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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不公呀!

现实不公呀!

我叫杨三狗,1955年生,系洪洞县赵城镇新庄村人,由于2009年在洪洞县人民法院因借款纠纷一案,判决不合理,因此只能通过媒体引起大家和媒体的关注,希望大家帮忙出谋划策,还给本人一个公道,杨某不甚感激。现将事情原由表明如下:
我是一名经营大车搞运输为生的普通农民,由于经常在我村的村名叫杨甲龙夫妇开的加油站经常加油,因杨甲龙出售的柴油质量低下,2008年4-5月份将我解放牌5吨卡车油泵、喷头、发动机损坏,给我车造成损失近2万余元,致使我当时没有流动资金,杨甲车夫妇感到理亏,怕我宣扬出去,主动给我承诺,一是借给我2万元的现金生我周转修车,二是要我继续在他处加柴油,但我的汽车必须在他所承包的工程中搞运输,将来用挣下的运费抵顶2万元的借款及油款。我当时也考虑了一下,因为当时资金困难,而且当时也没什么好活,加上之前还欠他们夫妇的油钱没有归还而且我们还是同一个村的也没说什么只好接受了。之后经常在他那陆续加油欠下3万元,加上之前借的2万元总共欠下杨甲龙夫妇5万元整。
之后由于在这边经营状况不好,被杨甲龙夫妇花言巧语从前年腊月开始多次相随他人给我商谈,要我去云南镇雄县给他内兄张健所承包的货源去搞运输,并称到那儿一月纯收入3万元,还他1万元,自己还能留2万元,我对他说,现在资金特别紧张,没有钱去云南,杨甲龙夫妇承诺一切费用由他们抵贴,并要求用我的车把他们的灶具,汽车配件及生活用品拉运过去,言明到了云南给我15000元的运费,谁知到了云南之后杨甲龙夫妇不但不付给我15000元的运费,反而强行要我于2009年3月19日书写了两张借据,一张是1740元的油钱,一张是4500元路上抵贴的费用。如果不书写不让出车,因此事就耽误了四五天,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一万余元,之后没办法了反正回洪洞也没什么钱返回了为了赚钱只能先把条打上让车开始运转,虽后来干活不到一个月,但因交通不便,道路堵塞较多,每天只能跑一趟,赚不下什么钱,所以计划返回洪洞,杨甲龙夫妇得知后他们蓄谋已久的阴谋大暴露,事事处处进行刁难,说:就这么拉运,什么时间才能把钱还够?叫我的司机将车开到他的兄长张健租赁的车场里,第二天我的车的油路被堵塞,气管被剪断,我叫上司机将车修好后又把车上的土卸下时,杨甲龙夫妇一同围住我的司机说:你卸下土干什么去?司机说:准备回洪洞呀。杨甲龙妻子张红梅把司机从车上拉下来便破口大骂起来,并叫杨甲龙用千斤将车轮卸下来,杨甲龙拿来千斤开始卸轮胎,我跟我的司机进行阻止。杨甲龙便说:反正车在这里不能动,谁敢动就和谁是个死活,这时我准备去找他们的兄长张健评理,结果杨甲龙妻子张红梅带领数人过来,让我把身上的钱都掏出来,我说身上没有钱了,张红梅就叫那帮人搜我身上,结果把我的衣服也撕烂了,还声称要把我身上的钱都掏出来让我回不去饿死在云南算了,他们夫妇一个动手弄车一个叫人搜我身,还指着我说:回去准备钱去,把钱拿来了再把车开走。最后只能去找他的兄长张健希望他能阻止一下他们夫妇的行为,结果张健的话更让我吃惊,他说:“别说他们掏你口袋了说让你饿死在云南了,就是把你的车拆的买了都是我说了算”。无奈之下,我只好于2009年4月5日返回洪洞。
让我更想不到的是在我回来之后杨甲龙也跟着返回来还将我告上法庭说我欠他的钱不予归还要讨个说法,但是我也承认了欠他的钱,也表明会将他的钱还清,但总得把我的车给我让我有经济来源才还的快,不然我怎么能还清呀?最后都同意经过当地法官调解,经过法官调解结果是我承认欠钱除了打的那两张条之外还欠其他的钱会尽快还清,至于他承诺给的运费也没有说明,而且法官也表示欠钱归欠钱,他们自私扣押车辆属于侵权行为。让我儿子去云南镇雄把车开回来赶紧经营,当时对方也同意。2009年5月份,我为了将车开回,减少损失,叫妻子跟儿子还有司机共四人一同前去云南找张健跟张红梅把车开回,到了四川成都法官却发信息说你们不要去了,对方又不让开车了。而且已经立案了,当时想着已经到了成都了,路费也花这么多了,抱着试试的态度,希望去了能把车回来,结果不但遭到张健他们的拒绝还被他找了一帮黑社会的人过来进行威胁,还对其中跟随的一个人恐吓到:“让你好好的来,残着回去”。最后没有其他办法只能再次返回。
后来就杨甲龙状告我欠钱一案的时候我也坦然承认欠钱,也答应将欠款归还。但我的车在云南,希望杨甲龙夫妇能让我们把车开回来正常经营有归还欠款的经济来源,但对方却不承认扣押过我的解放牌车,无奈之下只好于2009年7月份起诉杨甲龙夫妇以及史长张健自私扣押我车,给我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009年9月2号开厅,当时在现场我出具了有力的证据和证人,当时对方还声称说没有那回事,根本就没有见过那辆车,最后法官看了所有的证据和证人证词后说受到法律保护。直到2010年1月4号才收到判决书,上面写着:“让我儿子杨雄至云南镇雄去开车,张红梅不得阻拦,她将赔偿损失费15000元,说张健和杨甲龙没有参与此事,与他们无关。”但是我们能去开吗?如果去了车要不在呢?或者张红梅不阻拦但张健路杨甲龙阻拦呢?而且把我的车扣了8个月有余赔偿15000元算是什么道理?算是承诺当时那15000元的运费吗还是车的损失费?万一去了云南车开不回来或者让张健他们已经把车弄丢了这些损失谁来承担呢?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杨甲龙夫妇言行不一,利用调虎离山的方式,把我的车骗到云南,处处刁难,不让我行车至今长达8个月有余,给我造成经济损失达10万余元,不但不归还车辆还说让法官将我扣押坐牢,那么杨甲龙他们夫妇所犯的侵权只赔偿15000元就没事了吗?而且当时也出具有关张健跟我的车纠纷的证据,怎么却说没有参与呢?那我价值10几万的车就让他们白白扣押掉了吗?还要把他们的债务归还?他们把我的经济来源都阴拦了我拿什么去归还债务?
我说的全部都是事实,而且证据充分,杨甲龙夫妇扣押车辆铁证如山,结果却没有将我车归还,希望能引起广大朋友跟媒体的注意,还我一个公道。谢谢大家。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三狗,男。1955年12月14日,汉族,住洪洞县赵城镇新庄村。
被告:杨甲龙,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赵城镇新庄村。
被告:张红梅,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赵城镇新庄村。
被告:张剑,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赵城镇新庄村。
原告杨三狗诉被告杨甲龙、张红梅、张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三狗及委托代理人姬甲生、被告杨甲龙、张红梅、张剑及委托代理人王怀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西安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三狗诉称:我有晋L24915汽车一辆,在被告张剑公司搞营运,被告杨甲龙、张红梅、张剑三人合谋于2009年5月1日扣押我的汽车至今长达80余天,给我造成经济损失7万余元,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万余元,并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其所扣押我的解放牌晋L24915汽车一辆。
被告杨甲龙、张红梅辩称:我们没有扣押原告的晋L24915解放牌汽车,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剑口头辩称:我没有参与此事,跟我没有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三狗于2006年8月30日购得牌汽车一辆,2006年9月12日经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车牌为晋L24915,2009年3月13日,原告杨三狗随同儿子杨雄雄及司机开车到云南省镇雄县搞运输,2009年4月27日,原告司机杨大进在云南省镇雄县南大桥精城家俱城南边一个停车场内打算驾车出行。被被告阻挡以致车一直没有开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告对其主张损失一节还提供临市价鉴字(2008)第105号鉴定报告书(根据国家水平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结合本地实际货运市场行情,该标的物(核定载质是25405Kg)每个台班工作时间按8小时计算,每个台班费用为979.41元(其包括①折日费②大修理费③经常修理费④机械折旧费⑤燃料动力费⑥人工费⑦养路费及车船税⑧停滞费)每月按25天工作日计算,鉴定计算其损失价值,本次鉴定日期为2007年12月17日至2008年7月31日,时间为7个月零19天(即194日),其计算结果如下:
鉴定价值(台班损失费)=979.41元/台班×194天=190005.54,被告质辩司法鉴定书不是本案的司法鉴定,不能为本案定案依据,调解时,双方各持己见,达不成一致协议。
本院认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侵占、哄抢、破坏,侵害他人财产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晋L24915车是原告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雇佣的司机开车运营,被告张红梅否认阻挡原告车辆运营,但原告证人证明了被告张红梅的侵权行为,被告张红梅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红梅的侵权行为,被告张红梅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扣车损失所提供的证据被告否认。作为原告的晋L24915车是生产工具,应参考司法鉴定书结合实际考虑由被告张红梅承担一定的损失。原告怠于行使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扩大,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对被告杨甲龙、张剑的诉讼请求无提供证据,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原告杨三狗驾驶晋L24915车运营,被告张红梅不得阻拦;
二、        被告张红梅赔偿原告杨三狗损失费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承担800元,被告张红梅承担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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