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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挂靠行为?还是代理行为?

职务行为?挂靠行为?还是代理行为?

某公司由于管理混乱,副经理甲偷盖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对外签了一个装修合同;然后乙即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收取了所得收益并全部归已个人使用,未入公司帐户。
因履行上述装修合同,需要一些设备,甲就以个人名义和乙签了一个租赁合同,租赁乙的设备使用。
现甲不支付租赁费,对乙说工程是公司的,乙应向公司要欠款。乙将二者作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问:本案如何处理?

一、认为既有公司印章,装修工程即属公司。租设备是为装修所用,因而合同相对方也是公司,应由公司承担。
二、认为甲实质上是个人签订了装修合同,只是借用了公司资质属于挂靠。基于挂靠,二者应连带。
三、法律关系同上。但认为挂靠对本案无影响(只对装修合同有影响),甲应个人负责。
四、认为租赁合同相对方为公司,但由于系甲以个人名义与乙签订,因此是公司委托了甲租赁设备。在租赁合同中,甲授权不明,应依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
“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依第三款连带。

第四种理解,也有人认为应适用合同法第403条: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求教各位!
不能认定为挂靠行为,挂靠行为双方都是明知的,且通常挂靠方通常都要给一定的挂靠费.本案可以认定为表见代理行为.
我觉得这案子,小而复杂。几种说法都有其合理一面,也有其不足之面:

一、职务行为说。
结果:公司承担责任。
合理性是:毕竟装修工程盖了公司的章;至于怎么盖上的属公司自己管理不善,公司自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租赁合同是为了完成装修工程,因此属于装修工程的一个“子合同”。
不足之处:两个合同都不是出自公司意愿,尤其本案租赁合同,还是以甲“个人名义”签订的,与公司何干?而且,挣了钱是甲个人的,负债却归公司——甲也太便宜了点。

二、挂靠说;
结果:连带。
合理之处:认定为两个合同都是甲个人的,这更符合案件的真实状态。甲只是“借用”了公司的资质而已。
不足之处:如楼上所说,这里没有公司(被挂靠方)的同意(管理费倒是小问题)。

三、内部代理说。
结果:依民法通则连带,或依合同法成选择之债。
合理之处:兼顾了以上两种说法的合理成分,而且从结果上对两被告的过错行为都予以了考虑。
不足之处:仍是少了委托代理人——公司的同意。

四、表见代理。
结果:公司单方承担责任,然后向甲追偿损失。
合理之处:解决了缺少公司意愿的问题;
不足之处:且不说这样一来,装修合同的收益就应归公司所有了;单说本案租赁合同,若是表见代理甲应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才对;但现在是以其个人名义签订的,乙也认为合同相对人是甲——而不是“有理由相信甲拥有代理权”。

还是希望大家多多指教!
案情介绍有误吧?既然“乙即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收取了所得收益并全部归已个人使用”,乙还起诉什么?另外,甲为谁对外签订的装修合同?是为甲所在的某公司装修吗?如果是这样,某公司当然应该承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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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案情是:甲以某公司的名义在外面承揽装修工程,对外承揽的合同上盖有公司印章,并且以公司名义向乙租赁设备,而收入却归甲自己。那么,对乙租赁的费用由谁承担,取决于乙对甲“假公济私”的行为是否明知,如果是明知的,则由甲承担。如果不明知,乙有权认为甲的行为是公司行为,即可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某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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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主贴打错了一个字:
是“乙以公司名义签了装修合同,然后乙独自雇了一群人干活并收取了工程款归个人”。

本案涉及两个合同:
装修合同:甲以公司名义签订,公司并不知情。
租赁合同:甲以个人名义对乙签订,公司同样不知情。
两合同关系:租赁的设备是为了履行装修合同。

本案原告:乙
被告:甲,公司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对不起,确实主贴打错一个字:应是甲收取了工程收益。

装修工程:甲以公司名义签订,偷盖有公司印章;
租赁合同:甲以个人名义与乙签订,公司不知情。

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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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第二行的“然后乙”的乙似是多余到字。仍以楼主的介绍为前提分析:公司和甲个人不是共同被告,租赁行为的后果要么公司承担,要么甲承担。租赁合同是以甲的个人名义签订的,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所以该案的关键是要确定谁是工程的施工者,进而判断谁是租赁关系的实际承租人。如果工程是公司的,虽然租赁是以甲的个人名义,乙可以行使选择权,选择公司或甲,如果工程是甲的,但加盖了公司的印章,乙也知道工程是公司的,可以通过表象的判断,按照表现代理追究公司的责任。如果乙明知工程是乙的,合同又是乙个人名义签订的,当然只能追究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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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关于执行权问题。
其实这个案件非常简单。
公司的章是谁盖的,他是否有这个权利盖,他签署的协议是否生效。这是个追究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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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发现这么学术的帖子
本人觉得还是比较倾向于表见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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