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杀人犯杨佳是否值得同情说起
从杀人犯杨佳是否值得同情说起
东方网发表了一篇评论文章叫“故意杀死6人的杨佳值得同情吗?”,结论是“对这种惨绝人環(错字,应为寰)的行为,不但应严厉谴责,还应依法判刑。”题目是讨论杨佳是否值得同情,而结论是杨佳的杀人行为不能同情,这真是自相矛盾,文不对题。
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作者在议论中犯了一个逻辑错误,把人简单地分为好人和坏蛋。对好人当然可以同情,对坏蛋不可以有丝毫怜悯。这是小孩子的逻辑。在国共两党战火纷飞的年代,毛主席针对蒋介石,发出了这样一句感慨,“是人就有三分优点”。按说,那时的蒋介石被定义为人民公敌,是第一号战争罪犯。他的两手粘满了*人和革命群众的鲜血,对如此罪大恶极的人,毛主席还说他有三分优点,何况一个报复杀人犯?
社会的人群是复杂的,但就是没有绝对的好人和绝对的坏人,评价人的科学方法是评价其言行,不应简单而笼统地把人定义为好人和坏人,就是说,应该具体地分析一个人,坏则坏在什么地方,而好又好在什么地方。上述东方网的评论最后还是归结为“对这种惨绝人環(寰)的行为,不但应严厉谴责,还应依法判刑。”评论的是具体的行为,而不是笼统地评论杨佳这个人。
杨佳是杀人罪犯,对此点没有争议。罪犯是法律名词,按犯罪事实量刑,不是道德层面的好人还是坏人。即使是一个罪犯,在他身上未必就没有一点值得同情之处。前些天报道村民杀了一个村中的“西门庆”,从道德层面上看,“西门庆”是所谓坏蛋,而杀人的村民值得同情,尽管如此,值得同情的村民还是要承担杀人的刑事责任。杨佳也是罪犯,除了他的罪行外,就没有值得同情之处吗?杨佳是所谓“弱势群体”中的一员,这个阶级地位本身就值得同情,至于他如何走上犯罪的道路,那应该作具体分析,怒骂不能解决问题。把这一问题分析清楚了,对于建设和谐的社会环境可是大有好处的。
按上海警方目前公布的情况看,上海警方文明执法,没有丝毫错误,但对此点,已经有许多人提出质疑,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杨佳对上海闸北派出所怎会有如此刻骨铭心的仇恨?这种仇恨已经达到了你死我活的极端状态,这种仇恨是如何形成的,从上海警方公布的情况看,任谁也无法从中找到答案。
区区一个自行车来源盘查案,无论如何也不至于酿成血海深仇。可是,事实上却酿成了血海深仇,牺牲了六名警察的宝贵生命,令人惋惜,也令人费解。
在上海警方在公布的材料中,闸北派出所对杨佳盘查了六个小时,这六个小时中究竟是如何盘查的?一辆自行车的来源的问讯需要六个小时之久吗?辉山兰狐不认为警方上了“手段”,因为没有谁证实,杨佳带伤离开了闸北派出所,但杨佳在六个小时中是否经受了精神折磨,则是有待研究的。即使按上海警方的说法,他们一直文明执法,对一个自尊心极强的青年,被文明执法了六小时,有没有可能对杨佳造成精神伤害?辉山兰狐解答不了这个问题。若按常理推测,任谁在被冤枉的情况下经受六个小时的盘问,心情都不会舒畅的。盘问过程再理性,被盘问者也感受不到“文明”。
还有一点值得研究,上海警方说“为了处理杨佳的事,闸北公安分局督察支队先后两次赴京调解”,辉山兰狐对此不理解,按照《国家赔偿法》,公安部门只在错捕、错拘留和使嫌疑人受到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公安部门才需要对其给予赔偿。闸北派出所既然一直在文明执法,而且传讯的时间未超过国家《刑法》的规定,闸北公安分局督察支队没有必要到北京进行调解。有一说是,由于杨佳不断地对闸北派出所提出书面控诉,从而影响了闸北派出所的考核指标,所以准备用钱私了此事。若真有此事,则闸北派出所的所谓“调解”却是不合法的。公事公办,不能私了,更不应为了部门的利益置党纪国法而不顾。因为若按照《国家赔偿法》,不需要进行赔偿,那就绝对不能用钱或其他方法来私了,因为这会给杨佳一个错觉,认为上海警方理亏了,在这种情况下,杨佳必然“漫天要价”(包括要求开除某警察),而此时闸北派出所若“就地还钱”(包括不能开除某警察),只能激化矛盾,而不是缓和矛盾,在立场完全对立的情况下的对话不能起到调解的作用。
如果没有新的情况被披露,则应认为,闸北公安分局督察支队两次到北京进行调解,是使矛盾激化的催化剂。因为在“调解”前,杨佳只是上诉,还没有杀人动机,反而在“调解”不得要领后,催发了杨佳杀人报复的动机。辉山兰狐认为,若闸北公安分局执法过程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应完全不用理会杨佳的申诉,让上级公安部门或检察部门审查好了,不作亏心事,不用怕鬼叫门,用不着“仁至义尽”地两次进京“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