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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部法律 同一个法院 同一种案件 三个不同判决?

同一部法律 同一个法院 同一种案件 三个不同判决?

            经哈中院判决的部分案例对比
一、媒体报道过的2003年,哈中院判决(哈尔滨市工艺美术绣品厂9名职工胜诉)哈中院的法理依据是:被告对原告的除名决定未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程序送达,判决除名无效.(网上可查到)
二、(2007)哈民二终字第1843号某某与哈尔滨某集团的劳动争议案中,同样合理的运用了现行法律法规,未履行送达程序,除名无效,驳回某集团的请求,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某某某诉中国银行劳动争议案,一审法院认为:因除名通知未按法律程序履行送达,合理的运用法律,判决双方劳动关系存在,除名无效!而哈中院却依据95年的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条款驳回了原告的一切请求。而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一  条:(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争议之日已做了新的司法解释,本案为08年发生)相对比较,同样是除名未送达,按法理,同样是无效决定,但判决结果却是天壤之别,同一个国家,运用同一样的法律,哪条哪款规定了法官可以不重证据,可以按其个人的理解推理判案?(只是被告企业性质不同),作为劳动者,我们要求知道:哪个判决是正确的?同一个国家,同一部法律,同一个人民法院,审理同样性质的案件,在适用法律、运用法律及判决结果上却大相径庭,这样的法院,这样的法官怎能不让群众质疑,黑龙江高院也同样!我们要问:什么是正确?什么是正义?
什么是正义?什么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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