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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我的劳动合同2010年10月到期,但公司现在要把我调到北京去,连哄带骗的让我签了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是“我自愿服从公司的调动,同意去北京”,我现在很不想去北京,但又担心公司会拿这份“协议书”“威胁”我,请问这种我与公司签的“协议书”有效吗?它具备法律效应吗?如果我在已经签协议的基础上坚持不去北京,那是不是意味着以前(2010年10月到期)的劳动合同也无效了,我必须离开公司?很着急,请帮帮我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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