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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 礼金应否返还?

婚姻无效 礼金应否返还?

甲男与乙女于2006年2月14日登记结婚。两个月前因为琐事口角,乙女回娘家居住不归,男方起诉离婚。小弟在代理过程中发现二人均是1985年出生,甲男至今未到法定婚龄,因此建议甲男主张退还礼金13000元,我认为这种情况下赠与行为是无效的。请各位不吝赐教!多谢!
抗辨可以采用"目的性赠予"理论,但如果是裁判者可能对"目的"的解释则要慎重且符合公序良俗了.
如果从过错责任上说,是男方的原因导致婚姻无效,男方应该承担由此给女方造成的损害,不但已付的“礼金”不得要求返还,而且应该赔偿女方的“青春损失费”。  
如果属彩礼当然应予返还.如果属赠与也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婚姻无效,条件已经丧失,赠与也应退还(双方同居时间很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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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按最高法院法官的说法,礼金是否退还,关键看是否缔结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婚姻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101页:“所以,我们认为,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一定要视双方最终的现实结果而定。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退还。形成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可以不用退还,只有在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彩礼也要换给对方。”
婚姻无效是否可以认定没有形成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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