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张某酒后回宾馆,叫服务员送来打火机,要求与服务员发生性关系,遭拒绝。然后将服务员按在床上,强行亲吻和抚摸,致使服务员胸部、、腹部、大腿内侧有软组织挫伤,外阴部被抓伤,期间,服务员用座机电话呼救:“快点,快点”,张某将电话扯掉。
下面是争议点:
张某供述,服务员脚蹬了张某一脚,张某于是停止,表示不愿意就算了。服务员将裤子提了一下(未脱,只到大腿),就出去了。期间,酒后未听见敲门声。无人来。
服务员陈述:张某将其(服务员)裤子脱掉,欲奸。总台服务员敲门,后开门,“张某听见开门声,知道有人来,就把我放开,我趁机跑到门外去了”。
总台服务员:“我听见电话里叫快点快点,我就拿了房卡,上楼去。敲门,一会儿,受害人开门出来,衣服整齐”。
全案材料如上。
上述材料可证明总台服务员未开门、未进门。
对受害人的证词真实性?如脱掉衣裤,总台能见其穿戴整齐吗?
张某确实是因反抗而放弃还是因有人敲门、开门而放弃?
请问:本案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