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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回货款为己有 构成职务侵占罪

讨回货款为己有 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 家住玉山县某村的赵笔是某公司的一名业务员,主要负责浙江地区的销售业务。两年前,赵笔曾先后在某公司提货或通知某公司向浙江地区发货。

  此后,赵笔从某公司20多个业务客户处收取货款4.09万元,但仅向某公司缴款1.1万元,剩余款项被其据为己有。

  [审判] 今年8月19日,上饶市某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赵笔身为某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货款收回后不向单位报账,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判处赵笔有期徒刑1年的决定。

  [说法] 针对此案,笔者认为,职务侵占罪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是非法占有财务数额必须达到较大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则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参照相关法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在本案中,赵笔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且数额较大,即赵笔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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