2012年12月人民日报社内参部又给哈尔滨市政法委下发督办函,2013年1月10日黑龙江省信访局又发告知单,2013年3月7日我们又到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访维权,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要求贯彻落实:坚决排除非法干预反渎办案违纪行为的规定办案。我们从北京回末后又到市检察院控告,控告申诉处领导仍不受理我们的控告,我们百姓真是有壮无处告,有冤不处申。2013年5月中国新华社在省部级内参做了新闻报道,至今仍没有监督立案查处。眼看着我们的财产受到非法侵害,我们却无能为力、心急如焚,以上我所讲述的情况全部属实,为了维护国家司法制度的尊严,我们恳请王克仑检察长您能在工作中按照市人民检察院规定程序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恪尽职守、秉公办案。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依法监督查办冤假错案!按照国家法律标准做出公正的裁决。早日将侵犯我们合法财产的罪犯绳之以法,维护法律的公正,如果我们反映问题不属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哈尔滨全体种树人:王原、薛凤江、张兰华、盛新华、王丛峰
电 话:13030062877 、13613661787、13089702099 、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