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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利益孰重孰轻? 解析家庭内部承包纠纷

亲情、利益孰重孰轻? 解析家庭内部承包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宗岑
    被告:李学开被告:李宗选
    被告:李宗达
    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二年间,李宗岑以个人名义分别与发包方阳江市平冈镇九姜围垦工程指挥部(现九江围垦工程管理所)、平冈镇东二管理区骑敖村、梅寮村、平岗镇松中管理区经济联合社、河东西管理区经济联合社以及与转包人谭国富、谭国业、陈厚初、郑耀发、关更芬、谭显飞、关开浪、林才强签订了《承包九姜围石窖河发展海水养殖合同》、《承包九姜西围窖路尾围合同》、《滩涂养殖合同》、《滩涂养殖承包合同书》、《承包开挖排洪河协议书》、《承包养殖合同》等多份合同,承包阳江市平岗镇九江西围共4000多亩海滩进行海水养殖。承包合同均注明乙方(承包方)为“李宗岑”或“平岗镇洋边管区牛路村村民李宗岑”。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李学开、李宗选、李宗达均参加合同的协商、联系工作,且签合同时均在场,但没有在合同上签名,对李宗岑在合同的承包房上以个人名义签名没有提出异议。
  原告李宗岑承包九姜西围后,聘请李宗选、李宗达负责该围的经营管理。经多年的造堤、筑围、修涵等建设,形成了现在连片水面的九姜西围(又称蒲克山西围)。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该围因权属问题而遭受平岗镇蓝丰村村民阻挠和破坏生产,李宗岑曾以承包人或养殖专业户名义向市、区有关部门投诉。事件平息后,一九九七年,围逐渐恢复经营生产,并投产获得利润。此间,李宗岑聘请其妹夫林创球(林创林)当出纳记账,李宗选负责治安、取虾苗,李宗达负责买虾,大姐李取做炊事员,表弟黄道森负责治安工作,工资按月支付。一九九九年九月李宗岑认为李宗选、李宗达未经其同意擅自低价出卖8.1吨虾没有回数私吞虾款,而李宗选、李宗达则否认,因而引起纠纷。双方提供的账本记载的事实为:九七年围的总收入2441776元,支出2443689元,透支1913元,李宗岑取款1041100元。九八年围的总收入4599451元(包括李宗选、李宗南回数取款),总支出4581808元,其中支:李宗岑取款2345030元、李宗选建屋取款100000元、李宗搭建房取110000院、李到建房取232000元、李宗选借款35800元、李宗达借款40700元、林创球借款17000元。一九九九年一月至九月十日总支出约3200000元,其中支李宗岑取款2023694元。九七至九九年的账本记录李学开、黄秀珍都是小额取款,且记明事由,李宗选、李宗达小额取款、借款亦要注明事由,在预提款项时要回数出纳或李宗岑。同年十二月二十日,李宗岑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九姜西围的唯一承包人。

【双方的争议焦点】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宗岑认为,在阳江市平岗镇九江西围共4000多亩海滩的多份承包经营合同中,均注明乙方(承包方)为“李宗岑”或“平岗镇洋边管区牛路村村民李宗岑”,被告李学开、李宗选、李宗达均参加合同的协商、联系工作,且签合同时均在场,但没有在合同上签名,对李宗岑在合同的承包方上以个人名义签名没有提出异议。故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九姜西围的唯一承包人。
  (二)被告的答辩意见
  无论是合同签订、投入、建设还是收入、开支,都是被告及原告一家人所为;原告李宗岑因在阳西有建筑工地,而对围里的事务及解决与村民纠纷,却很少过问、平息,只有个别事情才过问,是挂名的老板(承包者)而已。由此可见,因此九姜西围应属于被告及原告一家承包,而不是原告一人承包。

【法院判决】(详情请访问tdlzw.cn/show.asp?id=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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