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长四年 采煤价值上亿元
河南最“牛”煤矿岂能一停了之!
——《史上最“牛”煤矿惊现河南?》 追踪报道之一
本报记者/胡震杰
今日信息报2010年1月6日
领导批示:晋荣煤业停产整顿
2008年12月7日,本报以《越界开采 隐患重重 不服监管 非法生产——史上最“牛”煤矿惊现河南?》为题,报道了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晋荣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不服监管、非法生产一事。
文章发出后立即在全国引起了激烈反映和广泛关注,先后有数十家网站转发了该文。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此之前也下发了豫安监管煤监[2009]411号《关于责令晋荣煤业公司立即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该《通知》中称:“省局接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你单位(指郑煤集团)晋荣煤业公司不服从监管、非法生产有关问题的批示,局领导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为了确保晋荣煤业公司尽快整改重大隐患,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紧急通知如下:一、鉴于晋荣煤业公司存在重大隐患和非法生产行为,责令该矿立即停产整顿,严禁进行任何采掘活动;二、你公司(郑煤集团)立即向晋荣煤业公司派驻由集团公司副职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进驻该矿现场督办,确保停产整顿要求落到实处;三、你公司(郑煤集团)要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组,对该矿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查处的所有隐患必须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四、你公司(郑煤集团)要对晋荣煤业公司隐患整改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报省局备案后,晋荣煤业公司方可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复工。
阳奉阴违:晋荣煤业明停暗产?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紧急通知》下发后,面对通知中直接、明确的责令立即停产通知,所有人都以为晋荣煤矿可能就此真的偃旗息鼓了,然而近日记者却相继接到当地群众举报称,正如此前面对有关部门十多次的停产通知却依然非法生产一样,晋荣煤矿这次并没有真正停止过生产,而是一改过去不服监管、公开对抗的做法,换而采取了明停暗产、昼停夜产、检查时停、检查过产等诸多方法,依然在从事非法生产。
一位知情人还用书面形式对记者反映称:12月9日上午该矿还在生产。下午该矿突然停产,用三辆轿车紧急把采煤工人送回老家,连工资都没来得及结算。同时郑煤集团派往该矿的董事长和驻矿员都于这一天请假回家,矿上放出的声音是当天下午带班生产矿长张某喝酒喝死了,但所有人都感到情况异常,认为矿上可能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
晋荣煤矿旁边的高庙村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前几天因为有领导过问再加上媒体曝光,该矿是生产一会儿停一会儿,或者是白天停了晚上就通霄生产,这几天可能是检查过去了吧,不管黑天白天都生产开了。
对于群众反映的这些问题,记者当时即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煤炭厅撤销后,河南煤矿管理职能划归该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了书面反映,但截止记者发稿时到,仍未接到这三家职能部门的任何回应。
对于有令不止、不服监管的非法生产煤矿,有关部门难道真的就束手无策吗?
据河南媒体报道,11月18日,禹州市马垌煤业有限公司违反“双停”规定,擅自撕拆绞车和操作台上的封条违规作业,经许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禹州市马垌煤业有限公司处罚200万元,对该企业负责人处罚15万元;将该矿矿长张某、驻矿员康某、赵某移交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吊销该矿矿长张某的矿长资格证,将其清除出许昌市煤矿行业;对禹州市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由此,当地群众在接受记者采该时称,晋荣煤矿之所以敢面对十多次的停产决定和通知,依然不服监管、有令不止、非法生产,有关部门面对晋荣煤矿存在的如些严重的涉嫌违法行为,之所以仅仅只给了一个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且在煤矿被责令停产期间非法生产而不管不问,其表象幕后很可能另有隐情。
有法可依:非法生产岂能一停了之!
据郑煤集团7月28日对晋荣煤矿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显示,晋荣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两栏填写为“无”。此外,记者从河南省工商局查询得知,晋荣煤矿的前身郑州梨园河煤矿从2006年起即未进行年检,其工商营业执照已于2008年11月4日被河南省工商局公告吊销。而对于该矿2005年11月与郑煤集团重新组建的“郑煤集团晋荣煤业有限公司”,记者在河南省工商局网站的企业注册信息查询栏中,根本就查不到该公司的任何注册信息。
另据记者从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调查获悉,晋荣煤矿审批的年生产规模为30万吨。依目前市场上每吨400元的保守均价推算,30万吨原煤的售价高达上亿元。由些类推,晋荣煤矿从2005年成立至今四年来的生产总值无疑数目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规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日公布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原煤生产,不但只是违犯了我国相关行政
法规,并仅仅只是给予其一个行政处罚了事,而是涉嫌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在调查落实后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地方政府应有的良好形象,以及共和国法律的神圣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