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法官你怎么判
老人有3个儿子,1982年老人分得单位5间公房(没有买产权的房子),1988年老人的二儿子在老人及家人的同意下用其中2间公房置换了3间房子地皮自己盖房,1989年老人去世剩下三间房子的承租权(此时3个儿子都生活在这3间承租房中),现在三间公房还是老人名字。老大老二老三都搬出了承租房。
由于二儿子用去了2间公房,老大和老三说他的2间公房已经被他用了所以不能给他承租权,
请问如果告上法院二儿子还能承租其中一间公房吗(三间公房都有门排号每一间都能变更承租人)
能给我具体说说理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