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登记的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居民拥有巨大的个人财富,夫妻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住房、汽车、股票、债券、知识产权、股权、资本收入等都已成为夫妻财产的内容。夫妻财产不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它还连接着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夫妻财产的恰当处理和分配,不仅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和睦和稳定,还关系到对妇女、儿童、老人这些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人们婚姻观念的文明和进步,婚前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成为许多人的理性选择。
婚前财产约定是指婚姻当事人在婚前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制度。对此,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所作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当然,作为新生事物,在社会上还有很多人对婚前财产约定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夫妻之间没有必要分得那么清,一结婚就先分清财产,是为以后离婚作准备,太不吉利,也会伤害夫妻感情。这也反映了当代人婚姻观念的物化和婚姻的脆弱。曾经有一对资产几百万元的老夫妇,他们的女儿爱上了一个普通的小伙子,老两口怕小伙子是冲他们的财产来的,要求女儿做婚前财产约定。这一下惹怒了小伙子,他决定与女方分手。最后,两个年轻人的婚虽然结了,但小伙子在感情上受到了伤害,对两位老人也有了不满之意。还有人认为,婚前财产约定使夫妻关系变成了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是对婚姻和爱情的亵渎。
其实,婚姻自由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不让人成为婚姻的附属品和物质利益的牺牲品,使婚姻变成一种不受物质条件所左右的社会关系,使婚姻建立在对对方独立人格尊重的基础上。婚前财产约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那种以金钱、财产为目的的功利性婚姻。一位事业有成的中年企业家说,我的配偶比我小十几岁,谁知道她是看上了我的财产还是看上了我这个人,办理一个婚前财产约定,我就放心了。
当今社会,离婚率较高,再婚者越来越多。他们一般都有一些财产,并有自己的子女,在组成新家庭之前,将婚前财产及日后财产的归属提前约定好,可以有效避免今后在使用财产、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等方面发生矛盾和纠纷。也有一些人“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对新的婚姻缺乏信心,选择婚前财产约定,可以避免婚姻再次破裂时因财产问题加深对彼此的伤害。夫妻财产关系清晰了,发生矛盾的隐患就会减少,这对再婚家庭的稳定十分有利。即使对初婚家庭,也能减少很多夫妻矛盾,有利于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十分发达。一些家庭承担着生活消费和生产经营双重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加入了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内容,如投资、借贷、偿还债务等。为了促进和保护交易的安全,维护国家、集体、第三人及当事人自己的利益,有必要明确夫妻间财产关系。如有的夫妻,利用财产界限不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有的债权人,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非经营方承担无限责任,侵犯其个人财产权。有的夫妻经营方利用经营权转移共有财产,为离婚作准备。广东一女农民,与丈夫办了一个加油站,后来双方闹离婚,男方靠出具假借款合同,致使女方只分割到很少财产。
现代人都追求高质量的婚姻生活,一旦对婚姻不满意,离婚就成了最现实的选择,如何分割财产往往成为双方矛盾的焦点。如果有婚前财产约定,会减少许多纠纷。好合好散,对双方的伤害能降到最小。
必须明确,婚前财产约定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双方必须有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二是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损害妇女和子女的利益;三是要采用书面形式;四是约定不得损害不知道该约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目前,我国的婚姻登记体制还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为了减少日后的纠纷出现,同时也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如果在婚姻登记时将财产明确约定并在结婚登记时,做为一项财产登记的必要手段记录在婚姻登记表或者在结婚证上体现,将更有利于诉讼成本的节约,同时对于以后的民事案件处理,作为主要证据,起到关键性的决定,为此,建议民政部门修改婚姻登记的记载事项和结婚证的记载内容,建议将财产部分明确载入登记档案。
现代家庭应当是更加理性化和法制化的,这和爱情一样是婚姻家庭关系存续的支柱。夫妻婚前约定财产的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也有利于我们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