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律师的起诉内容
诉讼请求
一、确认两被告2008年3月14日通过建设银行个人网上电子银行系统收取原告2008年度区直机关公务员报名考试费110元的行为属于违法
二、确认两被告在收取上述公务员考试费时不出示收费依据的行为属于违法
三、确认两被告在收取上述公务员考试费后不给原告出具财税部门正式票据的行为属于违法
四、责令两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110元公务员考试费用
五、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3月13日,原告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系统,填写个人资料报名参加2008年度广西区直机关公务员考试。原告填报的职位是广西财政厅厅机关职位4,其后在网站显示资格审核通过。3月14日,原告按照被告广西人事厅的指定,通过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系统向第二被告广西人事考试中心的帐户交纳了110元报名考试费,但是被告没有给予原告开据相关收据。3月15日,原告下载了报名表并将资料向广西财政厅邮寄。随后下载打印了准考证。后来因为时间安排不过来,没有参加考试。
原告认为,被告收取原告110元公务员报名考试费是违法的。理由如下:
一、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务员的录用(包括计划、发布公告、接受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察、公示、录用审批等),均属于公务员招录机关或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的行政职权行为。
人事部2007年11月6日颁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第37条规定,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公务员报名及考试是国家录用公务员工作的环节,其工作性质属于公务员录用的范围,因此该报名考试的费用属于录用经费的范畴。既然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已经规定应当由财政保障,那么,向报考人员收取报名考试费显然是违反了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的。
可见,收取公务员报名考试费违反了公务员录用经费由财政保障的规定,是一项沿用已久的陋习,属违法行为。
二、由于组织公务员录用考试是第一被告广西人事厅的行政职权行为,人事厅将该职权行为委托给第二被告广西人事考试中心实施并以人事考试中心的名义收取费用,明显违反国家多次在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时申明的不得将行政机关应当取消的收费转移给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变相收费的规定。因此,该收费虽然名义上由第二被告考试中心收取,但实质上仍然是第一被告广西人事厅的委托收费。两被告在本案的违法收费中基于“共谋”的违法意思而为该收费行为,负有共同的违法责任。
三、1994年1月2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第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行为:(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三)无证收费或者不亮证收费的;……;(五)不使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两被告在收取报名考试费时,并没有出示相关收费许可手续,目前为止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已经取得了收费许可手续。另外,在收取费用后不向原告出具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指定某家银行收费,不允许现金交费,也不允许通过其他银行交费,都是违法收费的行为。
公务员报名考试的收费法律性质上是行政机关为组织实施公务员录用考试所收取的费用,作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该收费行为已经影响到原告的具体权益,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避免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不当侵犯,纠正公务员考试当中的违法收费现象,特提出本次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