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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村官借用轿车引发受贿罪被判刑惹争议

河北唐山:村官借用轿车引发受贿罪被判刑惹争议

河北唐山:村官借用轿车引发受贿罪被判刑惹争议

被一审以受贿罪判刑的刘玉相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原村委会主任刘玉相,因举报强拆触怒权势而惨遭秋后算账,仅因借用企业一辆普通旧“桑塔纳”轿车,就被当地检察机关刑讯逼供和法院枉法裁判,被判有期徒刑5年入狱。刘玉相不服,上诉到唐山市中级法院。国庆节前,记者对发生在唐山市路北区的这一起“受贿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采访。

祸根:村主任授意非法暴力强拆

刘玉相1983年从部队退伍,2003年担任常各庄村主任兼党支部书记,是一位颇受广大村民拥护的人物,但只常各庄村的“平房改造”问题,他被卷入了一场利益博弈中,先后两次锒铛入狱。

从2007年2月至今,刘玉相已经两次身陷囹圄,与第一次的从逮捕到下判决仅用1个月20天,刘玉相的第二次牢狱之灾颇为传奇,从2011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后,至今已被羁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已近一年零九个月。

在刘玉相家人和常各庄村部分村民看来,刘玉相的第二次牢狱之灾与2011年的那次非法强拆有直接关系。

2011年3月3日,在全国“两会”召开第一天的凌晨,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发生一起非法强拆案,时任常各庄村委会主任高小朋“授意”村治保主任张学金等数人非法将刘玉相等7户村民的房产非法强拆。




图为中央电视台白岩松主持的《新闻1+1》报道视频截图

刘玉相等人的房产遭非法强拆一事在多媒体的关注下,很快便引起了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等中央部委的高度重视,唐山市路北区常各庄非法强拆案也因此而成为2011年被全国通报的6起非法强拆案之一。2011年9月26日,常各庄村非法强拆事件在中央电视台白岩松主持的《新闻1+1》中再度曝光。

唐山市路北区非法强拆案被全国通报后,中纪委等部门曾派调查组进驻唐山彻查此案,最终包括唐山市路北区副区长杨明贵和果园乡党委书记以及常各庄村治保主任张学金等7人被分别追究了行政或刑事责任。但唯独“授意”他人实施非法强拆的村委会主任高小朋毫发未损。

“路北区副区长都被追究了责任,中央有关部门也要求罢免他(高小朋)的村委会主任职务,几十家媒体也都报道了,但他却逍遥法外并且稳坐村委会主任这一位置,可想而知这背后的水有多深。”一位常各庄村民告诉记者,高小朋被包庇袒护之后,常各庄村内一片哗然。常各庄村民集体提请果园乡政府罢免高小朋的村委会主任职务,甚至直接引发村民群体赶赴河北省会和北京上访。但高小朋仍然毫发未损,仍稳坐村委会主任的宝座。

刘玉相妻子宋敬芬对记者说:“尽管我丈夫没有参与村民群体上访控告高小朋的行动,但他还是被怀疑是村民群体上访的幕后操纵者。很快,刘玉相便成了路北区的重点打击对象”。另据知情人透露,从2011年10月开始,路北区有关部门便派人开始秘密搜集刘玉相所谓的犯罪材料。

一位学者曾经说过,当一群有公权力的人想往死里琢磨一个无权无势的人的时候,这个无权无势的人往往在劫难逃,刘玉相注定是后者。

2011年12月22日,刘玉相被路北区检察院反贪局的侦查员以联合调查名义秘密抓捕,连续审讯数天后,2011年12月27刘玉相方被关进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宋敬芬对记者说:“路北区检察院反贪局抓捕刘玉相的理由是有人举报刘玉相在2003年7月至2007年2月当常各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受贿30万元,另在担任村支书之前受贿唐山市凤辉地产公司负责人梅子杰旧桑塔纳轿车一辆,这台车实际是刘玉相在当村支书兼村主任之前借用的。”

刘玉相的遭遇在旁人的眼里可谓十分凄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职人员曾告诉刘玉相的家人:“刘玉相注定是常各庄村利益瓜葛的牺牲品,我们这些公职人员只能看看热闹,真正在台上唱戏的,也是个别领导,如果没有强拆案就没有刘玉相的第二次牢狱之灾。”

失踪四天四夜被指“秘密抓捕”

“2012年12月22日,路北区检察院反贪局将刘玉相秘密抓捕后,反贪局科长尹洪涛曾数次威胁要我交纳30万元钱。”宋敬芬说:“尹洪涛声称要我配合工作,他们还逼迫刘玉相给我传送纸条,威胁我说只要交了30万元我丈夫就没事,不然我丈夫会很麻烦。因为没有正式手续,我始终没有给他们钱。”

2011年12月27日,曾有民间舆论监督人士实名举报向唐山市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反映刘玉相被抓的事情,就在反映信邮寄后的第二天上午,反贪局科长尹洪涛还要求宋敬芬赶快交30万元,但到了下午,尹洪涛的态度却有了180度转变。

宋敬芬向记者介绍说:“2012年12月27日下午,尹洪涛声称奉领导命令来我家做我的工作,他说之前要我交的30万元现在不用交了,还威胁我不要再找北京的媒体,刘玉相的事情可大可小!”

直到现在,路北区检察院再也不提刘玉相受贿30万元一事;而刘玉相的家人怀疑刘玉相在被审讯期间遭遇了刑讯逼供,并委托北京一家专业刑事辩护的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派律师李长青到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刘玉相。会见后,刘玉相的家人彻底相信刘玉相第二次牢狱之灾是“欲加之罪”。

据会见刘玉相的律师李长青表示,刘玉相称自己被秘密抓捕后被关押在路北区检察院一个房间里,路北区纪委和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连续几昼夜轮番对刘玉相进行审讯,期间不许刘玉相睡觉,并让刘玉相站着背靠铁墙双臂举起张开,用两只铐子铐在铁墙上一夜,并逼迫承认受贿30万元......

据悉,李长青律师在会见刘玉相之后颇为气愤,数日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刘玉相涉嫌受贿罪案的情况反映》,呈送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个国家司法机关,情况反映列举了刘玉相称被连续审讯数天数夜以及被连续扇打耳光等遭到刑讯逼供情况。

宋敬芬说:“最终,算计刘玉相的人得逞了。几个月后,刘玉相被认定在担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借用梅子杰的一辆桑塔纳轿车是受贿行为,并以此将刘玉相公诉至路北区法院。”

借用桑塔纳桥车一波三折被判受贿罪

2012年7月9日、12日,路北区法院对刘玉相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路北区检察院在法庭上指控称:“被告人刘玉相任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委会主任期间,在该村征地平改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梅子杰桑塔纳轿车一辆,为梅子杰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5072元。”公诉机关认为,刘玉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在庭审中,刘玉相却以自己属于借车行为,并且是为村民服务而用,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称其在2011年12月22日至26被办案机关非法羁押,并对其刑讯逼供。
刘玉相委托的辩护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旭丰在庭审中辩护称:“被告人刘玉相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法定条件;被告人没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没有受贿罪规定的为他人谋利的故意;证据证明发生本案涉案行为时,被告人刘玉相并非村委会主任,也没有村委会主任之身份,也没有为梅子杰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等为由作了无罪辩护。

2012年8月24日,唐山市路北区法院一审认定刘玉相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玉相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而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专家:定刘玉相受贿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刘玉相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2012年9月7日,北京法律人信息咨询中心法学家委员会受宋敬芬的委托,组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会会长唐树华、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事审判庭庭长、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高级法官,国家法官学校教授甘明秀、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证据研究所所长、教授、博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刘广三、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副研究员孙德峰、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高级顾问、原主任兼法制日报社副社长、研究员、中国老法律工作者协会培训中心主任、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顾问李福民等五位法学专家对该刘玉相一案进行了论证。

2012年9月7日,与会专家认真审阅了该案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案情汇报,针对论证事项所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后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一、刘玉相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认定为民事借用行为,而非“收受”行为;二、本案中被告人刘玉相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本案认定刘玉相构成受贿罪,既缺乏客观行为要件,即审判机关认定的“收受行为”并不成立,也缺乏主体要件,即刘玉相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定刘玉相受贿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专家们建议司法机关本着对法律负责,对被告人负责的态度,慎重处理此案。

2012年11月7日,唐山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刘玉相犯受贿罪部分事实不清等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路北区法院八个多月后再次判五年

据了解,该案自2012年11月7日被唐山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后,路北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经历了八个多月的漫长审理后才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重审判决,再次以刘玉相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而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该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而重审路北区法院却长达八个多月才做出重审判决,且没有说明任何理由而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这实在令人费解?!上诉人刘玉相的另一个二审辩护人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德华非常生气的对记者说道!

路北区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玉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玉相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玉相辩称其没有将车占为己有,是借车,该车是为村民服务所用,并为给梅子杰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故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观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任旭丰所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玉相犯受贿罪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辩护观点,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翻供、拒不认罪,故对其自首行为不予认定。该法院据此再次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重审判决宣判后,刘玉相仍然不服该判决而以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更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他是借车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等”为由再次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刘玉相在其上诉状中称:“重审判决规避重要证据,隐瞒事实;其在此基础上认定的事实均与客观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悖。上诉人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的口供属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重审判决未依法排除。因而路北区法院重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刘玉相还在上诉状中称重审判决是“欲加之罪”。

9月23日,记者前往唐山市委宣传部联系采访该案,经过市委宣传部与唐山市中级法院协调后,市中院宣传处李处长接待并认真听取了记者的采访意图后说,她将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此事。因为案件目前中院正在审理中,不便于接受媒体采访,要记者等候他们的通知。

目前,刘玉相已上诉至唐山市中级法院,唐山中院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而刘玉相和其家人正在等待唐山市中级法院最终公正的判决结果。关于该案的最终结果,记者将继续关注。(张君 石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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