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鼎力相助重庆人民政府,铲除黑律师产生之恶法

鼎力相助重庆人民政府,铲除黑律师产生之恶法

鼎力相助重庆人民政府,铲除黑律师产生之恶法,  
挽救中国落入黑律师黑道和官僚黑势力之手!  
   
作者简介:毕业于军事院校国际战略研究专业,先后任军人、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副总。版权所有,欢迎转载。稿费请以乔驴狮名义捐希望小学。联系:qiaolushi01@sohu.com
   
全国人民关注重庆打黑,社会主义中国和中国人民必将有更美好的未来!   
就“重庆嫌疑黑律师”,正反双方已经开展网络论战!人民群众当然欢迎这种网络大战,因为这种新形式的网络大字报,就是盘踞新中国黑恶势力的照妖镜!  
在此,本人亦作简要评论如下:  
一、人民群众当然应鄙视挺“重庆嫌疑黑律师”之流的“砖家、叫兽”  
限于篇幅,仅举一例。  
挺“重庆嫌疑黑律师”“急先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 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 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评论:门面抬头可是一长窜的,这是为了给自己“壮恶胆”,因为他就是一只 纸老虎,不,纸狐狸!),先后在其陈有西学术网上发表《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以下简称“《法治》一文”)//wqcyx.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7ccf920b-16c8-4d01-97d7-9cdf016f9ab4&user=10420以及《陈有西:初步可以判定李庄无罪》(以下简称“《无罪》一文”)//wqcyx.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fd5fbc2f-df2c-490c-b557-9ce100a2d9b8&user=10420 两篇文章。   
这两篇文章,正可以作为网上挺“重庆嫌疑黑律师”之类文章的典型,充分暴露了资改派倒退恶毒势力的无耻:  
1、 最为可笑的是,在短短两天内,对待“未审先判”,两篇文章就持完全相反的态度,充分展示了资改派无耻之徒的惯用伎俩:偷换概念和双重标准!对自己适用资本 主义式的自由、无赖和霸道!对别人(主要是广大劳动人民)当然是马克思主义的严要求(其实质就是用无产阶级专政方法专政广大劳动人民!这真是中国人民的悲 哀)!   
在其两篇文章中,其《法治》一文,无中生有地先以“莫须有”的方式界定 “媒体已经定罪”了!然后,对这一根本不存在的“媒体定罪”行为,进行了所谓的声讨!  
试问,媒体何时说过李庄有罪了!?有无“媒体说李庄有罪”的白纸黑字??  
“有罪”的概念,既然媒体没有说过,那又是从何而来呢?是不是其根据媒体的报道私自推断出来的呢?如果是,能不能把自己主观臆测的论断--“有罪”这一“思想活动”强加在媒体身上作为媒体的“错误行为”呢?  
其二,既然其在《法治》一文中声讨了“媒体定罪,未审先判”这种行为,那么,其为何在《无罪》一文中断定“陈有西:初步可以判定李庄无罪”!  
试问:其明知“非经法院不得定罪”,其自身又何来认定媒体已经定罪了的依据呢?试问,其有何资格“判定”!难道其一人凌驾于一国之司法体系之上乎?  
前后两文,仅隔一天,对待“未审先判”的态度就完全相反,不是无耻又是什么!   
2、“莫须有”、偷换概念和挑拨离间的无耻行为  
《法治》一文,控诉媒体“以偏概全,恶意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完全是“莫须有”、偷换概念和挑拨离间的无耻伎俩!试问,媒体何曾说过全中国律师!  
退一万步讲,即使是全北京1万2千多名律师全部如《法治》一文所说那样是“一群如蝇逐臭的唯利是图者”,也不代表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如果其认为“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那是在其“思想中”无中生有的对全体中国律师的践踏,而不是媒体在践踏!  
试问其懂得逻辑学最基本的具体物和抽象物的区别??  
从《法治》一文,足可推断其 定 不知道*和*员有何区别?个别政府官员和整体人民政府有何区别?  
*,根据其党章定义,永远是正确的党,因为这只是一个抽象概念,就象人们通常向往的爱情一样!抽象概念永远正确!注意,这里的正确,指是的代表和维护无产阶级的利益!  
共 产党员,是一个具体的人,是人,都会犯错误,但不能说一个人犯了错误,就说一群党员犯错;也不能说一群党员犯了错误,就说*整体错了!每一个真正的共 产党员要做的,永远是清除那些腐败、堕落的党员,纠正党员所犯的具体错误,以保持*的纯洁性、先进性,不辜负中国人民的信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中国*的《党章》,永远是中国人民的护身符,容不得披着党皮的“资改派狼”修改,绝不允许资改派打着《宪法》和*的旗号,行欺压、剥削人民群众之实!中国人民,如果抛弃我国《宪法》和*的领导这两个护身符,必掉入万丈深渊。  
西方人由于语言讲究词性、格、时态、语态等习惯,故养成相对严谨的逻辑习惯;中国人,由于汉语言的优势,模糊控制能力强,但逻辑思维能力相对较弱,故而应非常注意具体物和抽象物的区别,提高警惕,防止中了资改派们的忽悠而在“倒洗澡水的时候倒了娃”!   
中国人民只有永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有幸福的未来!  
3、充满了对被压迫劳动人民的代表“小姐”的轻蔑,充分说明了此类“砖家、叫兽”代表黑色官僚权贵的阶级立场!   
《法治》一文“对所有到重庆辩护的律师贬低为同小姐一样“人傻、钱多、快来”的圏钱者”,足见其代表的阶级是剥削阶级而非广大劳动人民!  
的确,圏钱者是贬意的,但与“小姐”何干?但《法治》一文,恰恰在小处暴露了其肮脏的思想:其是歧视被压迫劳动人民的代表“小姐”的,所以,其就不是中国人民群众的真正利益代言人,还有何脸面做什么“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地球人,是个明白人都知道,“小姐”无罪!罪恶的是逼良为娼的丑恶社会制度!“小姐”们不是天生的“圏钱者”,而是底层生活所迫而不得已的下下策从业者,“小姐”何其可怜,为何还要在“严肃的法制文章中”顺便贬低她们?? 其良心何在?  
必须明白,律师是最讲政治的一个行业!司法作为一国政治最为关键的一环,当然是必须讲政治的!而人民群众讲政治的核心就是必须坚持阶级分析这一最有力的无产阶级革命武器!  
微观层面,诉讼教育了民众立场的重要性!立场如果搞不清,你就可能承担“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的后果!诉讼当头,想必第一件事当然是分清立场,“你是代表哪一方的利益?”  
人以类聚,物以群分。大到宏观,就是阶级的区分了(也就是立场问题)!所以,毛主席教导我们:革命第一件事,就是分清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  
多 年的律考应试体制,似乎中国许多律师已经被“驯化”,往往认为,“讲法律讲规则讲证据的律师”“尊重证据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律师”才是好律师,而忘了一个“ 讲政治的律师才是好律师”!社会主义国家的好律师必须拥护社会主义政治,资本主义国家的“好律师”必然支持资本主义政治!  
普通群众也许看到某些律师成了地方政府不当拆迁行为的“狗头军师”,但是,必须明白,许多违法拆迁行为,本身就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政治要求,因此,维护此种非法拆迁行为的律师,本身就是不讲社会主义政治的!  
   
二、人民群众的眼光,不能只停留在惩罚个别“黑律师”的层面(这必将是共和国和人民的悲哀!),而应剖析黑律师背后的深层原因,并采取实际行动根除毒瘤,在律师行业内恢复为公有制为主,中国才可能出现真正全心全意为人民、维护人民利益和讲社会主义政治的中国律师,否则,中国律师必然成为一切黑恶势力的帮凶!  
我们应当明白,革命先烈抛头颅,洒鲜血,真正值得我们感恩、纪念并铭记他们伟大的地方,是因为他们共同创立了人类社会文明史上最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  
但非常不幸,“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国进行的,不是坚持社会主义这一《宪法》规定必须坚持的前提下的改革,而借“改革”之名,行“改制”之实,其实质,就是不断地将社会主义公有制复辟为资本主义私有制!而其核心标志,就是臭名卓著的《公司法》!  
代表资本家利益,具有资本主义经济宪法性质的《公司法》问世以来,所谓继续“改革”,必然是进一步极大地伤害大多数人民,最终将人民推入水生火热之中!君不见全国人民已经重新生活在教育、医疗、房产等重重大山之下了吗?  
现在,在经济制度方面,“资改派们”的复辟行动几近完成,所以,他们正急不可待地召开“西山会议”,拟定西山“08宪章”,妄图全面完成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复辟!  
律师行业,中国黑律师的出现,就如同中国目前到处是妓女一样,是社会制度(包括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造成的,具体见本人之前的文章《《律师法》引大部分律师入资本主义帮凶歧途,中国危险!》//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2/200905/85408.html.  
我要说,中国最大的问题,一方面是好法(主要是宪法)没有得到国人的认真贯彻执行!毛主席说得好,干社会主义革命事业就需要“认真”二字!  
另一方面是各种恶法(以代表资本家利益,具有资本主义经济宪法性质的《公司法》为首),夹杂凡人的私心、贪欲、恶念,却大行其道,其结果,必然是伤害大多数人民,最终将人民推入水生火热之中!  
且看中国有关律师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历次修改中的变化:  
l 1996年版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可以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下称“国资所”,为有限责任),也可以为律师设立的合作律师事务所(下称“合作所”,为有限责任)或合伙律师事务所(下称“合伙所”,承担无限责任)。  
l 这里有必要说一下司法部1996年颁布的《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5号),第二条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合作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l 2001年版的《律师法》也规定了国资所、合作所和合伙所这三种形式。  
l 2007年版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资所、合伙所和个人所的形式,即未列明也不废除合作所的形式。  
l 2008年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只列举规定了国资所、合伙所和个人所的形式,同时<a target="_blank">,第五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08年,随着司法部的《事务所管理办法》,各地司法部门正在强迫国资所和合作所转型为合伙所!  
所以,中国律师界的实际现状是:一方面,各地国资所越来越少(绝大多数已转为合伙所),新成立的更是几乎没有!另一方面,对已存在的合作所进行“灭绝行动”!就是对希望团结创业的年轻律师,一般司法部也不允许他们创办合作所(借口竟然是无法无据,天大笑话)!!  
一句话,代表公有制的律师事务所竟然不允许继续存在!这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是多么悲哀的一件事!  
熟悉马克思主义的地球人都知道,合作所代表着公有经济,而且是马克思更为推崇的比国有制经济还高一档次的民众共有体制经济!  
而合伙所代表私有经济体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试问为什么在律师这一行业,要对公有制律师事务所赶尽杀绝!  
试问我们的司法部,到底是鼓励律师为人民还是为资本家服务?  
律师绝大部分都是自谋职业求生,残酷的生存现实,逼迫律师们自然倾向为“钱多”的客户(多数为代表资本家股东利益的公司)服务!  
请不要极左地说律师们这样做就是“资本家”的走狗!唯有当律师违背良心、违背社会主义原则地为资本家效力的时候,我们才应把这类律师称为“资本家”的走狗和帮凶的无良律师!  
然而,常言道,物以类聚!近墨者黑!律师一旦养成为“钱多”的客户服务的商业习惯,长久使然,社会上还会有多少义举社会主义大旗的中国律师!绝对是少数!这种温水煮青蛙式的改革,显示“资改派”们的“深谋远虑”是多么的阴险、狡诈!  
就 律师事务所而言,外部是资本家客户的指令,内部则是合伙人对其他律师的剥削,还美其名曰管理费和市场成本!养成剥削律师同事的习惯后,合伙所的合伙人律师 们,一方面,他们不会尽全力为人民仗义执言,因为有“有钱人”“关照”着,而且,出于审查“利益冲突”的“律师法”要求,当然不允许其他律师去为人民仗义 执言!维护人民的利益,当然与维护资本家的利益冲突!这是傻子也明白的道理!  
更何况,我们不会忘记,在股市上为小股东(某种意义上小股东就是小资本家)维权的严义明律师,竟然还要遭受无理的殴打!这样的潜台词无非就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野蛮早期律师的“潜规则”、“职业道德”:只有为大资本家服务,律师才有生路,否则,你就关门吧!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