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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求教-是过失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

紧急求教-是过失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

甲乙系邻居,无矛盾,甲醉酒后到乙处辱骂、拽着乙的衣领推搡,乙随手一挥,甲退后仰面倒地,乙想甲会立即起身反击,随即踢其左胸两脚,见甲不动,就去喊甲家人把甲抬回家,后送医院甲昏迷七天后死亡,经鉴定,甲系钝性外力作用颅脑损伤致死,左胸6、7、8肋骨骨折。
对本案定性有两种意见:1、乙挥倒甲是过失但乙踢甲两脚是故意伤害,应按故意伤害(致死)定罪量刑。2、乙挥甲是为摆脱甲的纠缠,甲颅脑损伤致死对乙来讲是一种过失,乙在甲倒地后踢甲两脚是假想防卫,且甲肋骨骨折与甲死亡无因果关系;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请教本案该如何定性?
我看应按故意伤害(致死)认定为宜,因两人发生撕拽,乙用力将挥倒,使甲颅脑损伤致死,挥倒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乙踢甲两脚,致甲肋骨骨折是甲死后乙的后续行为,与甲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太重了吧,我比较倾向于过失致人死亡
“随手一挥”,可见我们的词语是多么的丰富。也可以看见楼主的倾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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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应该知道自已的行会造成的后果,还踢几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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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扯着乙的衣领不放,乙用手挥(甩)甲,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而是要摆脱甲的推搡,单从这一行为来看,甲颅脑损伤致死,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可是,在甲仰面倒地后,乙又踢其两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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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栏目中也有一个类似案例,法院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的。乙“手一挥”时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吗?又如那个案例中,被告人拳击被害人,伤害的故意是明显的,但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倒地时头撞水泥台阶上的那一撞,而非直接拳击致死。击倒是可以预料的,但倒地时头撞水泥台阶的偶然性太大了。因此,我认为这里说被告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于牵强了。
这类案件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肯定还会有,我觉得,为了司法公正和法制的统一,有关司法机关对此应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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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情看,应是意外事件,乙只是一挥至甲倒地脑伤死亡,对此乙是不能预料也无法预料的,是意外事件,乙对甲的伤害是故意,但和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伤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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