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应当分情况讨论:
众所周知,虐待罪是一个持续较长时期的犯罪。那么:
其一,倘若行为人是在某一次或几次行为中故意对被害人施加暴力,并且其暴力程度达到了“轻伤”以上,从而导致被害人重伤的,理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其二,如果行为人并没有上述的“特别行为”,而仅仅是长期的虐待导致的被害人重伤,那么理应认定为虐待罪。并且,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刑档。故,适用并无不当。
如果这种情况下仍旧强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那么不仅架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而且使得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认定变得标准模糊。
其三,不可能成立数罪。原因在于,这种处断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