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杨秋元于2009年借给浮山县金盛矿业公司老板王清亮3000万元,得知王清亮涉赌拒不还款后便诉至临汾中院并依法保全查封了王清亮注册的浮山县金盛矿业公司铁矿一座。临汾中院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0003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浮山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王清亮60%的股权。并于2011年4月1日向浮山县工商局送达了(2011)临民初字第0003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未经本院同意,不得为其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一审、终审均判决王清亮偿还杨秋元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1年12月杨秋元向临汾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中院理应执行查封保全的王清亮铁矿。相反,临汾中院主管执行局的副院长邵有田以浮山县政府要求“配合政府进行矿产资源整合,服务经济大局”为由,亲自主持召开解封违法会议并签发指令执行局办案法官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临执字第120-2执行裁定书,解封了对被执行人王清亮的浮山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股权1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