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按最高法院法官的说法,礼金是否退还,关键看是否缔结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婚姻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101页:“所以,我们认为,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一定要视双方最终的现实结果而定。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退还。形成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可以不用退还,只有在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彩礼也要换给对方。”
婚姻无效是否可以认定没有形成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