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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关于重伤、轻伤鉴定标准的问题?

请教一个关于重伤、轻伤鉴定标准的问题?

我朋友因过失伤害致人重伤于今年三月被批捕,目前羁押在看守所。因对法医学中轻、重伤的鉴定标准、依据不太了解,我对受害人的重伤事实存有许多疑虑,恳求专家能给予我帮助为谢。
目前致人伤害的伤情鉴定标准和依据是1990年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该标准颁布近二十年了,有没有新的或经补充的标准可执行?
按该标准得除的鉴定结论是决定嫌疑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关键证据,也是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因此,我非常希望论坛高手能帮我解开疑虑。
司法部2004年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目前是否在适用?在司法鉴定时可否参照?
谢谢!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近年来都作了修改,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还适用老标准,这合情、合法、合理吗?
对这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多。目前我们还是用这些标准。
司法部2004年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目前在司法鉴定时可否参照执行?有无效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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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法部的那个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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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过是试用,一直没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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