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山区煤业公司 \"一矿双包“使我倾家荡产
恒山区煤业公司 "一矿双包“使我倾家荡产
尊敬中央省市各级领导: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煤业公司,在2003年1月1日将3年前就已经停产的新发煤矿,并且矿山设备全部撤出,已经完全报废的井口,同时该矿经营权由恒山区煤业公司收回,承包给我们的合伙人丰光经营。(现有恒山区煤业公司与丰光签订的承包的合同为证附后)
2000年8月15日,王元浩将新发煤矿设备以51万元价格卖给丰培平,丰培平购买设备后同恒山区煤业公司签订了该矿的承包合同书,开始进行投资、维修、建井总投入资金400多万元,并且通过区、市一、二级验收,等待国家验收后合法经营。
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们就被迫卷入由鸡西市公安局原国保支队长程义(另案已经判刑14年),在幕后操纵的一场“滑稽”官司里边啦。
2003年12月31日王元林诉其哥哥王元浩、丰培平返还煤矿所有权、经营权。
1、2004年1月20日恒山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04)恒民初字第87号判决书,判决丰培平将新发煤矿返还给王元林。
2、2004年3月3日鸡西市中级法院(2004)鸡民终字第9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2004年11月30日鸡西市中级法院(2004)鸡民复字第82号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4、2005年1月1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同时,2005年6月3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黑监民字第178号裁定:本案由省院提审,中止原判决执行。2006年8月23日(2005)黑监民字第55号裁定:省院撤销鸡西中院、恒山法院一、二审判决,制定鸡冠区法院进行审理。
5、2006年12月13日鸡冠区法院(2006)鸡冠民初字第1856号判决:驳回原告王元林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30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鸡民终字187号裁定发回鸡冠区重审。
事实至此,“一矿双包”已经初露端倪,首先原告王元林已经不是法人所以没有诉权,现在法人是郑进喜,因为他早在98年3月2日就被免职,同日工商营业执照申请更名。煤矿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经营权归恒山区煤业公司。丰培平只是购买王元浩的设备。丰培平经营权是通过承包煤业公司的矿井取得的合法经营权。工商执照1999年至2001年三年没有参加年检,被工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煤炭资源证已过期、煤炭生产许可证2000年已到期。煤炭公司重新发包,丰光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
现有证据工商档案,证明该矿为集体所有制。接交书,证明该矿的经营权归煤业公司。工商档案证明该矿移交前发钱时郑进喜。工商档案证明当年企业投资为上级拨款10万元,企业自筹8万元。丰培平投资400多万元,并与煤业公司签订有承包合同,并且通过了区、市一、二验收。所以根据《民诉法》第64条、《证据规则》第2条应驳回王元林的诉讼请求,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决公正合法有效。
鸡西市中院民一庭长,原本案二审的审判长,现本案的庭长,按照法律程序应该回避他就不回避。当事人王元林说:“我有的是钱,没理的官司我有人,我都能摆平和打赢”。明知道省高院有裁定,王元林和他的律师苏宝华诉前个人书写的两份假证,(2005)黑监民再字第55号裁定明确指出:“该两份证言不具备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民一庭长拒不执行,依仗着手中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以权压法、暗箱操作、办人情案,把鸡冠区法院的判决给非法撤销,发回鸡冠区法院重审,必须按照他的意愿办。原恒山区法院院长、现鸡冠区法院院长于洪武,为了维护他在恒山区法院的错判,亲自出马为王元林做假证,明知道新发煤矿是恒山区法院服务公司的井口,有着隶属关系,工商执照清楚地写着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有交接书,他非要指鹿为马说成是王元林个人企业,还一定要亲自出庭作伪证。致使这个并不复杂的案件久拖4年无法结案。
黑龙江省法院裁定2005年6月30日黑监民字第178号裁定中止一、二审判决,王元林就敢置之不理,在2006年3月将该矿非法转卖给他人,他们互相勾结从中渔利,王元林非法转让矿井。已经构成了犯罪,视最高法院的裁定为儿戏,请求各级领导和法律机关为民做主,严厉制裁贪赃枉法的权贵们、追究那些让我们不知情,就落得倾家荡产不法之徒们的罪责。正如周永康同志指出:“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恒山区煤业公司先是将废业井口承包给我们,但是在开庭审理的时候,却突然作假证说: “新发煤矿属个体煤井,所有资产都是王元林个人所投入,所以煤业公司无权对该矿发包。”甚至竟然当庭谎称:“煤业公司与各煤矿主签订的是《技术咨询有偿服务协议书》”。假如真不是你们的产业,你凭什么对外承包呢?简直就是一派胡言,再说那印着大红公章的《企业承包合同书》谁不认识啊,只有贪赃法官不认识才符合情理。
同样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给我们投资评估为二十万,把我们公民的知情权和听证权都给非法剥夺啦,不开庭我们还被蒙在鼓里呢。为此,我们的合伙人丰培平走投无路被迫自杀身亡啦,这笔“血债”不还不足以平民愤,和谐社会一定不会让老百姓再继续蒙冤受屈啦吧!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建矿委二组居民 丰 光
电话:13359890077
2010年1月20日泣血敬致
生效裁判侵害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要坚决纠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12月3日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说的话:要监视严格依法纠错,确保纠错的有效性和正确性,那些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必须裁定进入再审,对确实侵害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生效裁判,要坚决予以纠正.确保最后裁判的纯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