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中院副院长邵有田枉法裁定解封保全财产3000万元
临汾市中院副院长邵有田枉法裁定解封保全财产3000万元胜诉判决变成司法白条的渎职犯罪
控告人杨秋元于2009年借给浮山县金盛矿业公司老板王清亮3000万元,得知王清亮涉赌拒不还款后便诉至临汾中院并依法保全查封了王清亮注册的浮山县金盛矿业公司铁矿一座。临汾中院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0003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浮山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王清亮60%的股权。并于2011年4月1日向浮山县工商局送达了(2011)临民初字第0003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未经本院同意,不得为其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一审、终审均判决王清亮偿还杨秋元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1年12月杨秋元向临汾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中院理应执行查封保全的王清亮铁矿。相反,临汾中院主管执行局的副院长邵有田以浮山县政府要求“配合政府进行矿产资源整合,服务经济大局”为由,亲自主持召开解封违法会议并签发指令执行局办案法官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临执字第120-2执行裁定书,解封了对被执行人王清亮的浮山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股权1200万元,未经原保全人申请执行人杨秋元知晓及同意,将杨秋元依法查封保全的铁矿,转移整合到浮山县金城矿业公司,使杨秋元3000万元胜诉及保全资产变成了一纸白条。邵有田捏造政策原因,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违法解封巨额保全资产,枉法裁判,触犯刑法第399条第二款,且造成的后果大大超过了枉法裁判案的立案标准。同时折射出临汾中院司法腐败和破坏临汾社会经济秩序的罪行 。然而,控告人杨秋元向纪检、检察、法院、人大各部门申诉、控告却无一单位受理。临汾的依法治国反腐肃贪,为何不和习主席党中央保持一致,拒不执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反腐政策。现网上举报,呼吁山西省各相关部门依法立案、予以查处。并书面向临汾市检察院再次提交举报控告材料,请求依法受理,立案查处。
(证据附后)
举报控告人:杨秋元
电话:13353579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