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此案定绑架还是非法拘禁?

此案定绑架还是非法拘禁?

简要案情:犯罪嫌疑人A为受害人B之父母所办小工厂雇佣人员。2009年9月4日下午6时许,A骑一电动车在B(B为小学五年级学生,10岁)所在小学校门口将B接走,带至数公里外玉米地一机井房,采取从背后搂脖子手段将B制服,随后从电动车后备箱中取出胶带,将B双手、双腿捆住,并用胶带纸封住其口,脱掉其鞋子,离去。B待A走后一段时间,确定A已远去后挣脱逃走。晚10时许,B父在路上找到了B。警方根据受害人所述,迅速将A抓获。

A解释其犯罪动机如下:近期家中需用钱,想向其老板即B之父借几百元,担心自己有一段没来做工,怕不借给,于是想先把B藏起来让B家人着急,然后由他找到,借钱容易。关于捆绑所用胶带纸,A辩称为工作所剩,随手放进了电动车后备箱中。

询问笔录显示,该小工厂每年分两次结算报酬,平时采取“借”的方式。截至案发,工厂尚欠A600多元工资。同时,A以及B之父均证实,A过去在两年多时间里数十次“借”过钱,不存在不借给的情况。

请大家对本案该如何定性发表意见。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能在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现有证据显示A主观上就是想籍此法借几百元钱,且以前有如此之惯例,而工厂还确实欠其600多元钱,我认为A此时实施的行为可参照“为索债而实施拘禁”的法律规定,宜定非法拘禁罪。不能就高,根据行为推定其主观上有勒索财物的企图,进而定绑架。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定非法拘禁没错。
从该案的整体情形来看,A的行为应认定为绑架罪。
A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对B实施绑架的行为。
该案A的行为与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不符。

TOP

事实情节考虑,宜定非法拘禁。定绑架过重,主要需考虑从前的“借钱”事实。。。

TOP

偷盗他人小孩,索要财物的,以绑架论,偷盗他人小孩,索要债务的,以非法拘禁止论。

TOP

如果被害人是成年人,可考虑从轻;但现在被害人是一个年仅10岁的小孩,犯罪性质十分恶劣,绝对不能从轻。无论哪种情况,都是绑架既遂

TOP

从案情看,此案宜定非法拘禁,但情节较重。勒索的动机不明显。

TOP

没有勒索的目的和行为,而且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与实际相符,应当比照索债而定罪,客观上非法拘禁了他人,定非法拘禁罪

TOP

为“借”钱而绑人,有些牵强。

如果我们不看后半部分,即主观交待部分,一定是绑架,没继续“借”或者“索要”钱,是犯罪的中(终)止。

后半部分是事后畏罪的一种解释。很难和客观一至。

TOP

绑架罪,带至数公里外玉米地一机井房,采取从背后搂脖子手段将B制服,随后从电动车后备箱中取出胶带,将B双手、双腿捆住,并用胶带纸封住其口
手段明显,只是还没有实施勒索行为,不能以其借口来代替其主观意图,应主客观一致

TOP

为借钱而绑人 太牵强了
即使为索债而绑当事人本身
这明显是利用了第三人对被绑者的人身安危的担忧
这是绑架的特征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