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已经被强制执行,这时来了中院的申请撤销传票!
情况是这样的,我妻子由于怀孕被单位以私拿单位财务(不属实)为由,强行辞退!由于单位未与我妻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帮我妻子购买社保。故我们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补交社会保险,并且立即签订劳动合同,回复劳动关系!芜湖市鸠江区劳动局仲裁委员会与2014年12月19日下达了裁决书,全部支持了我们的诉求!事后单位并未履行仲裁决定。我们于2015年2月6日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三月初我们拿到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补交社保以及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告知,因没有固定金额无法强制执行!
蹊跷的是2015年3月20日左右我妻子收到了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告知要我们于2015年3月26日到庭,说对方申请了撤销仲裁!3月26日开庭之后,当值审判员问我们是否接受调解,当时双方都同意接受调解。几天后,中院审判员打电话来,说对方同意再赔偿我们3000元了解此事,但我们没有同意,调解未能成功。于是中院于4月10日裁定撤销鸠江区劳动局的劳动仲裁裁定结果!
在鸠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中院没有告知我们已受理对方的撤销申请,3月26日开庭,中院是在3月20日左右才通知我们去拿传票。我们是在3月26日开庭当天拿到的传票,并且传票上没有日期!此事会不会存在猫腻,大家来分析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