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记者、作家、撰稿人、网民被地方上的警察抓捕已经不是首次。可最近南方都市报和北京青年报报道称,作家李新德、葛树春、姜焕文因为接受成博菲的委托写了成博菲父亲被周口市纪委法办并质疑周口市纪委书记的文章,而被河南周口第四分局案件侦办大队一中队上网全国通缉。
身为作家和撰稿人,替别人写写文章不等于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要求严重要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根据以上的分析,李新德葛树春姜焕文构成非法经营罪吗?据南方都市报称,葛树春还持有一个作家证。
南方都市报报道称,9月17日,河南周口市第四公安分局案件侦办大队一中队以非法经营案为由将李新德、葛树春、姜焕文立案刑拘并网上追逃,这种抓捕监督人和举报人甚至是作家、记者的案件已经不是首次爆发,让人感到遗憾的是,李新德、葛树春、姜焕文三人的罪名居然是非法经营,理由是他们接受成博菲委托收费10万并企图干扰成富才案二审。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使这种权利的形式存在很大的瑕疵,但在没有造谣的情况下,怎能因此而认定为犯罪?在因言获罪案件频发的现代社会,我们不禁要问:谁来捍卫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
翻查百度百科可以获知,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笔者又翻查我国《刑法》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刑法第225条规定的罪名,刑法本身并未规定“收取劳务费和稿费”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前不久出台最新司法解释,《解释》第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山粗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
消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要乱市场秩序,且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也即是说,只有李新德、葛树春、姜焕文三人在收费造谣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北京青年报的报道,北京一个叫孔建的律师说李新德、葛树春、姜焕文接受成博菲的委托后,写的有关成博菲父亲的文章除措词激烈外,还是比较可观的指出了周口市司法机关在审理成富才案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可以明确以下几点,第一:言论自由是宪法35条赋予公民基本的权利。第二: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作家或者一个独立撰稿人收取劳务费或者稿费的行为是非法的。第三:接受成博菲委托如实写成富才被法办的文章并发布并不违法,如果行文中有侮辱、诽谤周口市纪委书记或者河南省纪委某官员的地方,纪委书记完全可以刑事自诉。
根据上述分析,李新德、葛树春、姜焕文构成非法经营罪么?笔者通过互联网查询发现,其中那个持有作家协会会员证的葛树春还出过两部专著,难道说他收取出版社稿费或者版税的行为也算非法,也算犯罪?
因此,这起所谓的非法经营案,不过是撰稿人李新德、葛树春、姜焕文三人触怒了周口市纪委领导,揭露了河南省纪委那个副厅级官员乔某而招来的打击报复,是典型的因言获罪事件。
作为法律人,不知晓李新德、葛树春、姜焕文案细节即无权对案件本身进行过多探讨,但值得反思的是:为何近年来因言获罪的案件大量出现?当我们行使宪法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之时,谁来保障我们的基本权利?
如果侵犯我们基本权利的就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们又可以求助于谁?无法明确上述问题的答案,法治社会的公民将因此忐忑不安、诚惶诚恐,如蝼蚁一般地生活,是撰稿人李新德、葛树春、姜焕文等人的悲哀,更是全体国民的悲哀。(佚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