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条例》改再好,也不如推进司法改革
《拆迁条例》改再好,也不如推进司法改革
作者:苑柍
《中国青年报》报道,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会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01年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应当修改。日前,北京大学5名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王胜明说,在北大的5位教授提出建议之前,全国人大的有关部门就在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目前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已加紧了这方面的工作。
法律大,还是条例大,当然法律大。然而,一部《物权法》明确规定着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后面又有《宪法》关于公民的财产权的宪法精神做后盾,可是,保证不了老百姓的房子,也保证不了农民的宅基地,这是为什么呢?出了问题,问题很多了,想到修改《拆迁条例》,是一个治标的办法,却不是治本的途径。比如,还有报道说,修改后的《拆迁条例》,政府拟专设部门负责拆迁和补偿,有望先补偿再拆迁,房主如对拆迁有异议,可提起诉讼。殊不知,这是一个把老百姓“鼻子气歪”的报道。因为,公民起诉不起诉,不应该由政府指点或推着去找法院,而应由法律来保障公民想起诉就起诉。
在这之前,老百姓也不是不知道起诉,问题是起诉了,法院却管不了开发商,更没管得了有些政府滥行政。好多人冤枉就冤枉在,起诉正进行着,房子仍被强拆了。而人家那楼都建起来了,住进人了,甚至开发商没影了,可官司还没打完。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再上诉......几个回合折腾下来,一晃就是几年。好不容易打赢了,执行又可能执行不下去。
《拆迁条例》在往“好”的方向修改,这一点我相信。但是,鉴于《物权法》保障不了老百姓的财产,所以我对《拆迁条例》修改后能多大程度地保护老百姓的财产,太乐观不起来。相反,我认为《拆迁条例》已经该规定的都规定了,并不是今天才知道以人为本,当初不知道以人为本。其实,与其修改《拆迁条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如真正地、切实地推进司法改革,让司法监督得了政府的滥行政。
法治社会,司法裁判是解决问题、避免冲突、消除社会梗阻的重要途径。通过刑事诉讼,可以解决公共秩序、国家安全与公民权利的矛盾冲突,司法机关在其中发挥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保护绝大多数人民利益的作用。通过行政诉讼,可以解决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司法机关在其中起着调整行政权与公民权关系的作用。通过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公民、法人之间的矛盾,司法机关在其中起着定纷止争,稳定社会分配和交易秩序的作用。
当前中国法治的现代化因立法经常化和广泛化,告别了过去无法可依的时代。问题是,三十年来,法制建设及法律实施的情况不尽善尽美,原因就在体制改革落后于立法的发展。就目前来看,还存在“权大于法”的情况。正如“两高”工作报告所坦陈的,两院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包括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告状难、申诉难、裁制不公、效率不高;执行难成为“顽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