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交警支队对交通事故认定复议结论:“证据不是确实充分”,下面把对赤公交红认字【2015】028号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进行公布:
一、复核请求:
1、 复核事故三轮车上路是否合法?请求支队支持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部门认定:三轮车在该事故中的行为属性是机动车或是非机动车和该车的安全性能。
2、 拿出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有力证据,解释清楚符合常理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给出当事人一个可以信服的理由。
二、复核请求的理由:
1、事故三轮车外形虽然像赤峰大街上的人力三轮车,但实际上是一辆自行非法加装摩托车燃油发动机, 带离合器四挡变速器、油箱、电瓶和排气装置均有,特别是彻底卸掉了人力脚踏驱动链条,最要命的是刹车系统,还是采用原人力三轮车的简易刹车盘,由于加装燃油发动机把刹车盘移到了左侧,这是造成刹车跑偏、刹车不稳定、遇事根本就刹不住车,无任何安全性可言。该车重:80公斤,时速可达60km/h,在该事故中的行为完全具备了机动车的属性,驾驶人员却没有任何上路证件,按交通
法规定:该车没有上路权;而判定负主要责任的小轿车证件齐全,在前方没有障碍物的情况下有借非机动车道右转弯进小区的路权,而三轮车属于长期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是违反交通
法规的,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大小的根本原则。
2、从轿车第一碰撞点是三轮车的前轮胎撞向小轿车后尾灯处、两车碰撞后三轮车向左侧翻,翻到过程中刮擦到小轿车后尾灯和后杠正中心(有现场照片为证)、距事故发生点前5米左右(人行横道)有三轮车刹车痕、现场三轮车轮胎左侧没气、轿车在地面留下的运行痕迹以及现场目击证人等事实都可以证明,造成该事故的原因,是由于非法改装机动燃油三轮车行驶速度过快,通过人行横道前没有减速,在前方轿车右转弯入南北道90%时,后方三轮车由于速度过快,刹车失灵跑偏,判断失误,操作失控,急刹车时链条跳槽卡住,失去控制,上下跳动(拖走后链条以脱落停车场扣留车辆有跳动痕迹为证),该三轮车锈迹斑斑,大部分部件已经破损严重,三轮车轮胎左面没气,右高左低,刹车轮盘又在左侧,三轮车上有两名乘客和一个驾驶员除超重外乘客无任何安全设施,三轮车重心高,在遇到前方小轿车右转时刹车不起作用,没有向左避让,前轮直接胎撞向小轿车尾杠,重心偏移向左侧翻,右则乘客砸在伤者身上,这是导致庞博受伤的主要原因。在同一车道、同一方向,前车右转弯时,怎么能让后面的三轮车优先通行?三轮车由西向东撞向轿车尾部怎么能说是小轿车阻碍了三轮车前进呢?一辆无任何安全性,操作系统都采用简易拉绳完成的长期搁置的报废车辆,驾驶难度比三轮摩托要大的多,由一个没有任何驾驶技术的人驾驶能说是正常行驶吗?
三、复核请求的依据
1、对一辆完全加装了燃油动力装置,拆除了人力脚踏驱动链条的三轮车,尽管红山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为人力三轮车,但该三轮车在这次事故中的行为属性就是机动车。采用交通法第34条是不适合此次事故认定的。如果三轮车定义为机动车,三轮车属于直行长期占用非机动车道不属于正常行驶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根据以上规定,同一道路,同方向,同车道:转弯前车比直行后车有优先通行权。在没有鉴定三轮车在这次事故中的行为属性前,判定责任的主次是没有意义的。
2、申请鉴定三轮车在该事故中的属性为机动车或是非机动车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此规定首先该三轮车没有脚踏驱动链条,故没有人力驱动,虽有动力装置但显然不属于残疾人专用车,更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范围内没有此类三轮车。所以不能定义此三轮车为非机动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3.5条规定:“摩托车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此三轮车属于摩托车的范畴,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根据此三轮车的所有装置,和各项指标(有照片为证、该车还在北山停车场可随时取证)完全可以定义此车为:不准予登记的非法改装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