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突显四大问题 (转自tdlzw.cn)
记者在河北一些地方采访了解到,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案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的情况:
一是部分农民存在无地问题。因结婚生育增加人口、经济建设、发展公益事业征用土地等,一些地区出现了无地农民,致使部分农户生活困难。调查中记者发现,这种情况在河北省大多数农村都存在,情况严重的占到全村人口的15%以上。
二是违法调整土地问题。法律规定,“特殊情形”下的土地调整,必须召开本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并达到成员或代表2/3以上同意。有些人地矛盾突出的村,村委会调整土地不按法定程序操作,如不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而是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会决定,引起村民不满。
三是一些预留机动地的村,村委擅自改变机动地的用途,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把机动地承包出去,导致需解决土地的农户无法及时得到解决,干群关系紧张。
四是协商调解机制不健全,土地仲裁机构没有建立。有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能及时化解,形成大量的因土地问题纠纷的信访及诉讼案件,影响了社会稳定。
——“法律漏洞”导致纠纷频发
近年来,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转移,离开土地进城务工经商。但多数农民因自身思想观念比较保守,文化素质、技能较低,择业能力差,难以在城市中有较大作为。在经营土地效益不高的情况下他们选择离乡,但是经营土地效益较好的情况下他们中一部分人还是重新返乡,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土地就成为抢手的资源。在利益的驱动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会作出与法律政策不符的行为,激化矛盾和纠纷。不少基层干部分析土地承包纠纷时认为,原因主要是“法律漏洞”所致:
首先,地方配套立法措施滞后。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目前,许多省尚没有制定出适合本省具体情况的配套实施办法,致使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解决起来无法可依。土地承包法对一些领域的规定比较原则,承包地的个别调整、“四荒”等农村土地承包、办证程序、土地流转等推动新农村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都要求结合实际加以补充、细化。
其次,土地仲裁制度不健全。我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然而至今,我国仍没有制定颁布出一部有关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的单行法律,使大量的农业承包纠纷不得不采取诉讼程序,增加了纠纷的解决难度。有些地方为应付检查,挂起土地仲裁的牌子,但有名无实,无相应的仲裁专业人员,没能起到土地纠纷仲裁的作用。
第三,发包人职能“虚化”“缺位”。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土地一旦承包出去,合同期限在三十年以上(耕地三十年,草地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三十年至七十年),由于代表发包方的村委组织任期短,更换频繁,再加上一些村委班子“软弱涣散”,使得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难以落到实处。造成发包方职能的“虚化”“缺位”,这也是当前农村土地管理混乱,毁损严重,相关经济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的重要因素。
——抓紧完善土地承包法 为新农村建设搭建广阔平台
民建河北省委的专家在调查分析后认为,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必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只有土地承包关系理顺了,才能为新农村建设发展搭建起广阔的平台。从当前农村土地承包情况看,应从以下几方面抓紧完善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堵塞“法律漏洞”,同时应加强宣传力度,促进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
一是加强土地承包的地方立法。结合各省实际及土地承包法实施几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抓紧制订出台本地的实施办法,促进基层管理部门在处理有关土地承包纠纷时有法可依,及时化解矛盾。如对因人口的增减变化产生的人地矛盾如何解决应做出具体规定,发包方、承包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等。
二是建立健全土地纠纷仲裁机构。与调解和诉讼一样,仲裁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但仲裁却是非经司法诉讼途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方式,其裁决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这一方式广泛运用于民商事的争议解决过程中,也同时成为解决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即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与民商事仲裁所存在的差异,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上述两种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为适应《土地承包法》实施的需要,农业部2005年11月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在全国部分市县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各省应在积极争取试点建设的同时,尽快建立健全覆盖农村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网点,以起到仲裁定纷止争的作用。
三要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新政策,适时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近年来,土地“闸门”进一步收紧,国务院明确提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为贯彻落实好这一政策,应尽快建立健全失地(或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这将有利于缓解当前“部分农民无地”的压力,有利于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
四要强化村委班子的建设,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的实施。村委会作为土地承包的发包方,在具体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中起着关键和决定作用。一个坚强的村委班子,能够促进土地承包的顺利实施,适时协调各方利益,平衡关系,化解矛盾,减少因土地承包引起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