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龙胜扶贫办私分案,我们可以推出:
(扶贫办)“套取”扶贫款17.19万私分给他们的同党,然后就以“私分国有资产罪”来定罪,是不是太搞笑了啊,我的法官大人!
同理,
我们可以推出:
一些抢劫犯(盗窃犯)把抢(偷)来的钱,分给他们同伙,那应该定分赃罪,
而不能认为是刑法所谓的抢劫罪,或者盗窃罪!
1.贪污罪法条连接:
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何谓“套取”: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以计骗取(详见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