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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胜扶贫办非法套取国有资金一案的研讨! 属贪污罪

广西龙胜扶贫办非法套取国有资金一案的研讨! 属贪污罪

关于龙胜扶贫办非法套取国有资金一案的研讨!
之一本案应认定为贪污罪

作者:龙君钱(苗族) 广西龙胜人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案情简述:(详见中国法院网)

广西龙胜扶贫办原纪检组组长甲某套取国有资金17.19万,“经扶贫办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讨论决定”用于发放员工奖金和福利。甲某先后两次分得赃款10000.00元和2000.00元人民币。桂林中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问题:本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还是贪污罪??????

研讨:

笔者认为,桂林中院定其为私分国有资产,定罪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关于甲某的行为到底是贪污还是私分国有资产,关键在于犯罪的行为方式。本案中,确实存在罪犯甲某等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情节,它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点比较接近。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扶贫办)多次虚开发票,提高价格报账套取国有资金”(引号来源《中国法院网》注3,后同)。这一套取行为,本身已经构成贪污罪。至于在套取国有资金后集体私分,那只是一个对于贪污犯罪所得赃款的一种处分行为,不能就以此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

本案扶贫办犯罪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虚开发票,提高价格报账套取国有资金”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382条贪污的规定。其在作案过程中采取非法手段,使数笔非法(其中也有部分合法)支出,在单位的账目得以合法出支,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另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03年11月13日,最高法院【2003】167号印发)中指出“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行为人控制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务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罪既遂的认定”。本案中,“(扶贫办)多次虚开发票,提高价格报账套取国有资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自从其控制国有资产后,即贪污罪既遂。自于把赃款以集体的名义作为分发,仅是贪污后处理赃款的一种行为罢了。

综言,本案应以贪污罪治罪,依法处理所有损公肥私的涉案人员。(完)

资料:
1.刑法学(第三版) 张明楷 法律出版 69元 7503676192
2.判例刑法学(上下卷) 陈兴良 中国人大 168元 7300105772
3.案情来源: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9042(中国法院网)
作者最后登录时间 2009-10-14 00:23

(后记,扶贫帮困义不容辞。特别是作为龙胜政府领导下的扶贫办工作人员更应洁身自爱,增强法律意识。坚守你们*人的优秀作风,时刻铭记你们入党时的铮铮誓言:为人民服务)

(该文完成于10月17日消贫日前夕,祝福像作者一样贫困的龙胜农民自力更生,早日脱贫。同时用于和贪污犯罪分子斗争。祝你们身体健康,辛苦了!~)
从龙胜扶贫办私分案,我们可以推出:
(扶贫办)“套取”扶贫款17.19万私分给他们的同党,然后就以“私分国有资产罪”来定罪,是不是太搞笑了啊,我的法官大人!

同理,
我们可以推出:
一些抢劫犯(盗窃犯)把抢(偷)来的钱,分给他们同伙,那应该定分赃罪,
而不能认为是刑法所谓的抢劫罪,或者盗窃罪!



1.贪污罪法条连接:
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何谓“套取”: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以计骗取(详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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