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定绑架还是非法拘禁?
简要案情:犯罪嫌疑人A为受害人B之父母所办小工厂雇佣人员。2009年9月4日下午6时许,A骑一电动车在B(B为小学五年级学生,10岁)所在小学校门口将B接走,带至数公里外玉米地一机井房,采取从背后搂脖子手段将B制服,随后从电动车后备箱中取出胶带,将B双手、双腿捆住,并用胶带纸封住其口,脱掉其鞋子,离去。B待A走后一段时间,确定A已远去后挣脱逃走。晚10时许,B父在路上找到了B。警方根据受害人所述,迅速将A抓获。
A解释其犯罪动机如下:近期家中需用钱,想向其老板即B之父借几百元,担心自己有一段没来做工,怕不借给,于是想先把B藏起来让B家人着急,然后由他找到,借钱容易。关于捆绑所用胶带纸,A辩称为工作所剩,随手放进了电动车后备箱中。
询问笔录显示,该小工厂每年分两次结算报酬,平时采取“借”的方式。截至案发,工厂尚欠A600多元工资。同时,A以及B之父均证实,A过去在两年多时间里数十次“借”过钱,不存在不借给的情况。
请大家对本案该如何定性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