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决享有终局性,所以它是正确的”的理解
“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因为我的判决享有终局性,所以它是正确的。”出自一位美联邦大法官所说。
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因为判决能做到象绝对真理那样毫无争议,因其作出后就立即“定纷止争”,让纠纷划上句号;而是因为判决依赖其专有的终局“属性”,只要严格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得出,从信守、维护规则的角度,它即为正确,应得到社会的尊重与服从。这句话的前一个正确具有绝对性,后一个正确则具有相对性,是指终局判决的规则既定效力,而非判决本身为绝对正确无任何争议。
理解:一、对纠纷的裁判结果往往不易做到绝对正确毫无争议。
对人而言,不同的人(包括法官)对于同一问题的判断结果,由于各自的学识、所处的立场(主观倾向)、看问题的角度(价值观)等等不尽相同,各自得出的结论就象看多棱镜,你所见到的色彩取决于所选取的角度。于是也就有人们通常喜欢划分的左派、右派、保守、激进、开明等各种分类,往往是“远近高低各不同”。听起来支撑各自观点的理由似乎都能成立,谁也说服不了谁,真理有多个侧面。故争议不可能避免。
对法而言,成文法永远是滞后的,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中的一切,更不可能全部预见立法后将可能发生的一切新情况、新问题;成文法也只能作原则规定,不可能详细列举案情而给出现成答案。法官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同样受个人的局限,就如看佛光一样,独立思考的法官照见也只是自己独立的见解。评议制和讨论表决制能客观说明在处理案件中争议的客观存在。
对个案而言,不同法律原则并存于同一案件中且相互冲突的情形并不少见,如公正原则与效力原则,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等等。如何确定其强度并选择适用,属于法律适用中的价值衡量。但在适用甲原则就有利于一方,而适用乙原则又有利于另一方的情形下,无论作出怎样的裁判结果,要回避争议显属客观不能。
二、人类出于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需要,必须设定“规则”终局“了结”纷争。
纷争出现后,争论可以继续,但结论必须作出,如让其悬而不决,社会秩序将会发生混乱。无一例外,各国都选择法院作为负有终极裁判使命的机构,各国都制定了符合自己国情的司法制度体系--即终极“了结”纠纷的“规则”。既选择了这样一种机构及相应“规则”“了结”纠纷,如果都不服从其按既定规则作出的“了结”纠纷的结论,设定的“规则”被抛弃,纷争则又回到了无法“了结”的状态。
三、不尊重或践踏裁判“规则”将导致法治进程的倒退。
终局“了结”纠纷的裁判规则是公共资源,总体上在保护着公共利益。个案中,裁判规则虽然只是对有限的个体的纷争作出结论,但只有这种结论得到当事人和全社会的尊重和服从,才能真正实现纷争的终局“了结”。如果这种结论得不到尊重和服从,裁判规则就受到了践踏。规则被破坏了,则必定会有规则保护之下的其他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最终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值得强调的是,法官不按规则作出裁判会直接导致强势“毁坏”裁判规则的公信度基础;当事人不服从按规则得出的结论直接威胁到其他人利益保护的实现;公众不尊重规则则最终毁坏规则。
四、尊重“规则”是法治社会的特征之一,也是裁判公信力的根本来源。
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后,逐渐产生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道德的规则,以及各种习惯、习俗和常例,而良好的社会秩序正是依赖这些规则得以维系。只有全社会都尊重并遵守各种“规则”,纷争便会减少;法官严格遵守对纷争的裁判“规则”作出裁判,裁判公信力基础便会更加坚实;当事人和全社会都尊重并服从按裁判“规则”作出的结论,纷争才会真正划上句号,规则便得到了维护。这样,才能使迈向法治社会的步伐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