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三年,下班途中因车祸身亡,究竟由谁负责!
从2011年月起,我母亲银青华就在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职工食堂从事服务员工作,2014年11月24日18时左右,母亲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同年12月8日,遂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肇事者一贫如洗无力赔偿,公安局又与职工食堂的所谓“承包人”龙江互相推诿,加之遂宁市劳动人事复议委员会个别人从中作梗,致使母亲白白丧命。现将本案的基本情况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食堂劳务承包协议书”;“厨房人事会议记录”;“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等资料公诸于众。并请有关部门调阅本人无法获取的仲裁审理笔录,调查龙江的笔录,敬请公众与专家评判。
公安局与龙江推卸责任的理由源于“食堂劳务承包协议书”。公安局根据这份协议声称:其职工食堂的劳务承包给了自然人龙江,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他们每月给了龙江一万元,食堂员工由龙江自行聘请,安排,管理,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费。若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其它纠纷,由龙江负全部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与公安局无关。龙江虽不会引经据典,但他所述事实却击中了本案的要害。他在律师的调查时说:他一直在遂宁市运管所上班做厨师,除了偶尔去公安局职工食堂为员工发放工资外,从未去职工食堂,食堂的一切事务均由公安局的陶正新,王海处理。员工的工资几乎都由他们发放,。公安局每月向我卡里打了一万元,扣除员工工资九千元及逢年过节给员工发的红包,却有部分结余,。我仅仅为他们发了几次工资,没有为他们做任何事情,他们只是安我当个“木脑壳”。由此可见,公安局接受下属部门炮制的这份协议书,是规避法律的工具,只挣钱不做事的美差让龙江撞上了!这份协议书表面上滴水不漏,法律术语也十分精准,给人的映像却是“此地无银三百两”。该协议书第五条第10款强调,“乙方(指龙江)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向其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若乙方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其他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指公安局)概不负责。”就连“厨房人事会议记录”,警察王海也特别说明:厨房员工的人事关系就归龙江负责,食堂劳务承包人是龙江,与市公安局无人事关系。再说那份“仲裁裁决书”,弄虚作假,颠倒是非的胆量与手段令人瞠目结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时,我的律师当庭出示了龙江的证言,具时龙江就在旁听席上,他对当庭宣读的证言没有异议。而食堂服务员刘小华的证言也证实了龙江所述事实,他们的证言已经形成了证据链,在事实面前,公安局的代理人只说了一句有异议的空话,仲裁庭便根据这句话制作了“仲裁裁决书”,认定龙江对职工食堂进行了“管理”,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将庭审时并没有出示的所谓“证据”如劳务‘食堂劳务承包费领取表’,‘临工工资发放表’作为定案的依据,甚至连裁决书的署名都随心所欲,熊晓燕,刘军并未出庭审理,裁决书却出现了他们的大名。需要看材料的请联系我,QQ280487525我会把上述我有的资料发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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