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山里人的回复。我本人也是这种观点。实际情况是双方口头约定,没有第三人知道。而乙方说约定了互换期限,当时乙方萋子病重,劳动力不足,本想妻子病好了就换回来,又怕不说个期限对甲方对没有个稳定的预期。而现在甲方不承认约定了期限,认为换了就是换了,不能再换回来了,当时虽然乙方的地多可是乙方自愿的,不同意换回来。当然有个前提,双方的地都是一等地,浇地是原来集体的水利设施,双方都没有投资,就是种植小麦玉米之类的大田作物,在这种情况下,长期互换肯定对乙方不公平,如果乙方起诉,法院从法律角度是否应当支持乙方换回来的主张呢?