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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高人指点,是否是自首?

[案例探讨]高人指点,是否是自首?

甲纠集十余人携带枪等工具与乙纠集的人在某处进行聚众斗殴,期间有人使用枪。斗殴结束后,乙报案称其被甲等人(乙只认识甲)殴打了,并且说明了当时有人用枪。后警方对甲进行侦查,发现甲开设赌场并纠集了十几人为其“看场子”等,并确定当天参加斗殴的就是甲及其“看场子”的手下,但是这些“看场子”的人的身份不能确定。后警方将甲及其他“看场子”的九人抓获,审查后,这九人其中八人参与了聚众斗殴,只有一人丙未参与聚众斗殴(但也在斗殴现场),但此人交代了斗殴结束后,其帮甲等藏枪的事实,丙是否能认定是对非法持有枪支部分是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那么本案的丙是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枪支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哪一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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