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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决定可以从10年前开始执行吗:从非法开除到离奇辞退

辞退决定可以从10年前开始执行吗:从非法开除到离奇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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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 非 法 开 除 到 离 奇 辞 退

  广西公益诉讼网:2009-11-25 15:29:01 作者:倪应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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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文经当事人授权发布,可以转载,如有疑问请与当事人联系核实。如有异议或者反对意见,请与本网站刘家海同志联系处理。

  在2006年11月我又一次工作请求之后,方获悉早在2003年就被桂林处以贪污论处开除公职。我即而申诉。时至今日,等来的是这份撤销“开除”处分,却以“严重违纪”为由“从1995年起予以辞退”的决定文件。

  从 非 法 开 除 到 离 奇 辞 退

  ——那一场源于“严重违纪”的漫漫劫难

  “严重违纪”的认定出现在红头文件上,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今年5月,广西桂林交通征费稽查处(简称桂林处)依法撤销了用别人贪污的事实依据将我开除的决定,为我消除了多年来压在身上的强加之罪,为此我深表感谢。
  然而,或许是我对事况反映得不够全面、清晰,致使他们有了误解,并沿用“无效决定”的不实之事,作出了与事实偏差很大的辞退决定。
  现我对所谓的“严重违纪”再作客观阐述。

  一个不该提出的建议

  我自1992年9月末从企业调入桂林阳朔交通征稽所(简为阳朔所)。当时,这是一个连我仅4人正常上班的小单位,领导分配我担任出纳工作。
  刚开始我就纳闷,怎么没有现金帐移交给我这出纳?工作不久发现,这单位的怪事多。
  我名义上是出纳员实际上是收款员,份内工作是按他人开好的票据收费、签章、发证、存款、交单并兼全部代办业务的收存结算。我没有对现金帐的制单、记帐、签认和对帐权,不能按财务制度接触记帐凭证,甚至每月向会计移交规费帐单时也不能履行规定的交接手续。而会计员则可毫无牵制地在财务及规费的空白票证的保管、使用、发放--收款、存款、取款及会计帐务上全方位操作。
  面对内部管理的混乱和财务制度的虚设,我这名义上的出纳员惶恐不安,于是分别向会计朱志一、所长赵明凤提了健全财务制度的建议;1993年柿子成熟时,桂林处主管财务的副处长李志民到阳朔所来,我也单独向她做了陈述。
  这些建议不亚于我引火烧身。朱从此对我怀恨在心;赵所长开会批评我“才来几个月,就乱讲我们这样不对那样不对,不相信群众不相信党,乱弹琴!”;李副处长要我虚心向单位的同志学习,照原来的规矩办事,“否则你只适合在以前的企业单位工作”……
  建议没有的到采纳,我只能照着原来的样子去做,但从此我的日子就不好过了。
  先是我辛苦收存结算而获取的代办业务报酬被全部侵吞(原来是平均分享);后来连上级下拨的独生子女教育补助等福利专款也未能幸免;进而被阳朔所“评为”考核不称职--这都发生在我调入的第一年1993年。而随后发生的“贪污4.5万元”的诬告,则让我长期失去劳动报酬和工作,含冤受辱14载。

  一计卑劣的暗算

  1994年初,会计朱志一私下向上级领导反映收款员贪污4.5万元,1994年4月桂林处财会审计组因而到阳朔所查帐。
  查账中,财务科长阳艳发现,所谓的短款不过是朱将现金帐上的1万误记作7万。(7-1- 4.5 =1.5)这样一来,我这收款员从所谓的“贪污短款4.5万元”反变成长款1.5万元。
  这次财会审计的来由、经过及结果,我全是在审计结束会议上才知道的。
  我想,照单收存款,哪来多存这么多钱!我不想将错就错地把这1.5万元长款据为己有,又不懂“有些钱不能不要,有些事不能要求查清楚”的潜规则,立马就在审计结束会议上提议审计组将事情一查到底。
  这可闯大祸了。
  再次审查使阳朔所管理混乱、缺乏牵制的问题凸显,也证实了我刚调入单位时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朱利用监管与牵制的缺乏而职务犯罪的现况露出了冰山一角;而有开票权的人私自开票、发证且长期不交已开单的规费之现象也浮出水面,其中所长手上就有几单,计一千多元;会计兼票证员朱志一则高达八千余元!
  这些钱后来他们全都认可并交出来了。
  我暗自庆幸由此为国家消除了事故隐患、减少了损失,以为“穿小鞋”的日子从此结束。却万没料到劫难由此升级。
  查账第三个月方成文的审计报告隐去了审计时“短款变长款”的经过,也“忽略”了朱在审计组眼皮下自存规费4160元等违规事实,却莫名其妙的将审计时就发现的、朱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乱调帐”的金额指定我为责任人,戏剧性地将我“长款”1.5万元再次变脸成“贪污”1.39万元。我反复申辩而无人理睬,只好向上申诉。
  得知我申诉,所长赵明凤丧尽天良地全额剥夺我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劳动报酬,对我进行全面打击制裁。

  一次变味的“委托审计”

  广西交通征稽局对我的申诉高度重视,两次派员到阳朔所作实地调查,并于1995年10月17日(即我被桂林处2009年5月视为旷工之日)下函指示桂林处“委托桂林市(地区)审计事务所对阳朔征稽所1992年1月至1993年12月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复审”。
  我很感激,也高兴。以为蒙冤受屈的日子即将过去,昭雪即将到来。
  现实给了我当头一棒:
  桂林处既违背指示擅自委托私立的“桂林漓江会计事务所”,又违反指定的时间与内容,滑稽的让受委托人漓江会计事务所“验证”委托人桂林处审计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受委托人没让委托人失望,作出了与桂林处审计相符的结论,仅将我名下的责任“审少”了3800元,“贪污”的钱于是奇妙“瘦身”。
  难能可贵的是,漓江会计所没有放弃职业道德底线,特在《审计报告说明》上对朱作弊的情况进行了大幅长篇的客观阐述,并指出主要问题是内控管理弊端、会计帐务混乱、票据使用和保管混乱。
  会计员、票证员都是朱志一。
  桂林处对朱作了记过处分并调离阳朔所,其余人均未予追究。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从此可以安心工作,更大的人为灾难在迎候着我。

  漫漫劫难

  朱被处分调离后,所长赵明凤继续对我的工资、保险、福利进行全盘剥夺,甚至每天上班一见我就辱骂,最后发展到把单位门锁全换了,将我作贪污犯谩骂驱逐出门,完全剥夺了我“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对此,桂林处的答复是“在家等通知,以后会专门找你面谈”。但单位始终没有给我任何通知,也没有人找我。我一直“悬”着,每次的工作请求都遭搪塞推诿。
  在2006年11月我又一次工作请求之后,方获悉早在2003年就被桂林处以贪污论处开除公职。我即而申诉。
  现等来的,是这份撤销“开除”处分,却以“严重违纪”为由“从1995年起予以辞退”的决定文件。

  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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