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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生存与毁灭-李庄案所想到的

律师的生存与毁灭-李庄案所想到的

律师的生存与毁灭
  重庆打黑行动的衍生品李庄案是笔者目前比较关注的,从李庄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和伪造证据罪被媒体曝光直到现在,笔者对李庄律师案件的进展一直保持了关注。现在一审庭审结束了,还没有宣判,笔者却夙夜难寐。虽没有找到李庄案的庭审录像,仅仅看了一些视频和文字报导,但是笔者不想再沉默,结合自己的一些看法,在深夜写下此文,与大家共同探讨。
  关注此案是源于媒体的报导,自李庄律师被限制自由到正式批捕,一直到一审庭审结束,速度之快完全超出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各路媒体的报导不绝于耳,有些较专业媒体还可以公开客观的报导,但是某些媒体的报导实在不敢恭维。我国《宪法》规定,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刑诉法》及其解释规定,司法程序不受任何形式的干扰,由司法各部门独立行使。但是自从李庄律师被批捕,“黑律师”的叫法就此起彼伏,俨然已经被定性。虽然专家学者一直在呼吁媒体报导不应影响司法程序,但是在强大的媒体面前,我们的司法程序已经在有意无意中被无情践踏,独立的检察权、独立的审判权、独立的辩护权以及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名誉权利在有意无意中被各路媒体大肆评价,导致李庄案在侦查阶段就被媒体判了刑、定了罪。试问这样的报导环境下,如何保障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的独立行使司法权力?参与此案的司法工作人员如何保障一点也不受媒体的影响?并不专业甚至不懂法律的编辑记者个人主观的言论轻易地依靠媒介变成定性此案的舆论导向,何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这样的媒体报导下,广大人民群众以最基本的善恶判断,对案件的看法和判断都已经被媒体左右和干扰,得到的结论就是,李庄罪不容赦。这也是目前除了学界和法律界人士对此案最基本的认识来源,甚至包括一些官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是因为源于媒体的对打黑除恶最朴素的憎恶的报导,形成的对李庄案的基本观点和认识。
   有些专家称本案对中国法治事业特别是刑事司法制度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甚至会成为中国司法建设史上的一个转折点或者里程碑,笔者对这一点毫不质疑。
   打黑除恶是重庆乃至全国必须直面的问题,也是关乎民心、民生事业的必须之举,全国大势所趋、历史车轮滔滔,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所有妄图破坏和阻挠这一进程的人和事都必将被这一历史大势碾的粉身碎骨,在这一进程中,全体司法人员当然包括律师必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人们都知道的常识是侦查人员和检察官的职责决定了不姑息一切犯罪,坚决同恶势力斗争到底,法官的职责决定了对案件依法独立审判。可是又有多少人知道律师的职责同样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障司法公正,依法独立的行使国家赋予的辩护权?这个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对于国家司法公正、对抗公权力来说极为重要的辩护权又如何被保障正常行使?律师正常行使职权中艰难的阅卷权、艰难的会见权和会见时受到的干扰、庭审时的不公正对待在面对强大的公权力的情况下,是那么无助和可怜!处于弱势的律师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对抗中往往从一开始就处于明显的劣势!在不能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下的司法现状下,律师本身的生存和正常执业都存在极困难的情况下,保障司法程序的公平公正、保障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何等重要!无怪乎刑辩律师被检察机关警告威胁甚至限制人身自由成了不绝于耳的家常便饭。依法行使的辩护权是保障庭审的公平公正的基本保障,也是保障行使公权力的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司法工作和律师依法行使的辩护权的司法程序上的最有效的对抗。试问,现阶段的中国律师有谁敢坦言真正对抗司法机关的工作?可是国家的公权力不被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对抗的话,谁来对抗?难道依靠那些对法律一知半解的媒体和仅仅以朴素的善恶标准判断法律问题的广大群众?律师执业最基本的人身权利都被肆意践踏的时候,法律的尊严就无从谈起,法律的正义就得不到保障。国家律师的执业空间已经被拥有公权力的法官和特别是检察官挤向穷途末路的时候,律师们,怎么可以继续沉默?怎么可以放下法律赋予我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怎么可以低下我们带着荆棘的皇冠的高贵的头?怎么可以放下三尺法坛赋予我们的使命?怎么可以脱下那身心爱的法袍被人狠狠的踩在脚下?试问,法治意义在哪里?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在哪里?没有了强大而有力的律师行业,没有全体律师发出的怒吼,国家的依法治国战略难道仅仅靠法官和检察官就可以实现?
  且不说李庄有没有伪造证据或者唆使犯罪嫌疑人做假证,如果有,在目前的司法状况下也不算什么稀奇,就如“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发生在审讯人员身上一样不出奇。如果公诉人在法庭上拿出确实证明李庄有问题的有效的证据,笔者也丝毫不会感到奇怪。但是,法律人最重证据,纵观一审现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的年轻的助理检察员妹妹提交的证据基本就是是证人证言和嫌疑人口供一统天下,在目前的司法现状下,司法机关从被羁押的嫌疑人那里取得的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不用说大家心里都有数,而且按照刑事证据规则,仅仅依靠几份证人证言并且是想通过此案立功减刑的证人那里取得的证言就定罪,岂不是真的怡笑于大方?根据《检察院规则》以及新的政策硬性要求,询问嫌疑人和律师会见嫌疑人时全程无间断拍摄的视听资料为何不向法院提交?检察机关仅仅依靠这些证据就认定李庄有罪,足以看出重庆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和与之李庄律师于死地的良苦用心。
  反观李庄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虽然我国刑诉法未规定依申请的异地审理,明眼人都知道李庄提出的“刑讯逼供”和一些辩护意见为重庆江北检察院不能接受甚至不能容忍,这是明显的不能排除报复性质的司法行为。为保障司法的最大公正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安排(江北区刑庭因涉黑案有多起案件需要开庭审理),异地审理虽法无明文规定,但是从保障司法公正的实体上来讲却很有必要。同一个单位的检察员会不受任何同事的影响和领导的指示对影响他们办案的律师一视同仁?我们不能奢求我们的检察员那么高尚,他们也是人,也是年轻的小妹妹,长得还很漂亮,他们可是在侦办涉黑案的人员同一个检察长领导下办案,这里面的弯弯绕绕,我们也只能感叹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这时候可能比不上领导或同事的一个暗示或者明示吧。虽然这只是臆测,但是有谁能给我一个不这么想的理由?从这一点上来看,李庄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检察官回避都合情合理,至于审判长决定自己不回避、检察长决定公诉人不回避是从这个案件之所以成为案件一开始就决定了的,李庄律师的申请不被驳回可就不在情理之中了。
  一审尚未宣判,我们拭目以待,就如李庄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律师说的那样,一审结果并不乐观,但是无论结果怎样,我们还有二审,还有审判监督程序,就算把案子打到北京去也在所不惜!
   中国律师,这个古老而神圣的职业,不在沉默中爆发,就要在沉默中灭亡了,如果再不找回属于自己的话语权和执业尊严,律师的生存发展俨然就是美丽的安徒生童话,中国的法治进程也必将遭受毁灭性的打击,法律人的勇敢与血性、执着与沉稳、坚定而善良都会随着律师界的一声怒吼划破漫漫长夜吗?是拭目以待还是挺身而出,这还是不是一个问题?
   中国律师,生存还是毁灭?祝你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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