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蔡伟强,男,1995年9月5日生,汉族,淘宝网店店主,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县碣石镇灶背村委会灶背村181号,身份证号:441522199509057798,联系电话:18822821391。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7000元,自2017年3月22日及以后的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0倍计收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归还骗取原告的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0倍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并追究被告诈骗之罪责!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以及由此产生的车旅费、律师费等等必要费用,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000元及误工费15个工作日7500元整!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在支付宝上加原告为好友,欲借款20000元,并许诺一个月7000元的高额利息。2017年2月19日,被告以资金急需周转为理由与原告在无忧借条平台签订编号为:YXB-1702197500055591的《无忧借条借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2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2月19日至2017年3月21日,借期利息为7000元,到期一次归还借款本息27000元。
2017年3月21日,借款到期,原告通过短信、电话、微信、支付宝、无忧借条平台多次催款,被告都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分文未还,
二、2017年4月4日,一个名叫黄丽雪的人,在支付宝上加原告为好友,自称是被告的老婆,声称原告是在放高利贷,拒绝归还被告在无忧借条平台上向原告所借的27000元借款本息,只答应归还20000元本金及支付2000元利息。经过多次协商,原告答应被告利息只要2000元,即被告只要能归还原告本息22000元即了事。可被告老婆黄丽雪说无忧借条平台上必须归还27000元才能消账,要求原告先在支付宝上转款5000元给被告,然后再在无忧借条平台归还原告27000元。原告不答应,被告老婆黄丽雪就不还钱。原告正在考虑中的时候,被告便发来消息称:双方在支付宝存证云服务上再签一个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这样的话原告有了相应的保障,被告拿到钱后就跟老婆说已经收到了原告的5000元,在老婆那里也有了交待。原告信以为真,在支付宝上签约后,便打了5000元到被告支付宝账户,但被告还是没有还款。原告找到被告理论,被告说签订假借条的事被老婆黄丽雪知道了,她说这个有借条的不算数,要求原告把这个借条取消或者点击已履行完毕,然后被告才能去还无忧借条上借原告的27000元,原告不得已将支付宝上的合同点击为已履行完毕。可即便这样,被告还是没有还款。之后被告又称虽然借条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还款记录,让原告再次从支付宝转账5000元给被告,然后被告再将这5000元还原告,这样一来支付宝上就有了还款记录。迫于无奈,原告再次汇款5000元到被告支付宝,至此,原告除了无忧借条平台上借给原告的20000元,被告前后又在支付宝上汇款10000元给被告。可就算是这样,被告仍然没有还款,又再次向原告索要4000元,理由是凑足27000元才能在无忧借条上还款,原告不再采信。
综上,被告在无忧借条平台上向原告所借款项本息27000元分文未还,逾期之后又在支付宝上以各种理由,编造谎言和隐瞒真相再次骗取原告10000元。不计利息,原告共计向被告转款30000元。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既未按照借条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也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还恶意骗走了原告10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