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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冤假错案,冤案,网上申冤

厦门冤假错案,冤案,网上申冤

——冤.冤.冤.在举国纠正司法冤假错案的大环境下,厦门市两级法院却又实实在在制造了一起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2014厦刑终字第247号
糊涂案!糊涂官办了糊涂案!证据不足,亦能草草结案,宣判被告人有罪,法律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使命何在?法律的正义和公平又何在?
2014年6月4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陈*炳故意伤害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炳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2014年9月4日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2012年1月19日上午7时30分许,被告人陈*炳为了阻止原告陈明星的弟弟陈水木霸占公共通道违法强建围墙阻断村道。当日,吵完架后双方都有到派出所做笔录,原告只说自己后背及后脑勺疼痛。事过两天,2012年1月21日上午11时(入院病历上的入院时间),原告因其它原因致伤住院,伤情为左锁骨肩峰端骨折、左肩峰骨折、左胸第三肋骨折,并于1月28日手术治疗。原告的住院病历上现病史写着:缘于入院前半天(即1月21日凌晨左右),被人用钢管击打左肩锁部、肩背部……原告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其自己描写的受伤时间亦为2012年1月21日,并称自己受伤后当天即到厦门市第三医院检查伤情并入院治疗。此后,原告就缠着警方欲把此伤赖在之前两天与其发生冲突的被告人陈*炳身上,直至被告人莫名其妙的被告上法庭,称其所受伤系为被告于2012年1月19日殴打所致,要求被告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民事损失。
法院认定本案的证据主要有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言。我们认为,法院仅以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言,就认定被告人有罪,实为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及人民法院均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来排除或解释下列的疑点:
其中有以下几处疑点:
1.        判决所认定的犯罪工具为”铁质双节棍”,但在案件案理中根本没有出现,随案移送的物证即“纸质双节棍”即被无情,没有根据的否定。
2.        法院采用被害人家属的证言来判断物证是金属制作,证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严重的利害关系,有点正常思维的人都能判断出该证人证言可信程度极低,但法院草率加于认定,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
3.        被害人就医时间根本与案发时间不对(1月19日早上7点纠纷发生1月21日早上11点才就医)
4.        监控视频有拍到纸质玩具有甩一下动作,根本不可能造成3处骨折(吓扯淡,实际根本没打到对方)
5.        出院小结受害人称缘于1/21半天前被人用钢管击打,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双节棍跟钢管都分不清楚,法官给出的结论是被害人所做笔录及病历是口误。收钱收多了吧!
6.        1/20下午5点监控拍到对方左手有上举骂街及骑男式摩托车,主治医师证言判断两者都有可能(为什么不能采纳抬不起来,收钱了吧)
以上根本不能秉承最高人民法院疑罪从无,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原则。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未能恪尽职守,合理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利,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是滥用职权,在证据不足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下,匆匆结案,首先,公安机关没有在案发第一时间彻查案情,充分收集证据。在没有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便匆忙第一次将皮球踢出,移交给了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致使该院后来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致使本冤假错案初具雏形;同样,检察院在受理此案后,做做样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走完程序,便将本案移交起诉至同安区人民法院,(期间重做取保候审程序也是送到法院前补充填写)第二次于2013.2月把这皮球踢给了法院,也再一次将此推到冤假错案边缘。之后,法院接手后到2014.6月案件才宣判,(期间的两次取保候审手续也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在宣判后再匆匆让被告补办相关手续)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处刑罚。公、检、法本应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甄辨是非,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而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却只看到了这三家权力机关,为一己之私,为了自保,为免惹麻烦上身,互踢皮球,互相推脱责任。同时,又为了维护所谓的“司法尊严”,生生硬是将一个证据不足的案件判定为有罪,这分明就是滥用职权,扭曲事实,践踏人权!此乃司法界的耻辱!

其实我一直觉得社会还是很公平公正的,但现在发现公检法机关这样办案,玩忽值守,草草了事,实在让人心酸。
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违反“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第七条规: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明标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我们强烈要求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彻查此案,还原案件事实真相,还被告人清白,给本案一个公正、公平的判决。此致敬礼!
我的梦,中国梦。
  ——冤.冤.冤.在举国纠正司法冤假错案的大环境下,厦门市两级法院却又实实在在制造了一起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厦刑终字第247号
  糊涂案!糊涂官办了糊涂案!证据不足,亦能草草结案,宣判被告人有罪,法律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使命何在?法律的正义和公平又何在?
  2014年6月4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陈*炳故意伤害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炳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2014年9月4日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2012年1月19日上午7时30分许,被告人陈*炳为了阻止原告陈明星的弟弟陈水木霸占公共通道违法强建围墙阻断村道。当日,吵完架后双方都有到派出所做笔录,原告只说自己后背及后脑勺疼痛。事过两天,2012年1月21日上午11时(入院病历上的入院时间),原告因其它原因致伤住院,伤情为左锁骨肩峰端骨折、左肩峰骨折、左胸第三肋骨折,并于1月28日手术治疗。原告的住院病历上现病史写着:缘于入院前半天(即1月21日凌晨左右),被人用钢管击打左肩锁部、肩背部……原告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其自己描写的受伤时间亦为2012年1月21日,并称自己受伤后当天即到厦门市第三医院检查伤情并入院治疗。此后,原告就缠着警方欲把此伤赖在之前两天与其发生冲突的被告人陈*炳身上,直至被告人莫名其妙的被告上法庭,称其所受伤系为被告于2012年1月19日殴打所致,要求被告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民事损失。
  法院认定本案的证据主要有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言。我们认为,法院仅以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言,就认定被告人有罪,实为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及人民法院均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来排除或解释下列的疑点:
  其中有以下几处疑点:
  1.        判决所认定的犯罪工具为”铁质双节棍”,但在案件案理中根本没有出现,随案移送的物证即“纸质双节棍”即被无情,没有根据的否定。
  2.        法院采用被害人家属的证言来判断物证是金属制作,证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严重的利害关系,有点正常思维的人都能判断出该证人证言可信程度极低,但法院草率加于认定,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
  3.        被害人就医时间根本与案发时间不对(1月19日早上7点纠纷发生1月21日早上11点才就医)
  4.        监控视频有拍到纸质玩具有甩一下动作,根本不可能造成3处骨折(吓扯淡,实际根本没打到对方)
  5.        出院小结受害人称缘于1/21半天前被人用钢管击打,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双节棍跟钢管都分不清楚,法官给出的结论是被害人所做笔录及病历是口误。收钱收多了吧!
  6.        1/20下午5点监控拍到对方左手有上举骂街及骑男式摩托车,主治医师证言判断两者都有可能(为什么不能采纳抬不起来,收钱了吧)
  以上根本不能秉承最高人民法院疑罪从无,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原则。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未能恪尽职守,合理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利,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是滥用职权,在证据不足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下,匆匆结案,首先,公安机关没有在案发第一时间彻查案情,充分收集证据。在没有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便匆忙第一次将皮球踢出,移交给了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致使该院后来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致使本冤假错案初具雏形;同样,检察院在受理此案后,做做样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走完程序,便将本案移交起诉至同安区人民法院,(期间重做取保候审程序也是送到法院前补充填写)第二次于2013.2月把这皮球踢给了法院,也再一次将此推到冤假错案边缘。之后,法院接手后到2014.6月案件才宣判,(期间的两次取保候审手续也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在宣判后再匆匆让被告补办相关手续)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处刑罚。公、检、法本应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甄辨是非,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而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却只看到了这三家权力机关,为一己之私,为了自保,为免惹麻烦上身,互踢皮球,互相推脱责任。同时,又为了维护所谓的“司法尊严”,生生硬是将一个证据不足的案件判定为有罪,这分明就是滥用职权,扭曲事实,践踏人权!此乃司法界的耻辱!

  其实我一直觉得社会还是很公平公正的,但现在发现公检法机关这样办案,玩忽值守,草草了事,实在让人心酸。
  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违反“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第七条规: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明标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我们强烈要求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彻查此案,还原案件事实真相,还被告人清白,给本案一个公正、公平的判决。此致敬礼!
——冤.冤.冤.在举国纠正司法冤假错案的大环境下,厦门市两级法院却又实实在在制造了一起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厦刑终字第247号
  糊涂案!糊涂官办了糊涂案!证据不足,亦能草草结案,宣判被告人有罪,法律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使命何在?法律的正义和公平又何在?
  2014年6月4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陈*炳故意伤害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炳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2014年9月4日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2012年1月19日上午7时30分许,被告人陈*炳为了阻止原告陈明星的弟弟陈水木霸占公共通道违法强建围墙阻断村道。当日,吵完架后双方都有到派出所做笔录,原告只说自己后背及后脑勺疼痛。事过两天,2012年1月21日上午11时(入院病历上的入院时间),原告因其它原因致伤住院,伤情为左锁骨肩峰端骨折、左肩峰骨折、左胸第三肋骨折,并于1月28日手术治疗。原告的住院病历上现病史写着:缘于入院前半天(即1月21日凌晨左右),被人用钢管击打左肩锁部、肩背部……原告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其自己描写的受伤时间亦为2012年1月21日,并称自己受伤后当天即到厦门市第三医院检查伤情并入院治疗。此后,原告就缠着警方欲把此伤赖在之前两天与其发生冲突的被告人陈*炳身上,直至被告人莫名其妙的被告上法庭,称其所受伤系为被告于2012年1月19日殴打所致,要求被告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民事损失。
  法院认定本案的证据主要有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言。我们认为,法院仅以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言,就认定被告人有罪,实为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及人民法院均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来排除或解释下列的疑点:
  其中有以下几处疑点:
  1.        判决所认定的犯罪工具为”铁质双节棍”,但在案件案理中根本没有出现,随案移送的物证即“纸质双节棍”即被无情,没有根据的否定。
  2.        法院采用被害人家属的证言来判断物证是金属制作,证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严重的利害关系,有点正常思维的人都能判断出该证人证言可信程度极低,但法院草率加于认定,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
  3.        被害人就医时间根本与案发时间不对(1月19日早上7点纠纷发生1月21日早上11点才就医)
  4.        监控视频有拍到纸质玩具有甩一下动作,根本不可能造成3处骨折(吓扯淡,实际根本没打到对方)
  5.        出院小结受害人称缘于1/21半天前被人用钢管击打,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双节棍跟钢管都分不清楚,法官给出的结论是被害人所做笔录及病历是口误。收钱收多了吧!
  6.        1/20下午5点监控拍到对方左手有上举骂街及骑男式摩托车,主治医师证言判断两者都有可能(为什么不能采纳抬不起来,收钱了吧)
  以上根本不能秉承最高人民法院疑罪从无,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原则。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未能恪尽职守,合理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利,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是滥用职权,在证据不足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下,匆匆结案,首先,公安机关没有在案发第一时间彻查案情,充分收集证据。在没有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便匆忙第一次将皮球踢出,移交给了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致使该院后来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致使本冤假错案初具雏形;同样,检察院在受理此案后,做做样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走完程序,便将本案移交起诉至同安区人民法院,(期间重做取保候审程序也是送到法院前补充填写)第二次于2013.2月把这皮球踢给了法院,也再一次将此推到冤假错案边缘。之后,法院接手后到2014.6月案件才宣判,(期间的两次取保候审手续也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在宣判后再匆匆让被告补办相关手续)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处刑罚。公、检、法本应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甄辨是非,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而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却只看到了这三家权力机关,为一己之私,为了自保,为免惹麻烦上身,互踢皮球,互相推脱责任。同时,又为了维护所谓的“司法尊严”,生生硬是将一个证据不足的案件判定为有罪,这分明就是滥用职权,扭曲事实,践踏人权!此乃司法界的耻辱!

  其实我一直觉得社会还是很公平公正的,但现在发现公检法机关这样办案,玩忽值守,草草了事,实在让人心酸。
  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违反“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第七条规: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明标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我们强烈要求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彻查此案,还原案件事实真相,还被告人清白,给本案一个公正、公平的判决。此致敬礼!
 ——冤.冤.冤.在举国纠正司法冤假错案的大环境下,厦门市两级法院却又实实在在制造了一起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厦刑终字第247号
  糊涂案!糊涂官办了糊涂案!证据不足,亦能草草结案,宣判被告人有罪,法律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使命何在?法律的正义和公平又何在?
  2014年6月4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陈*炳故意伤害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炳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2014年9月4日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2012年1月19日上午7时30分许,被告人陈*炳为了阻止原告陈明星的弟弟陈水木霸占公共通道违法强建围墙阻断村道。当日,吵完架后双方都有到派出所做笔录,原告只说自己后背及后脑勺疼痛。事过两天,2012年1月21日上午11时(入院病历上的入院时间),原告因其它原因致伤住院,伤情为左锁骨肩峰端骨折、左肩峰骨折、左胸第三肋骨折,并于1月28日手术治疗。原告的住院病历上现病史写着:缘于入院前半天(即1月21日凌晨左右),被人用钢管击打左肩锁部、肩背部……原告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其自己描写的受伤时间亦为2012年1月21日,并称自己受伤后当天即到厦门市第三医院检查伤情并入院治疗。此后,原告就缠着警方欲把此伤赖在之前两天与其发生冲突的被告人陈*炳身上,直至被告人莫名其妙的被告上法庭,称其所受伤系为被告于2012年1月19日殴打所致,要求被告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民事损失。
  法院认定本案的证据主要有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言。我们认为,法院仅以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言,就认定被告人有罪,实为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及人民法院均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来排除或解释下列的疑点:
  其中有以下几处疑点:
  1. 判决所认定的犯罪工具为”铁质双节棍”,但在案件案理中根本没有出现,随案移送的物证即“纸质双节棍”即被无情,没有根据的否定。
  2. 法院采用被害人家属的证言来判断物证是金属制作,证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严重的利害关系,有点正常思维的人都能判断出该证人证言可信程度极低,但法院草率加于认定,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
  3. 被害人就医时间根本与案发时间不对(1月19日早上7点纠纷发生1月21日早上11点才就医)
  4. 监控视频有拍到纸质玩具有甩一下动作,根本不可能造成3处骨折(吓扯淡,实际根本没打到对方)
  5. 出院小结受害人称缘于1/21半天前被人用钢管击打,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双节棍跟钢管都分不清楚,法官给出的结论是被害人所做笔录及病历是口误。收钱收多了吧!
  6. 1/20下午5点监控拍到对方左手有上举骂街及骑男式摩托车,主治医师证言判断两者都有可能(为什么不能采纳抬不起来,收钱了吧)
  以上根本不能秉承最高人民法院疑罪从无,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原则。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未能恪尽职守,合理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利,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是滥用职权,在证据不足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下,匆匆结案,首先,公安机关没有在案发第一时间彻查案情,充分收集证据。在没有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便匆忙第一次将皮球踢出,移交给了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致使该院后来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致使本冤假错案初具雏形;同样,检察院在受理此案后,做做样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走完程序,便将本案移交起诉至同安区人民法院,(期间重做取保候审程序也是送到法院前补充填写)第二次于2013.2月把这皮球踢给了法院,也再一次将此推到冤假错案边缘。之后,法院接手后到2014.6月案件才宣判,(期间的两次取保候审手续也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在宣判后再匆匆让被告补办相关手续)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处刑罚。公、检、法本应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甄辨是非,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而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却只看到了这三家权力机关,为一己之私,为了自保,为免惹麻烦上身,互踢皮球,互相推脱责任。同时,又为了维护所谓的“司法尊严”,生生硬是将一个证据不足的案件判定为有罪,这分明就是滥用职权,扭曲事实,践踏人权!此乃司法界的耻辱!

  其实我一直觉得社会还是很公平公正的,但现在发现公检法机关这样办案,玩忽值守,草草了事,实在让人心酸。
  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违反“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第七条规: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明标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我们强烈要求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彻查此案,还原案件事实真相,还被告人清白,给本案一个公正、公平的判决。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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