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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海诉交警处罚证据无效案申诉有望成功

刘家海诉交警处罚证据无效案申诉有望成功

  刘家海诉交警处罚证据无效案已向广西高级法院申诉,高级法院领导已有回应,申诉有望成功。

  刘家海在申诉中指出,本案交警执法中存在的类似不规范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且纠正和规范也并不难,法院有必要对交警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
高级法院领导已有回应,申诉有望成功
自古英雄出胚胎:刘家海诉交警处罚证据无效案透析 刷新本页 | 跟踪主题 | 邮寄主题 | 打印主题
法律放光彩 [楼 主] 发表于: 2008-10-27 15:41    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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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说自古英雄出少年,你可听说过自古英雄出胚胎的?
  你听说过早产,可曾听说过超早产的?

  敬请留意和关注最新《刘家海诉交警处罚证据无效案》!

  精彩有限,陆续披露......



法律放光彩 [第1楼] 发表于: 2008-11-03 09:00    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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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问笔录

时间:2007年6月16日10时14分至2007年6月16日10时29分
地点: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
询问人:伍聪 工作单位: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
记录人:桂佳 工作单位: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
被询问人:刘家海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8年4月12日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淡村路4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000000

问:我们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向你询问交通违法的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

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
答:清楚。

问:你知道你今天为什么到这里接受询问吗?
答:我有交通违法行为。

问:请你讲一下违法事实的经过。
答:我于2006年6月14日15时58分驾驶两、三轮摩托车桂A-T4067在金湖北路有以下违法事实: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被交警发现。

问:你以上所说是否属实?你还有什么补充吗?
答:以上所说属实。没有补充了。

  以上笔录属实。(注:此为本人签写)

被询问人(签名) 刘家海
2007年4月16日




法律放光彩 [第2楼] 发表于: 2008-11-03 10:50    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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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看这个时间:
————————————————————

  时间:2007年6月16日10时14分至2007年6月16日10时29分

  被询问人(签名) 刘家海
  2007年4月16日
————————————————————

  倒差两个月呢!





法律放光彩 [第3楼] 发表于: 2008-11-08 10:07    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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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法律放光彩 @ 2008-11-03 09:00 )
询问人:伍聪 工作单位: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
记录人:桂佳 工作单位: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



打印的是两个警察在值勤,实际上只有以个警察在场,并且都是这个在场的警察从电脑里打印出来的“笔录”。这是做假的笔录。



法律放光彩 [第4楼] 发表于: 2008-11-10 23:24    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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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法律放光彩 @ 2008-11-03 09:00 )
问:请你讲一下违法事实的经过。
答:我于2006年6月14日15时58分驾驶两、三轮摩托车桂A-T4067在金湖北路有以下违法事实: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被交警发现。



一个人“违法”记得这么清楚,肯定计算精确周密得不得了啊!他是天生的“违法”专家吗?



法律放光彩 [第5楼] 发表于: 2008-11-12 10:53    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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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法律放光彩 @ 2008-11-03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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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的电话N年以前早已升级为7位数了,询问笔录还出现6位数的电话,而且是6个0!我难道连个电话都不向公安(交警)机关“坦白”吗?我真是够“晕”的!



木言 [第6楼] 发表于: 2008-11-24 18:58    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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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造假的东西我已经看到很多了,可是法官们看待这些假笔录认为很正常,我质疑时法官这么说:“按法来人家就做不成工作了。”



法律放光彩 [第7楼] 发表于: 2008-12-08 16:18    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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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法律放光彩 @ 2008-11-03 09:00 )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淡村路4号



刘家海已经迁出此地址多年。这也反映出值班民警根本没有对刘家海进行“询问”。



法律放光彩 [第8楼] 发表于: 2008-12-14 20:23    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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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政 起 诉 书

  原告:刘家海,男, 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广西桂平市人,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工作人员,住址:南宁市XX路X号。联系电话:15807812708。
  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贤宾路4号。

  一、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于2007年6月16日作出的南公(交)决字[2006]第1060165268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二、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7年6月16日到被告车管部门办理桂A-T4067摩托车年检,被告知该车有未处理违法记录,须先到交警七大队接受处罚后才能办理通过年检。在七大队处理时,我提出,该车2006年年检时是2006年6月21日接受处理完违法记录通过年检的,不应该再有2006年6月14日的违法记录。被告值班民警坚持要先作处罚决定,告知可以依法通过复议或起诉途径解决争议。
  原告认为,车辆年检与处罚捆绑本来就是不合法的做法。从程序上说,本处罚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对立案、取证、决定的规定要求实施,也构成了违法。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处罚违法并予以撤销。
  此致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07年7月23日)




法律放光彩 [第9楼] 发表于: 2008-12-14 20:37    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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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辩论意见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本案是因被告将摩托车年检与行政处罚捆绑而引起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诉讼。本人驾驶的摩托车于2007年6月16日办理年检时,在上检测线合格并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后,被告工作人员才告知该车有2006年的违法记录须接受处罚后才能通过年检。其中本案所涉及的违法行为记录时间2006年6月14日,到今年办理年检之日(也是接受处罚之日)前已经超过1年,期间没有接到任何执法部门的告知。本人对该处罚不服,认为该处罚是违法的、无效的。

  一、年检与处罚捆绑本来就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这就是说,上线检测线合格并购买保险后就应当通过年检。对此,被告也是清楚的。原告在2006年也曾因同样的处罚情形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法院也作出了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详见2006年10月18日(2006)青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没想到被告不但毫无改正违法行为的意思,也没有执行该判决的意思,而且还一直继续坚持年检与处罚捆绑的违法做法。

  二、本案被诉的行政处罚事实错误、证据无效、程序违法

  1、原告是在摩托车道上正常行驶,不存在违法事实。
被告所说的所谓违法地点是金湖北路自治区建设厅和南宁市工商局门口往五象(金湖)广场方向的路口。我们从金湖北路全段以及与金湖路相邻接的长湖路等附近同类型道路的路面横断结构,标牌、标线等的整体情况看,原告所行驶的车道明显是摩托车专用道,而不是被告所说非机动车道。所以,原告没有违法。

  2、本案被告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是无效证据。
  证据1光碟是在立案之前由一名值勤民警手拍的,没有在立案之后的行政程序中进行证据的固定和确认,也不符合一般处罚程序调查取证须有两名执法人员进行的规定(区别于简易程序),因此,该证据是无效证据。
  证据2是笔录类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应由两名执法人员取证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而证据2笔录虽写着两个执法人员的名字,实际当时只有一名执法人员,也没有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加上笔录记录的内容不实事求是,所以我们认为该笔录证据也是无效的。

  3、处罚程序违法。
  被告对原告的处罚,所有程序都由被告七大队一名值班民警一手经办完成。这与《行政处罚法》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三条规定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核、领导决定等程序的要求明显不相符合。所以,被告程序违法。

  综上,我们坚持起诉书中的意见和要求,请法院依法判决确认。



法律放光彩 [第10楼] 发表于: 2008-12-14 20:51    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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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政 上 诉 状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家海,男, 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广西桂平市人,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工作人员,住址:南宁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1580781270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南宁市青秀区贤宾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秋生,支队长。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2007)青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
  二、请求判决确认被上诉人(被告)于2007年6月16日作出的南公(交)决字[2006]第1060165268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于2008年4月23日下午得到通知前往青秀区法院签收了(2007)青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之错误过于离谱、离奇,特提出上诉,请上级法院依法纠正之。

  一、关于年检与处罚捆绑违法问题
  《交安法》明确规定,机动车的定期检验(即通常所说的年检)凭行驶证并有购买强制保险凭证即可,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经检测合格即发给检验合格标志(通过年检)。本案中一审法院已经庭审质证确认上诉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见判决书第4、5页),那么就应当是认定了上诉人证据3用于“证明年检与处罚捆绑的事实”(见判决书第3页):依此,其判决逻辑的必然应当是判定确认捆绑处罚违法。可是,判决书却偏偏说上诉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上诉人原在接受处罚处理过程中提出的2006年年检时间(6月10日)、处罚时间(6月21)与本次所谓违法记录时间(6月14日)的问题,其法律后果是导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适用,与本案诉讼争议的2007年年检是否存在捆绑处罚的问题并无关联。一审法院花很大力气去认定上诉人2006年年检时间是6月10日而是不是6月21日(见判决书第6页),认定被上诉人(被告)证据3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见判决书第4、5页),不但是错误的,其实也是多余的。估计是将上诉人2006年6月的年检与2007年6月的年检相混淆了。
  事实上,年检与处罚捆绑违法的问题,一审法院在上诉人2006年年检捆绑处罚的诉讼中已经作出了被告(也是本案被上诉人)败诉的生效判决。此次诉讼却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让上诉人感到愕然。

  二、关于本案所谓违法的事实问题
  上诉人是在摩托车专用道上正常行驶,不存在违法事实,也不存在承认存在违法事实的问题。判决书在法院“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的叙述中认定原告在接受处罚前被告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亦承认其存在上述的违法事实(见判决书第5、6页)。这是没有事实和根据的,属于判决事实不清。
  被上诉人(被告)所说的所谓违法地点是金湖北路自治区建设厅和南宁市工商局门口往五象(金湖)广场方向的路口。从金湖北路全段以及与金湖路相邻接的长湖路等附近同类型道路的路面横断结构,标牌、标线等的整体情况看,上诉人(原告)所行驶的车道明显是摩托车专用道,而不是被上诉人(被告)所说非机动车道。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要求组织专家对该道路车道的性质进行认定,被上诉人强烈不同意,法庭没有组织专家鉴定,也没有进行组织当事人进行现场勘察。
  所谓上诉人“承认违法事实”的询问笔录(即被告证据2)不具有法律效力。首先,笔录内容是被告计算机按格式套打,且是在处罚与年检捆绑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相对人只有签字的份,没有自由意志的表达。值班民警打印询问笔录和告知笔录前,上诉人要求看所谓违法记录的摄影资料,该民警说休息日无法看。上诉人当即在处罚告知笔录上提出了“应不存在违法记录”的意见。这能算是“承认违法事实”吗?其次,笔录类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应由两名执法人员取证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而证据2、4笔录虽打印有两个执法人员的名字,实际当时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在场值班,也没有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确认。这样的笔录作为证据既不真实,也不合法,是无效的证据。这怎么能证明(承认)“违法事实”存在呢?

  三、关于本案所谓违法事实的证据
  判决书所列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有四份:证据1光盘、证据2笔录、证据3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系统的2006年年检记录、证据4处罚告知笔录。证据4的告知程序问题在本案中不存在争议,所以,判决书只载明了上诉人对前三份证据的质证意见(见判决书第2、3页)。
  证据2属于无效证据,证据3与本案无关联。上诉人在前面关于本案所谓违法的事实问题和关于年检与处罚捆绑违法问题时已经分别再次申明,这里不再赘述。
  证据1只能记录上诉人被拍摄当时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情况,并不能说明那就是违法。上诉人认为是属于正常行驶,是否属于违法需要依法勘察和鉴定。这也在前面关于本案所谓违法的事实问题时已经再次申明。这里从证据的角度再次申明:
  第一,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调查取证的执法规范要求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3号)第27、28、29条的规定,应当先立案在调查取证。本案被告证据1是立案前拍摄的资料,不是法定调查取证程序中取得证据。
  第二,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调查取证的执法规范要求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37条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30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而证据1是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作出处罚的1年多前由一个值勤民警手持摄影机偷拍的,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
   第三,从行政诉讼举证的要求看,根据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提交视听资料证据应当制作相关说明(包括来源、制作过程和证明内容等)。而证据1在被上诉人提交证据时是没有制作说明的,只有一个“光”盘。到了庭审才在上诉人的质疑和法官的追问下说出了由一个民警手拍的事实。
  因此该证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综上,本案中一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被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见判决书第4、5页)是完全错误的。

  四、关于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27、28、29、30、33条规定,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和决定都要按照职能分离制的原则经过不同环节、机构、人员的严格把关。而在本案处罚中,所有程序都由一名值班民警一手完成,这是明显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明显属于处罚程序违法。

  总而言之,车辆年检与处罚捆绑是不合法的,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的处罚没有事实和证据,程序也是不合法的。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该处罚违法并予以撤销。




法律放光彩 [第11楼] 发表于: 2008-12-14 21:06    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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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法律放光彩 @ 2008-12-14 20:51 )
  行 政 上 诉 状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笔误。日期应为: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律放光彩 [第12楼] 发表于: 2008-12-14 21:16    引用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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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违法记录年审受阻 较真司机连打"搭车处罚"官司
  //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0日07:19 广西新闻网

  车辆有违法记录,必须先交罚款才能通过年审

  较真司机连打“搭车处罚”官司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王克础 实习生 唐城城

  车辆年审时,很多驾驶员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形:若有违法记录,必须先交罚款才能通过年审。市民刘先生对这个特殊规定产生了质疑,他连续两年将南宁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要求撤消“搭车处罚”。9月18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有违法记录年审受阻

  现年39岁的刘先生是南宁市规划局职工。今年6月16日,他开着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到南宁市车管所星湖检测站年审。交完各种费用并检验合格后,工作人员突然说,通过电脑查询,他的车辆有“违法”记录,按照南宁市交警支队法制处的规定,他必须先去处理违法,检测站才能给他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检测站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的摩托车共有3次电子警察违法记录。违法记录上写着:“桂AT40
   “毒树之果”可以吗?

  按照依据本案一审法院和被上诉人的判法和做法,就等于《行政处罚法》被他们废除了。如果可以这样,以后土地、规划、城管部门也可以派个人拿个照相机到街上一拍,回来就可以开推土机去把人家的房子铲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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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年检要先处理违章不合理 司机告交警14次
作者: 辛戈 发布时间: 2009-12-11 15: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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