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法儿不败诉,你们弄错了,应当起诉社会保险部门行政不作为,这个不受时限的限制。
这是我代理的一个同样官司的其诉状,时间比你长多了。养老保险部分可能对你有用。
行政起诉状
原 告:XXX
被 告:XXX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XXX ,局长
住所地:XXX
第三人:XXXX,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XXX
请求事项
判决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和理由
原告先后于1975年至1989被第三人招收为合同工,1999年12月1日,第三人根据改革需要,同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始终没有为原告办理加入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经原告多次要求,第三人通知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并告知原告从1991年开始补交全部养老保险金,企业不负担任何费用。此后,原告到被告处查阅并复制了原告的劳动档案材料,发现从1986年施行(国发[1986]77号)《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后,第三人与原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按照此规定进行的。
根据该规定第26条和[国发〔1991〕33号]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4条之规定,第三人必须依法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告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现第三人要原告个人承担解除劳动合同以前的全部社会保险费用,并且从解除劳动合同后至今没有将原告加入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交给原告,充分证明第三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法定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100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0条、13条、26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3条 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办理加入社会保险手续、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据此,原告作为受害者,于2006年10月27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请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责令第三人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以保护原告享受法定养老保险的权利。
时至今日,被告即没有就原告的申请给予答复,又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责令第三人限期缴纳社会保险、加收滞纳金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1条 7项之规定,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认定被告行政不作为,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6年12月25日
附:1、起诉状副本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各一份。
2、原告在被告处复制的档案材料 份,共 页,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3、特快专递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要求被告保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