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报接获安徽省亳州市居民刘飞投诉,指控截至今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拒不执行(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41号《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并且涉嫌恶意串通亳州市人民政府下属企业亳州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及建筑工程承包方安徽省阜阳市颖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西公司)故意拖延执行时间及恶意挪用被冻结工程款,累累催促亳州中院执行无果。
百万借款拒执行 <wbr>安徽亳州中院玩惨债权人
借款
颖西公司通过中标,获得建投公司发包的该市汤王大道1号地1#、21#、22#、27#、28#楼施工工程,遂后颖西公司将该工程内部转包给杨道君。
2011年04月17日,因工程欠款和拖欠工人工资,由颖西公司授权杨道君,以颖西公司名义向刘侠现金借款人民币90万元以清算该工程欠款和拖欠工人的工资,约定借款六个月利息每月2%,杨道君向刘侠书写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刘侠人民币90万元正(玖拾万元正),借款6个月(利息按月2分计)该款用于1号地的人工工资和工地费用。”的借条,落款有其签名,遂后颖西公司在该借条上加盖公章确认。
催款
2011年10月17日,债权人刘侠要求杨道君和颖西公司还款,遭到各种理由拒绝。截至2012年01月13日,杨道君和颖西公司仍然将到期还款一事置之不理。
2012年01月14日,迫于无奈,颖西公司向刘侠书写了一张内容为“由刘侠垫付汤王大道一号地资金及钢筋款,待安全保证金退还后支付给刘侠,余款待工程款拨付后一次性结清(款项开支必须由张子刚签字认可)。说明:此承诺必须待颖西公司账户解封后履行,在解封账户时刘侠必须积极配合账户解封。”的承诺书,落款为颖西公司并加盖该公司公章。
诉讼
迫于无奈,刘侠将与颖西公司的债权转让其弟弟刘飞(实际借款人),并于2012年10月06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杨道君和颖西公司;杨道君在刘侠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函》上当天签注“同意”并署名确认;而颖西公司在接到刘侠的电话通知后,拒绝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函》快递;遂后,刘侠委托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11月06日在《安徽法制报》上登报通知《债权转让通知函》上的内容视为送达。
截至2012年11月07日,安全保证金退回后和账户解封后,经过刘侠和刘飞累累催促,颖西公司仍然没有丁点还款的意愿。
2012年11月08日,债权人刘飞一纸诉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天,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件。
2012年12月03日,刘飞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颖西公司在建投公司的工程款1206000元,刘飞以其亳字第200400643号房产作担保;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3日下发(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41号《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立即执行冻结颖西公司在建投公司的工程款1206000元,刘飞向该院预先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颖西公司在答辩期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3年02月26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41-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驳回。颖西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2日作出(2013)皖民一终字第00060号民事裁定书予以驳回。2013年08月26日颖西公司申请对刘飞提供的借条上公章进行真实性鉴定,由于颖西公司拒绝提供鉴定样本,2013年11月12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将案件退回审理。2013年12月24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飞诉颖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颖西公司经传唤拒绝到庭,2014年01月14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颖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飞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1206000元,案件受理费156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颖西公司负担,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提出上诉。
(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颖西公司和刘飞均没有提出上诉,遂后该案转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
执行
自2012年12月03日开始,截至2014年06月03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间断冻结颖西公司在建投公司的工程款1206000元。2014年06月02日,刘飞向该院执行局提出继续冻结,遭到拒绝,拒绝理由是颖西公司早已经挪走被冻结的颖西公司在建投公司的工程款1206000元,继续冻结毫无意义。
调查
本报记者暗访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通过投诉人刘飞指引,记者一行见到(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主审法官程斌,程斌认为:该案件其和合议庭在审判程序上完全合法,刘飞诉颖西公司民间借贷案证据充分、合理,被告由始至终放弃权利,遂作出该判决。判决生效后,已经依法送达刘飞和颖西公司,刘飞和颖西公司放弃上诉权利。颖西公司最近申请再审,再审期间不影响执行,本院执行局理应依法执行。(根据录音整理)
本报记者暗访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再次通过投诉人刘飞指引,记者一行见到该案执行法官赵瑞强,赵瑞强称:该案自2012年12月03日至今,一直无法执行,其原因是被冻结的颖西公司在建投公司的工程款1206000元早已经被颖西公司挪用。
原颖西公司代表杨道君称:确实代表颖西公司借款90万元人民币现金,于2011年04月17日向原债权人刘侠书写借条一张,该借条经过颖西公司审核并在该借条上盖章确认,借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工地费用。
原债权人刘侠(刘飞姐姐)称:其实借给颖西公司的90万元是弟弟刘飞的钱,2012年10月06日已经将债权转让给刘飞并第一时间通知了杨道君和颖西公司。杨道君因为其他案件被判刑,颖西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赖账不还,如今看来颖西公司一点诚信都没有,选择依法起诉颖西公司讨债是正确的。
投诉人刘飞称:两年多来,自己一直为向颖西公司讨债而奔波,如今也是债务缠身,没想到颖西公司是这般的无赖,加上建投公司是亳州市人民政府的下属企业,导致遭遇了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期忽悠;聪明人都能看得出来,颖西公司、建投公司、亳州中院三者已经形成利益同盟,不是恶意串通拒不执行是什么?
复核
2014年9月11日,本报启动法制类新闻复核程序,先后致电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石宝华、执行法官赵瑞强,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程斌,建投公司法务科杨忠,颖西公司韩磊。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石宝华两次挂断本报复核电话,遂后记者发送短信至其手机,其截至今拒绝回应。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赵瑞强称:颖西公司确实拖欠刘飞债务本金及利息1206000元,该案自2012年12月03日至今一直冻结颖西公司在建投公司的工程款1206000元不假;当初刘飞提供担保申请保全冻结的颖西公司在建投公司的工程款120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民事审判庭冻结的不是建投公司或颖西公司的银行资金,也不是冻结现金或其他资产,而是冻结会计账目。
赵瑞强称:颖西公司在建投公司的工程款1206000元早在2013年全部挪用,执行局在2014年03月才接触该案,执行局不存在和建投公司、颖西公司恶意串通情况。
赵瑞强称:执行过程中执行局曾经调查过,颖西公司既没有资金,也没有房产或其他财产,所以无法执行。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程斌称:对于该案不方便透露任何情况,需要了解情况可找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部门。
多次致电建投公司法务科杨忠、颖西公司韩磊,两人均电话未接。
渎职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依职权作出裁定,限制被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由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批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冻结颖西公司在建投公司的工程款1206000元时存在严重违法:亳州中院故意不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竟然采用冻结会计账目的虚构方式搪塞、欺骗执行申请人(债权人)长达两年。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明知道在执行冻结颖西公司在建投公司的工程款1206000元时采用冻结会计账目的虚构方式搪塞、欺骗执行申请人(债权人)存在严重违法而故意不予以纠正,如果没有受到利益的驱使或行政指令,如此低级的错误程斌、石宝华、赵瑞强等饱读法与理之人怎可能明知故犯?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提留被执行人收入;3、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遗憾的是,人们丝毫没有看到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反而看到被冻结的工程款1206000元居然早被挪用,而亳州中院也一直向债权人编造借口、隐瞒真相。
本案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依理应该执行已经生效判决。可截至今,人们非但没有看到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依法执行,反而让人们从本案中看到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如何玩弄法律、玩弄债权人的。
一份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居然长达两年都无法执行,而无法执行的原因竟然是因为亳州中院自己的错误导致,又因为亳州中院的一些领导及法官受利益或行政命令的驱使,在长达两年里一直在玩弄债权人。试问亳州中院的诚信何在?试问亳州中院的威信何在?试问亳州中院的公信力何在?
社论
中国著名青年作家、职业举报人葛树春认为:亳州中院明知道被冻结的工程款1206000元已经被颖西公司挪用,应当依法追究颖西公司的刑事责任并且将该情况第一时间告知债权人刘飞,本案中亳州中院相关负责人明显已经构成渎职侵权。如果亳州中院不把1206000元执行给刘飞,债权人刘飞可以依法向亳州中院申请国家赔偿,由亳州中院赔偿。
大律师安华认为: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冻结时,其执行冻结方式已经违法,首先是其执行冻结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是明知道1206000元被挪用不予追缴及不予追究颖西公司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构成渎职侵权,因此,债权人刘飞可以依法向亳州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亚洲新闻通讯社社评部主任张悦认为:建投公司是亳州市人民政府的下属企业,颖西公司是承包建投公司的发包项目,资金是建投公司支付的,法院要求建投公司协助执行,结果建投公司付款给颖西公司后颖西公司挪用了全部资金亳州中院置之不管不问,如果三者不是恶意串通,亳州中院应当会追缴被挪用款和追究建投公司、颖西公司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截至今亳州中院没有作出任何举措。
刑法
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亳州中院王晓东、程斌、石宝华、赵瑞强等已经构成上述刑罪。
亳州中院院长王晓东、执行局局长石宝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债权人刘飞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经构成渎职罪,其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投公司、颖西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比较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依法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赵瑞强所称,执行过程中执行局曾经调查过,颖西公司既没有资金,也没有房产或其他财产,所以无法执行;那么,颖西公司实际是一个空壳公司,颖西公司在与刘侠的借款关系可以认定为诈骗,应当依法追究颖西公司诈骗之刑责。可见,亳州中院执行局在认定颖西公司是一个空壳公司后,并没有采取紧急措施挽救债权人刘飞的利益,也没有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追责;显然,亳州中院与颖西公司、建投公司间存在着重大猫腻。
作者:华新报 首席从业新闻记者 欧阳譁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